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装修管理费和押金?

唐某某在某小区里购买了住房,在准备装修之前接到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的通知,让其到物业公司缴纳装修管理费500元和押金2000元。并被告知如果在装修过程中造成损坏物业、破坏物业设施设备,给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损失,将从押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项。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将退回押金,但缴纳的装修管理费不予退还。

唐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装修押金和管理费,拒绝了物业公司的要求。

当唐某某搬运装修材料,聘请装修工人来进行装修时,物业公司阻止装修工人进行房屋装修,唐某某与物业公司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让其顺利装修。

受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因此,业主在进行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业主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监督业主装修职责,在业主的装修行为违反规定时,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进行制止,如果业主不听劝阻,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押金和管理费的要求于法无据。

对于装修押金,除非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有规定外,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对于物业公司要求收取装修管理费,缺乏法律根据。

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唐某某的权利,唐某某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保障唐某某的房屋装修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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