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之外的他人也可继承遗产--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一、问题提出

章大爷和朱老太夫妇无儿无女。1972年8月,夫妇俩收养了章某。1988年9月,经公证确认,双方正式确立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此后数十年间,章大爷、朱老太与养子章某之间互相尽到了抚养与赡养义务。2014年底,章大爷去世,养子章某为老人操办了后事。因其常年在外打工,留下86岁的朱老太一人在家。

黄某是朱老太的姨侄,也是她一墙之隔的邻居,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落下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章大爷去世后,赋闲在家的黄某每天给朱老太送饭,两人互相照料,而朱老太也时常给黄某一些经济上的接济。随后,朱老太对黄某产生了极度的依赖性,于是将自己的全部款项交给姨侄黄某保管,并由他负责日常的生活开支。

2020年6月,朱老太去世。章某在办理老人后事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朱老太去世前,以朱老太的名义累计取走了二老23万多元的银行存款。自己才是二老的唯一继承人,黄某凭什么将他们的钱据为己有,还拒不返还?在多次索要无果后,章某把黄某告到法院,认为黄某利用姨侄身份骗取朱老太的信任,对朱老太和其丈夫的银行卡进行控制,诉请黄某返还不当得利23万元。

黄某辩称,自己虽仅是姨侄,但在姨父去世以后的五年多时间里,朱老太的生活起居一直都由自己照料。除了生活费,看病用药也花去不少钱财。章某在此期间并没有尽到身为养子的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朱老太的遗产。

二、问题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黄某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被继承人朱老太生前尽到扶养义务,分给其适当的遗产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黄某对朱老太的晚年生活几乎尽了全部义务。所以,法院酌情按40%的比例确定黄某的遗产份额,并加上黄某为朱老太所支付的生活费用2.8万。

三、问题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自留12万余元,其余11万元返还给章某。

四、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通常除遗嘱继承外,法定继承只发生在亲人之间,且是法律规定的祖孙辈、父母辈、子女三代血亲以内,但现代社会人们交往方式繁杂多变,导致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于是在继承人之外就有他人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继承人之外的他人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权利的保护能够有力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名义上是一个不当得利之诉,但实际上涉及到收养、扶养、赡养、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本案中,黄某没有赡养姨母的法定义务,但其悉心照料姨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故其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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