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

*发行披露(首次信息披露)

1、预披露申请文件

2、正式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

*交易披露(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①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日起4个月内

②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日起2个月内。

2、临时报告

(1)股票发行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①大额资产处置和担保(资产总额的30%)

②重大人事变动: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不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秘书)

③大股东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

④分配股利和增资

(2)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可能损失(>20%):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必然损失(>10%):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投资者保护

1、证券公司

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②自证清白

③强制调解

2、现金分红:章程载明,按章执行。

3、股权代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表决权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权代行,且是无偿代行。

4、先行赔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先行赔付,后续有权向其他连带人追偿。

5、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变更受托管理人

6、诉讼制度

(1)保护机构代表诉讼

(2)代表人诉讼,①投资者代表人②保护机构代表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合同的解除:3类可解除、5类不得解除

最大诚信原则3类可解除、5类不得接除

*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利益构成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经济性的、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损失赔偿原则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按比例赔偿:

①赔偿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超过部分不赔偿

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退还相应保险费

③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规定,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止损费、查证费、诉讼费等费用,保险人另行支付。

保险补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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