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权不等于戒尺

11月19日,中小学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律师建议在网上疯传,虽然不是正式文件,但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教师,惩戒权会是现代教师的戒尺吗?我想,肯定不是。我国法律明确学校和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所以,惩戒是在法律基础上,保护学生的正常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引导学生积极向上成长的一种教育方式。以此为基准的惩戒权我觉得对于当今的校园课堂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现在的教育环境对于教师来说,某种层面上是不利的,特别社会媒体带着放大镜在注视教师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家长、社会、媒体舆论学校领导多方面的压力使得教师一直在原地画圈,不敢管学生甚至害怕管学生。我们都知道教育对于学生成长的重要性,那么教育仅仅就是教师的工作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是否与教师的课堂教育齐平?这一问题老调重弹,仍然有强调的必要性。例如在课堂上,有一位学生一直没有完成作业,对于不写作业的学生,教师可以做些什么?只能口头教育学生尽快补写作业,联系家长,竟说不知道这种情况,以为写完了。布置的背诵作业,不能及时完成,原因有很多,大部分家长没有时间关注孩子,把孩子丢进私人办理的小型辅导班,节省时间来工作,来赚钱,理由是为了孩子有一个更好的未来,身为一线老师,尤其在城乡结合的学校,你一定听过很多次。有一位学生偷偷从家里拿走1000元,一上午花完了,家长发现后到学校指责老师,怎么教育学生的?气急败坏之下,回家用皮带把该生的后背抽了好几道血痕,这位学生的确受到了教训,但是好景不长,类似的情况屡有发生,每一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想法,你不能用同一个标准要求一群学生,应该要差别对待,因材施教。不是所有学生都需要惩戒权,惩戒权只是对于某些学生来说,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对于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旷课、抄袭作业等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很有必要。对于学生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如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打架斗殴、偷窃他人财物等很有必要。并且惩戒权做出了相应的惩戒方式,例如批评教育、罚背诵,罚书面检讨、罚适量的体育运动等。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生的不良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和校园环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的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室惩戒权这一问题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惩戒权的实施无疑是一种保障,虽然惩戒权的对象是学生,但是对于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是实施惩戒的人,必须要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度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悔情绪,增强惩戒质效。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发展和素养的全面提升为目的的,坚持教育在前,惩戒在后。实施惩戒应该排除个人情绪、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所以教师必须要摆正心态,以学生为中心,教育为先,惩戒为辅,教书育人。

如果想要惩戒权公平公正顺利地实施,我想需要教师、学生、家长和学校的支持和配合,才能顺利开展。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设立惩戒部门,有行政人员、教育人员、家长代表组成监督和规范教师的惩戒权,制定教师使用惩戒权的范围和规章制度,教师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始终坚守教书育人的信念,有意识是规范自己的课堂行为,坚信用最初的爱,做永远的事。家长需要配合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协调好时间陪伴孩子的成长。学生需要自觉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作业,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协调好教师、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惩戒权的顺利开展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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