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可认定为买受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而股东未补足的,已实际构成股东未出资的情况。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而股东未补足的”行为理解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都可以,但是将之理解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未缴纳出资”),可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1560号

1、可以解释为股东未缴纳出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1.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且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由发包人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欣网视讯公司指定,虽然华兴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欣网视讯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欣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2.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建设资金,对施工方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其主张施工方承担逾期竣工责任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行鼓楼支行作为委托代建合同的委托方,要求将合同内容变更为仅建设9000平方米和支付3000余万元建设费,同时未按合同约定继续提供建设资金,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工期延误负有主要责任。中行鼓楼支行未按期向安业集团公司支付工程项目款,其主张安业集团公司承担未及时竣工的违约责任、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不能成立。案例索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鼓楼支行与山西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05号。

3.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江公司、五冶公司均认可实际交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一审中,五冶公司、华江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既有五冶公司的原因,也有华江公司的原因。华江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仅因五冶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

华江公司主张五冶公司支付317天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鼎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以抵扣方式一次性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07134元,有购房合同、交房结算单、延期交房违约金支付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鼎咸公司因迟延交付房屋给5#、6#楼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事实,且该部分支付证明均形成于2016年底前后,即长业公司撤场之后不久,对该部分损失一审判决未予确认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案涉合同有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一并承担“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和“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之约定,长业公司亦应承担因其迟延交房给鼎咸公司造成的上述损失。案例索引: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鼎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

5.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但实际确需冬歇期的,应当在约定工期中扣减冬歇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

《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经盛源公司、监理单位、八冶公司三方协商,确定两次停工累计200天,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的内涵即股东的财产转变为公司的财产,即财产所有权人由股东转为公司。“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该笔资金原所有权人非股东,该笔资金虽曾短暂进入公司账户,但是股东或代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该笔资金转为公司资金,甚至成立后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非取得该笔资金的所有权,而且从客观结果上看,公司从未实际控制该笔资金,即公司从未实际占有该笔资金,“金钱占有即所有”,既然公司从未实际占有该笔资金,则公司从未实际取得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因此,“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只是为了验资而“走账”,该笔资金短暂进入公司账户只是一个形式。因此,“代理公司垫资完成验资后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可以解释为股东未缴纳出资2、可以解释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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