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停、窝工损失索赔纠纷司法实践分析

建设工程复杂性就在于在其长周期中的所产生的计划之外的变化而尤为集中。但是无论建设工程纠纷如何纷繁复杂,抓住其本质才能揭示问题的关键部位,从而找到问题的解决之路径。周利明法官在其《解构与重塑》一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本质是价款、工期、质量三者的有机结合。细思之,建设工程案件不正是围绕这三者而展开与演绎的吗?而我们今天所要探索的停、窝工的问题,则尤其与价款与工期紧密相关。

所谓的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组织或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设计方或发包方原因导致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现场人员的工资和周转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804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忘记《民法典》第591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认定尚需正确运用止损规则,尤其是对于停、窝工时间的认定,应当限定在合理的期限内,承包方在索赔时需要综合考虑与权衡,确定合理期间以及合理索赔,否则诉讼的成本也会使其不堪重负。

对于停、窝工损失索赔的纠纷的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部分:其一,承包人的索赔主张与合同的约定不符引起的争议。一般而言,施工合同对于停、窝工的索赔事项会有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的部分对于停、窝工索赔程序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主张自己权利。在实践中,承包人往往因为未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索赔意向通知书等而导致拒绝予以赔偿。其二,停、窝工时间的合理性存疑。其三,停窝工期间的人工费损失计算标准争议。人工费损失是停、窝工损失索赔中重要的内容之一,主要由用工量、人工单价以及停工天数计算得出,这里就涉及计算标准的问题,工种不同,人工单价也不同,还有投标报价、市场价和社会最低工资水平等区分。其四,因停、窝工导致物价变动索赔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停、窝工损失索赔纠纷几无统一的标准,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标准,但是通过笔者的阅读相关实务作品以及相应的裁判文书,还是可以提炼出一些共性的规则可供我们深入思考。第一,停、窝工损失应当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应当遵循双方约定的停、窝工索赔程序;2.承包人主张的停、窝工损失赔偿范围、统计标准等事项应以施工合同约定为限。3.施工合同对停窝工事项约定不明或表述模糊的,应按照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同时按照合同附件或与合同相关内容综合予以认定

第二,审慎认定施工合同约定的“排除适用条款”的效力。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条款”的法律效力,应当从是否有约定前提、是否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是否受胁迫等情形予以综合判断、审慎认定。第三、索赔范围以承包人实际损失为限。第四、停窝工时间的认定以工程签证单核定为主,法院酌情认定为辅。首先需要根据由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进行签证等方式确认工程签证单等材料予以认定。然后再看承包人是否向发包人或监理提出过停、窝工时间的签证申请,如果能确定这个事实,应根据发包方的相关通知、承包人申请、施工组织设计、往来函件等书面证据酌情认定。

第五,停窝工人数应按照双方现场签证的人数计算,单价按照施工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的相关内容确定。1.承、发包双方以监理单位对现场滞留人员进行签证确认——根据施工计划以及监理日记予以确认——根据承包人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社保等情况确认。2.对于人工单价,施工合同以及附件约定的单价——当地最新工程定额或相关政府文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待工工资中不应该计算利润,确定人工单价需要考虑此因素。第六,因停、窝工而导致的物价变动索赔,以竣工日期是否延期综合判断

总之,停、窝工损失认定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主张。停、窝工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常见情形,一般而言,有停、窝工,必然有相应的损失发生,但是有损失,并不必然导致索赔成立对于停、窝工的索赔事宜,如果施工合同有约定的,首先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理,尤其是施工合同对于停、窝工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的,承包人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程序提出停、窝工索赔,相关的损失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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