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知道什么是功利主义吗?

《功利主义》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评论家约翰·穆勒撰写的一本伦理学名著,最初于1861年发表于《弗雷泽杂志》上。本书译者是徐大建,哲学教授,经济学博士。目前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人文科学研究所教授,副所长,经济哲学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穆勒的著作对英国人的思想来说,曾经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功利主义》这本著作作为穆勒的代表作之一,对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作了一个相当完备而又清楚明白的阐明,而且对伦理学的一些根本问题作了功利主义的说明。这本书奠定了穆勒作为近现代功利主义创始人之一的地位,在伦理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书在休谟、边沁等人的基础上,对前人的思想进行了发展和修正,从伦理学的四个重要问题着手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说明。

首先,穆勒解释说明了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功利主义认为判断行为的对错的唯一标准是“是否增进快乐或免除痛苦”,因为“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或避免痛苦的手段”。而功利主义所说的“幸福”和“快乐”强调的是“最大幸福原理”,是所有人幸福的加和。

随后,穆勒继续探讨了功利主义道德标准何以可能或者说在何种程度上能为人们接受的问题。穆勒认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既有外在的又有内在的约束力,外在的约束力在于“希望从自己的同胞那里得到恩宠,不愿在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找不痛快,以及我们对同胞的同情挚爱和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而它的内在约束力“与其他各种道德标准的约束力一样,功利主义的道德约束力也是人类出于良心的感情”。因而功利主义道德是完全符合人性的,是不难为人遵循的。

接着,穆勒进行了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证明。穆勒的思路大致是:证明要么是根据原理的推理,要么是诉诸事实。功利主义的原理只能依靠诉诸事实,否则便无法证明,而根据大多数人的经验,人们所追求的所有欲望要么是快乐本身,要么便是达成快乐的手段。因而幸福或快乐的确是人唯一最终的追求。

最后,穆勒讨论了功利主义与正义的关系。穆勒先界定了正义这一观念的两个要素:一是行为规则,二是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即正义感。行为规则即是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正义感则包含“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和“想要惩罚侵害者”两个方面。因而正义的观念可归结为两个基本要素:对权力的侵犯和对这种侵害的惩罚或者说对权利的保护。因此,正义是建立在权利或利益的基础上的,是对权利的维护,且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安全利益的保护,然而正义却没有既定的标准,那么社会在权利的保护中不同的正义发生冲突时,则唯有根据社会功利原则取舍,即所有人的安全利益。

穆勒的论证基本阐明了功利主义的观点及其理论依据,但是他没有解决的问题是:每个人追求个人的幸福和快乐如何推出每个人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者说“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幸福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发生冲突时,为什么要选择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

我在阅读时一直在等穆勒对这个问题的论证,然而穆勒却避开了这个问题。穆勒其实是默认了所有人的个人幸福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一致的,从而导致了论证的缺环。19世纪著名的功利主义者西季威克便敏锐地指出穆勒的论证中出现的问题,即,从个人实际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幸福。对此,西季威克提出“这个漏洞在我看来只能靠某种命题来弥补……这种命题就是对‘合理仁爱’的直觉。”从而将边沁混为一谈的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彻底区分开来。

我赞同西季威克的补充,但是我同时认为“合理仁爱”的存在和其作用是值得怀疑的。其实对于这一点,穆勒倒是有所涉及:“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的幸福或(实际上也就是所谓的)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一致;其次,教育和舆论对人的品性塑造有着很大的作用,应当加以充分利用,使每一个人在内心把他自己的幸福,与践行公众幸福所要求的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行为方式牢不可破地联系在一起。”对于后一点,我认为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利益的确是联系在一起的,然而问题在于存在一类人追求更大的个人利益而剥夺他人的利益,或许在所有人总的幸福来看的确增加了,却不可避免地滋长了剥削行为。这也是一些自由主义契约论的学者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即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且“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利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所以在教育和舆论方面或许应当更多地培养穆勒所讲的正义观念以及西季威克的合理仁爱,在道德上培养抗衡更大欲望的力量。当然,对于道德和利益的较量中道德的胜利我还是存较悲观的态度,或许这只是理想主义的愿望。

最后我想谈谈关于“功利主义”对我认知的一些改变,主要是功利主义与一些概念的区分。

功利主义与功利。在了解功利主义之前,我存在对“功利主义”这个词的一些误解,这种误解也广泛存在于大众中,即“功利主义等于功利”。事实上这是一个翻译留存下来的问题,“功利主义”英文是utilitarianism,翻译为“效用主义”或“实用主义”或许更恰当。它与平常所说的“功利”所隐含的“重利轻义”的意义完全不同。

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读本书之前,对功利主义的认识还停留在边沁的理论上,认为功利主义等于利己主义,所谓追求幸福仅仅是追求个人幸福,所以一度存在很多怀疑,比如每个人在追求个人的幸福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然而经穆勒修正后的“功利主义”强调的是“最大幸福原则”,则显得更加合理了。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并不反对“自我牺牲”,只是反对把“自我牺牲”本身看做美德,只有在能增大所有人幸福的总和的条件下,自我牺牲才是有意义的。

功利主义与享乐主义。有人批判功利主义所推崇的追求幸福不过是追求享乐,如果认为除了快乐便没有更值得追求的对象了,那么与伊壁鸠鲁学派一样是只配得上猪的学说。对此,穆勒提出了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也有质的区别,而功利主义原则与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追求并不矛盾。如果对两种快乐都有了解的人,即使知道前一种快乐带有较大的不满足也仍然偏好它,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种被偏好的快乐在质量上占优。他的经典论述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过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如果那个傻瓜或猪有不同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只知道自己那个方面的问题。而相比较即苏格拉底之类的人则对双方的问题都很了解。”

其实这些批判者之所以认为快乐是不那么值得追求的,是因为在我们传统的认知中,道德似乎是少数人遵循的、在利益面前极为脆弱的,有一种天然的崇高性,而快乐或者利益却是过于世俗的东西。然而穆勒却说这种道德是毫无意义的,任何道德规则如果没有相应的人性基础,从而使大多数人做不到的,那就会变成虚伪的说教。这也正如康德的绝对命令所说:“你的行为,要让它所根据的行为规则可以被所有理性人接纳为一条法则。”

功利主义把道德和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得大多数人并不难遵循,正是对这种传统道德的反叛,因而能收获众多的追随者,并造成如此大的影响。可以说,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现代人的价值体系,使得道德真正能发挥其巨大的社会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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