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笔记|《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2020年1月2日,最高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等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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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总计22条,现就主要内容整理笔记如下:


一、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

1.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

2.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精神实质。

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一案双查”

本质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纪检机关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3.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严禁超标查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5.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比阿眠社会资源浪费。

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2)查封在建工程后,对其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虽能实现执行债权人债权,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6.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

申请——保全:可以监督进行;执行: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足以清偿;

出借人要求办理抵押或质押的,法院协调、管控。

7.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冻结。


三、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

8.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9.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5种情形)。

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0.充分吸引更多主体参与竞买。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11.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

分批次变价,或整体变价。

12.准确把握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变价方式。

对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享有质权,可以申请扣划收益权收费账户内资金。


四、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制度

13.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

通过强化释明等方式引导执行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同意依法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


五、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14.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 2017年2月28日 ,实施时间 2017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5月17日通过,2015年7月6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

15.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

宽限期1~3个月,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失信或限高信息。

16.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

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3类)。

18.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

19.及时删除失信信息。

20.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

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

21.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


六、加大案款发放工作力度

22.全面推行“一案一账户”系统。

无争议的收到后一个月内发还债权人。


总结:实质上并非改变法律、司法解释等原有规定。只是对实务处理中的纠偏。所有意见均遵循上文中突出显示的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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