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51天|民诉专题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今天是法考备考的第51天。

一、平等原则(国内、涉外)

平等原则,是指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和中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相同的权利。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限制我国主体在外国法院诉讼的权利,我国法院有实行对等限制。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

二、处分原则

只有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处分权对审判权有制约,判决内容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同时审判权又对处分权有约束,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处分。

当事人的处分权包括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全部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主体是当事人,并且贯穿于民事诉讼(争讼程序)的始终,但不包括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

包括庭审中的口头形式、庭前和庭后的书面形式。

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和证据方面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是无争议事实的确认。

四、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法考重点。

1、调解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中,但对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允许执行和解)中不适用;如果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也不适用,但是这些关系的变更必须进行调解。

2、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调解书不可公开查阅,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公开查阅。

3、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是一审终身,如果是留置、电子调解书和公告送达,无须签字即生效。

4、离婚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这六类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失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5、法院调解结案后,只允许法院制作调解书(一审终审),而不能制作判决书(两审终审,由法院制作,有执行力)。如果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简称为”双方同意,三方签字“。

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

二审、再审中调解结案的,一律需要制作调解书(一审调解书视为撤销)。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以及涉外民事诉讼中请求做判决书的,可以制作判决书。

6、对调解书的救济:不可上),可再审,离婚案件除外(人身:不能再审;财产:再审或另诉)。

7、调解中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约定的担保条件成就时,担保人承担责任。

8、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无规定,首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五、检查监督原则

检查监督原则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

行使方式包括抗诉和检察建议,其中抗诉是上级检察院抗下级法院,针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一定要再审。

检察建议,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包括三种情形:

1、针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可以启动再审,也可以不启动再审;

2、纠正错误行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的违法行为;

3、纠正错误行为: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六、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诚实不欺、讲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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