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买房为省钱跳单有错吗?

买房一定要为中介支付佣金嘛?

最近,有这么个数百万粉丝的网红跳单的事儿,引发了全网的大论战,两大阵营争论激烈,中介认为我带你看了30多套房子,你也买了我给你带看的房子,所以你必须付佣金。而买房的人认为,虽然我买了你带看的房子,但跟你成交还要多付52万,我凭什么要跟你玩这件事儿啊?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有当事人才了解真正的实情。我们这些吃瓜网友,谁对谁错就静候结果吧。

这个问题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还有一条,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所以法律规定很清楚,等法院来裁决吧。

这里我们想谈一谈我们站在行业的角度上的一些看法,我们认为这个事情还是要一分为二的去看待。

一方面,买家选择中介时货比三家,想要尽可能低的成本去买房,找到能为自己砍好价的中介,这是人之常情。

当然也有一些做法也是欠妥的,当中介在服务中无法与买家在成交款佣金上达成一致时,作为买家应当事先告诉中介方,而不是单方面终止去服务,被人以跳单口实。

另一方面,社会对于中介的价值认可度还是不太高的,中介想伸张权益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本应当用适当的途径寻求行业法律的保护,但现在却用网络曝光的方式,甚至公布别人家庭地址的隐私的方式来表达不满,这样做就太过分了。


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认为未来的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应当引向单边代理的方向,代理就是要维护被代理人权益的,而中介呢是提供信息、提供服务,起到撮合作用的。这两个站位在本质上是有差异的,对于证券来说,在房产买卖中的作用,不仅仅仅限于搭桥,简单地提供房源带看,对于买房人来说,中介就是专业人士,这么贵的房子面前买错、卖错都将是很大的损失,所以中介要懂得转变立场。

根据新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代理人是禁止双方代理的,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这个案例我们的中介人实际上没有起到代理人的作用,那对于买房人来讲,现在房源的信息已经非常透明了,如果你不够专业,在选房之前一定要先选好你信任的中介,并承诺在成交以后一定会支付佣金的这样,中介就会成为你的代理人,会站在维护你的权益的立场上了。

但现在大多数中介还是卖方思维,专业度也不够,所以大家要谨慎挑选,买房子动辄几百上千万的投入是人生的一项重大的支出,我们还是应该多学学、多想想、多看看。

关注我,分享有价值、有温度的房产知识。


你可能感兴趣的:(网红买房为省钱跳单有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