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30


本题考查按份共有,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一般认为,共同共有(俗称“紧密的联盟”)仅包括四类,用4字口诀来表述,即“夫、家、遗、伙”。通俗而言,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继承关系和合伙关系才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除此之外,统统认定或推定为按份共有(俗称“松散的联盟”)。本题中,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属于按份共有。


        共有人按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出租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负担行为,而非管理行为(管理行为,是对共有物保值、增值的行为;租赁行为会对标的物进行消耗,因此,不属于管理行为)。故A项错误,不当选;同时,出租行为亦不会使房屋(标的物)发生物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同时,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出租行为亦非改良行为。故D项亦错误,不当选。


        归纳而言,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份享有。故B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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