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1


A项中赵某不存在实行过限,而是实行不足。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可以包容评价为基本犯,也即入户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劫。因此,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就包含了甲教唆赵某实施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了抢劫,则甲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狭义的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不要求量刑情节也相同。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吴某存在实行过限。吴某的抢劫超出了乙与吴某的共同故意(盗窃)的范围,因此乙对吴某的抢劫罪不用负责。客观上,由于吴某的抢劫行为可以包容评价为盗窃行为,因此,乙有帮助盗窃的行为。主观上,乙有帮助盗窃的故意。因此,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提示,如果认为抢劫罪、抢夺罪与盗窃罪是公开与秘密的对立关系,则抢劫罪无法包容评价为盗窃罪,由此导致对乙无法定盗窃罪的帮助犯(既遂)。这显然是不妥当的。B项说法正确。


        C项中钱某不存在实行过限,而是实行不足。故意杀人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丙有帮助钱某实施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可以包容评价为有帮助钱某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客观上,丙的工具也帮助了钱某实施故意伤害罪。因此,当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时,丙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既遂。也即,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要承担责任。C项说法错误。


        D项中,丁在孙某盗车前要回了钥匙,就消除了自己的帮助作用,对孙某的盗窃结果就不需承担责任。D项说法正确。应注意的是:假如丁在向孙某索要钥匙时,孙某虽然归还了,但还之前私下复制了一把钥匙,并用这把钥匙盗窃成功,则表明丁没有切实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对孙某的盗窃结果仍需负责任。2008年第19题便考查了这一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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