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平 || 道德愉快—精神健康最重要的特征


一个人的道德愉快愈强烈,愈是经常地体验着道德愉快,他的精神卫生水平就依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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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李老师的文章“霸座博士的犯罪人格”(见下方链接),心情有些许沉重。前几天看过“霸座博士”的视频,只感觉此人太过恬不知耻、狂妄自大。待看到李老师对其身上所具有的犯罪人格的分析,心头感觉沉甸甸的,想到身为家长、身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该做些什么,让孩子们起码不具备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有哪些特征?

《犯罪心理分析》一书的作者斯坦顿·萨梅洛博士认为,犯罪人格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特征是:

不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

当事情不符合罪犯的预期时,会认为是别人的错,无论其预期多么不切实际;

不愿意吃苦,希望走捷径,自己犯了错却指责他人;

即便已经被宣判有罪,仍然会否认自己的罪行,并声称自己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从上面几条不难看出,犯罪人格特征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在不少人身上能看出其中的一条或两条,包括在我们自己身上,所以有必要引起我们每个人的注意。

具有犯罪人格者把所有的问题都推到外部,不知什么是反省、什么是内疚、什么是羞愧、什么是悔改,这些表现正是缺乏违禁性罪感的表现。

什么是违禁性罪感?

许又新教授在《心理治疗基础》一书中对违禁性罪感进行了如下诠释:

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有损于他人,他会遭到别人的抵制和反对,会受到指责甚至严厉的惩罚。如果痛苦只限于对惩罚的恐惧,这还不是真正的违禁性罪感。只有当一个人的精神痛苦跟他对自己的否定性道德评价直接相联系时,这才构成一种道德痛苦或违禁性罪感。

可见,缺乏违禁性罪感与犯罪人格是相一致的:没有愧疚、自责等精神痛苦,即缺乏道德痛苦。

道德痛苦的缺乏源于道德愉快的缺乏,没有体验到道德愉快,自然也不会知道什么是道德痛苦。

什么是道德愉快?

许又新教授在《心理治疗基础》一书中写到:

一个人在进行他自认为对别人有利的行为过程中,或者,在看到自己的行为给别人造成了有利的效应时,行为者所体验到的愉快,叫做道德的愉快。

道德愉快实现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矛盾的统一,是个人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也是矛盾统一的最高形式。道德愉快有减轻和消除各种精神痛苦的作用。道德愉快给人以巨大的满足感和最高的精神享受,它本身可以构成行为的最高目的。

道德愉快只有在利他行为中才能体验到,因此有理由认为,道德愉快是精神健康最重要的特征。一个人的道德愉快愈强烈,愈是经常地体验着道德愉快,他的精神卫生水平就依愈高。

凡是坚信所有人都自私自利的人,他们不仅自己没有体验过真正的道德愉快,也不能够体验别人的道德愉快。

看了许又新教授对道德愉快的描述,我对“利人即是利己”这句话有了深入的理解,也开始明白“利人即是利己”所蕴含的大智慧:在利人过程中我们能体验到最简单最纯粹的快乐,它能使我们的精神健康水平更高。

作为家长、作为老师的我们,可以从教会孩子从利他着手,让孩子在利他过程中体验到道德快乐、知道什么是道德痛苦,以杜绝或减少犯罪人格的痕迹。

许又新教授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我们为人父母和为人老师者深思:

没有来自社会的奖励,不可能有自我奖励,也就不可能有道德愉快。我们每一个为人父母者、做教师的人和从事心理卫生工作的人都应该弄清楚。单纯的惩罚不可能培养出高尚的情操,它只能塑造出伪君子或自卑自我折磨的人,也可能使人从根本上否定一切道德而走上反社会的道路。

上面这段文字提醒我们:看到孩子的利他行为,要及时给予夸奖,因为利他行为是违反本能的行为,开始时需要有来自外部的物质或精神奖励,逐渐才能发生质变,即不依赖于别人的奖励而是自我肯定的评价,此时道德愉快本身就是利他的动力。而在使用惩罚时要特别当心,谨慎使用,惩罚的目的是让孩子真正知错,并有愧疚、悔改之决心,而不是单纯地让孩子害怕。

教育之路漫长,身为家长、身为教师的我们先从利他开始,体验到道德愉快,让自己的精神更健康。




李克富 || 霸座博士的犯罪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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