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工程总承包案例25:项目停滞对外采购设备的履行问题?

案例25: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与河北智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会涉及大量的设备采购。一旦工程总承包合同因某种原因导致项目停滞,甚至不得不解除终止的情况,这个时候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诸多设备采购合同已经在履行过程中,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设备采购合同的买方,需要面对采购合同是否也需要解除等如何继续处理的问题。本案一审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2864号,二审案号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终1430号

1. 关于《越南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剩余款项21.9万的给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首先,中冶东方包头设计院认可涉案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其负责,而至今未安装是因为设备的最终使用方即越南太钢二期扩建项目停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冶东方包头设计院不能以越南太钢二期扩建项目停滞这一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原因来对抗河北智诚的付款请求。

其次,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安装、验收、付款的时间期限,所以《越南设备采购合同》项下设备的验收期限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予以确定。又因《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在本案中,《越南设备采购合同》项下设备已于2011年11月7日交付中冶东方包头设计院,距目前已将近六年。且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本案所涉设备至今未能安装的责任不在于河北智诚,所以综合以上事实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本案所涉设备已经考核验收合格并已过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中冶东方包头设计院向河北智诚支付《越南设备采购合同》项下剩余设备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再次,双方当事人在《履约保证金承诺函》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只有在设备完成性能考核并由买方出具设备验收证书后才能退还,依照《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合同设备应当视为已经完成性能考核。

2. 关于中冶东方包头设计院是否应当向河北智诚支付欠付货款利息损失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判决中冶东方包头设计院按照年利率6% 从2016年6月15日即立案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向河北智诚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3. 工程总承包项下设备采购付款的节点

工程总承包项下的采购问题,不同于常规的材料买卖合同,其不仅涉及设备的买卖,还会涉及设备安装、调试、相关技术服务培训、试运行、验收等程序。工程总承包项下设备采购付款一般涉及四个节点:一是采购合同签订后,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采购应付款;二是设备到货验收后,支付到货款;三是设备联动调试或试运行后,按合同支付设备款;四是正式运营管理,质量保证期满,支付保证金。

4. 项目停滞对外设备采购的履行问题?

本案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向设备供应商支付设备采购款项,而此时若业主未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相应款项,将会导致总承包单位巨大损失。

如果因总承包单位的违约导致总包合同无法履行,对于已经进入现场的设备,设备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业主所有,业主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该部分设备的价款,但具体支付的金额还将按照终止后的付款条件确定支付。而对于还未进入现场的设备,通常将考虑有关设备是否属于为该工程的特定货物以及业主是否有意愿继续购买等因素协商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及价款的支付,如果业主不继续选择原设备供应商的货物,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总包自行承担。

在非总承包商原因导致项目停滞、总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基于总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采购的相关设备材料支付的费用应得到业主的支付,业主不能以设备未安装、未交付等为由免除其向总包单位的付款义务。

5. 一方违约后,相对方的义务问题?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当总包知悉业主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此时,若设备尚未生产、制造,总包应要求业主确认是否继续供应设备。如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解除采购合同、终止设备供应的,总包可以向业主主张其因解除合同而向设备供应商承担的违约责任;而若业主要求总包继续供应设备的,业主应支付相应款项。但如果总包在得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未向业主确认是否应继续供应设备,放任供应商生产、制造设备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将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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