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6案例三

5.26 周四 早打卡答案

案情:甲、乙二人前往被害人丙家实施抢劫行为,二人将丙捆绑住之后,拿走了丙家中的巨额财物。甲临时起意杀丙,乙没有任何表示。

对甲的杀人行为,乙该如何定性?

我的答案:对甲的杀人行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两人在实施抢动行为,拿走了丙家中的巨额财物,既遂。甲、乙构成抢劫犯的共犯,二人将丙捆绑住之后,甲临时起意杀丙,乙虽没有任何表示,但也为甲的杀人制造了风险,成为不作为的帮助犯。需要对甲的杀人行为负责。

本题2分,得分1分。

结论正确,分析也是正确的,但是遗漏了采分点: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

答案:

结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分析:甲和乙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于甲的杀人行为并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范畴,因此乙需对甲的杀人行为负责,乙与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共犯(1)

✅没有超出共同犯罪&范畴/范围(1)

5.26 周四 晚打卡案例

案情:医生甲以杀人的故意向病人乙注射超量的药剂,病人死亡。事后查明,因病人的特殊体质,即使当时注射的是正常药剂也会导致其死亡。

问:甲的行为与病人乙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我的答案:

甲的行为与病人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作为介入因素,这个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事后查明,因病人的特殊体质,即使当时注射的是正常药剂也会导致其死亡。甲有主观故意,又有客观实害结果,故甲的行为与病人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题2分,得分0分。

结论和分析都是错误的哈,特异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但是本题不从特异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的角度回答,在注射正常药剂的时候不是一个危害行为,那时候乙就已经死亡了。

答案:

结论: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理由:甲的行为没有创设风险也没有提升风险,因为丙具有特殊体质,就算注射正常的剂量丙依然会死亡。即甲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你可能感兴趣的:(2022-05-26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