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最新意见

不废话,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背景。

201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发文表示要对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

我们先来厘清一个概念——何为LPR?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该数据,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取消。

因此,在《九民纪要》出台时,LPR在律师圈也是着着实实火了一把——大家不得不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相应修改利率计算依据。

现规定明确利率保护上限为4倍LPR,而LPR是变动的(事实上是每月变动),故而计算的上限数值也是变动的。有文章标题称民间借贷利率调整为15.4%,其实是断章取义了。

有关注这方面新闻的小伙伴会发现,这个数字其实是最高人民法院以2020年7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举的一个例子而已。

不过15.4%对比原先的24%、36%,差距也是很直观了——所以,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有权利还是应当及早行使。


有人会问,LPR每月变动,那个案利率约定过高时,计算利息岂不是很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有考虑到实务操作的便利性问题,将确定时点设置为合同成立时。

比如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对于权利睡眠者而言,如合同成立时间早于2019年8月20日,又当如何处理?

这个涉及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

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也就是说,借贷发生时间早于2019年8月20日的,参照原告起诉时的节点确定LPR数值。

其他关于时间节点的条文,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检索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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