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的卖淫行为,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案例》:近日,有人举报河北保定的一家熟食店从事卖淫行为,随即,便有两名便衣民警上门佯装嫖客展开调查,确认存在卖淫行为后实施抓捕,并当场抓获两名嫖客。经查,该熟食店为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店,经营多味辣鸭头,收入还不错,但仍不满足。发现经常光顾生意的失足女出手阔绰,便展开合作,在店门前卖鸭头,后院从事卖淫,上演现实版“挂羊头卖狗肉”,熟食店的夫妻两人在前门把风,并招揽“生意”。

那么,对于卖淫女、嫖客、熟食店夫妻等相关人员,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对于卖淫女、嫖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关于熟食店夫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又因熟食店属于临街店面,属于公共场所,熟食店夫妻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且熟食店夫妻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涉嫌组织卖淫罪。

目前卖淫女、嫖客、熟食店夫妻均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卖淫女、嫖客的行为按照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但是熟食店夫妻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审讯,从现有公安机关披露的信息中,虽然还未说明熟食店夫妻因卖淫行为是否获取“利益”,但是卖淫女在熟食店场所进行卖淫,从常理上讲,熟食店夫妻肯定会从中获利,现在的着重点是熟食店夫妻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熟食店夫妻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可以从以下两点分析:

其一、如查明熟食店夫妻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则不算组织卖淫,但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二、如查明熟食店夫妻的行为为组织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熟食店夫妻强迫他人卖淫,则构成强迫卖淫罪,也适用该法条。

现实生活中,不乏类似于熟食店夫妻挂羊头卖狗肉的卖淫行为,更有不同形式的,如某些按摩店、某些美发店、甚至一些车站附近,都有类似招嫖的情形和场所,但卖淫嫖娼在我国是明确的受到法律的禁止,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这种在非法的地方产生非法的性交易的行为是应该为全民抵制的。

卖淫嫖娼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家庭矛盾的一个因素,更有甚者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之一,卖淫嫖娼者感染艾滋病的几率特别高。所以,我们要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杜绝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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