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院实习日记(三)

崭新的一天,从叫错人开始:(

脑子一热,不小心把高庭长错叫成了陈庭长。后知后觉、走出办公室才发现的我默默在心里反反复复念了几遍"高庭长",太尴尬啦。

·录入工作已经非常熟练,只剩下最后一百多个数据要录入啦。深感Excel技能在工作中的重要性。

·书记员小姐姐派我去文印室复印裁判文书,需要根据被告、原告、异议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人头数来复印,还不太熟练的我总是怕自己少数了人头,要是开庭的时候发文书少了一份可就尴尬了。

·帮书记员小姐姐填写法院传单。誊写的信息之前是人写上去的而不是电脑打出来的,不太熟悉连笔的我有些字很难看懂,不免感叹还是电子版清清爽爽。

今天的听证,依旧是与离婚债务有关的案件。我所在的审监庭处理的案件是再审案件,随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又有了新的规定,所以这段时间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再审案子扎堆而来也是很正常。

今日案子的收获点:

(1)法释[2018]2号: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今天听证听到申请人律师提到这条解释时,才发觉昨天自己记下来的解释是旧版的。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都算为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不能算作共同债务,由此,可以避免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的情况。所谓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体可理解为是"吃穿住行"一类,而所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可以借[浙高院]发布的新规参考参考:

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工商业或共同投资;(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2)深感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之争的案件中,"假离婚"是一个挺重要的点。在今天的案子中,[被申请人律师]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时,一方做生意,另一方通过借债、放高利贷牟取中间的差价以获利,并推定其获得的利益为[申请人]做生意所用,所以[被申请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申请人]则希望通过假离婚、证明非共同债务的方式为自己逃债。

(3)结婚要谨慎。今天[申请人]称自己是因为三十多岁还没嫁出去,比较心急,所以只与[被申请人]处了7个月就结婚了,在结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涉嫌发放高利贷、欠债累累,并称在自己回娘家坐月子期间[被申请人]曾提刀要砍她,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了10个月不到的时间就与[被申请人]离婚了...我听到这里的时候还是比较无语的,不对将要携手走过后半生的另一半好好考察就草草结婚,实在是不对自己负责啊。

呜呜呜,感觉最近听婚姻案子听的脑壳疼,真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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