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应当引入哪些动态因素,以争取缓刑适用?

缓刑适用要件特别是实质要件的明确化、操作化问题是困扰缓刑司法的最主要问题。

“犯罪情节较轻”到底是什么意思?“有悔罪表现”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又如何界定?怎样判断“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99%的刑事案件,归根结底是一个量刑问题。但侦查机关几乎不收集任何量刑方面证据,在认罪认罚全面铺开的政策背景下,量刑辩护工作应当主动引入哪些动态因素,以争取缓刑的适用?

 一、犯罪人个体因素

(一)年龄

年龄与犯罪的关系在犯罪学里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

根据许疏影对浙江省2012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情况的统计表明,重新犯罪年龄20—30虽的占33%,30—40虽的占24.5%,40—50岁的占20.8%,20岁以下的占15.1%,50—60岁的占3.8%,60岁以上的占2.8%。

也就是说,20—40岁是累犯的高峰期,特别是26岁的人累犯特别多;41—60岁为次高峰期,61岁以上阶段是低谷期。

(二)性别

在犯罪学界,性别能够预测再犯也已达成共识。

许疏影对浙江省2012年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情况统计表明,106名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中有男性100人,占94.3%;女性6人,占5.7%。

(三)文化程度

绝大部分犯罪由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实施,这几乎成了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犯罪统计显示,受高等教育者的犯罪率远远低于受初等教育及未受教育者。

综合来看,99%的累犯均系大专以下文化。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的累犯危险最高,高中及相当文化的次之,大专以上文化的累犯危险非常低。

(四)学业情况

学习成绩、在校受罚情况、逃学转学等都与再犯危险性有关。求学时代是树立规则和道德的阶段,幼年学生们往往比成年人更容易接受权威人士交到的规则。

学生时代的越轨行为极早地奠定了一个人不接受、不遵守社会规则的反社会、反规范心理,具有较强的犯罪预测功能。

(五)工作情况

拥有正当而稳定的工作,一方面能为个人提供生活来源,另一方面也指明了物质和精神追求的方向。

相反,无业失业的人,既可能因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而实施犯罪,也可能因无所事事而要“找些事干”。

上海五角场监狱的统计数据表明,无业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为12.4%,而就业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仅为0.89%,两者相差近14倍。(数据来源:李想,《全国罪犯重新犯罪率保持最低水平》,《法制日报》)

(六)经济状况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贫困与犯罪不是必然的链接,但贫困与犯罪率之间有很强的正效应。总体上讲,经济困难更容易导致犯罪。

(七)婚姻、恋爱状况

婚姻是打断犯罪的重要因素。不过能否起到降低再犯的作用,与婚姻关系的内容和质量有关。

婚姻减少犯罪的效果主要是通过女性伴侣的正面影响实现,因此,如果配偶也有犯罪记录和犯罪倾向,则婚姻关系可能无法起到阻止再犯的作用。

(八)酒精与毒品

一方面,处于酒精、毒品麻醉状态下,人的自我控制能力极度减弱,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长期酗酒吸毒,表明行为人在清醒状态下亦缺乏自控力。

二、罪行因素

(一)犯罪故意

故意犯罪是“明知故犯”,过失犯罪是“不意误犯”,两者体现的人身危险性截然不同。

过失犯罪体现了行为人对法益侵害行为的反对态度,显然过失犯罪人更不可能再犯。

(二)犯罪预谋

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往往体现了更深的主观恶性。

(三)暴力犯罪

并不是所有类型的暴力犯罪都比普通犯罪再犯可能性大,但暴力犯罪对公民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造成严重威胁,哪怕是极低的再犯率也会造成严重恶果。

(四)习性犯罪

拉德布鲁赫指出:“人类任何行为,包括犯罪,都是性格和情况,或者说个性和环境这两个因素的产物。根据在犯罪过程中何种因素为主要成分,可将罪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冲动和偶然机会导致犯罪的人:即情感犯或偶犯,有人将两者合称为机会犯…第二类犯罪…并非因为时机而陷入犯罪,而是出自习惯或天生的素质追求犯罪。他们是习惯犯。”

显然,习性犯罪的再犯率显著增高。

(五)犯罪工具与犯罪手段

与那些没有使用工具或“就地取材”的犯罪人相比,有意使用较大杀伤力工具的犯罪人,体现了更高的法规范违反性。

对于非暴力犯罪,还涉及犯罪策略问题。比如诈骗犯罪,哪些使用高级骗局的罪犯可能再犯危险更高。

(六)犯罪组织性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实际上体现了对犯罪组织性的关注。

从“单独犯罪—聚众犯罪—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这条“组织链”可以看到,犯罪的组织性不断增强,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成都愈加紧密,相应的,犯罪的规模和等级会不断提升,危害性越来越大,实施频率越来越高。

但是,在聚众犯罪、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中,都可能存在“犯罪边缘人”,这类人的再犯危险与首要分子、主犯、骨干分子的再犯危险性存在较大差距。一般来说,聚众犯罪中的“吃瓜群众”,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特别是胁从犯,犯罪集团中的“小喽啰”,再犯危险性相对较小。

三、罪后因素

(一)悔罪表现

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犯罪后自行主动投案的自首相对而言更能反映犯罪人悔罪的真诚,但立功及赔偿后获得被害方谅解则会或多或少会被视为带有投机色彩。

(二)反法律追究

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后有反法律追究的表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更大,其再犯可能性也更大。

实践中,反法律追究的表现很多,反侦查措施、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证人等,都是反法律追究的体现。

最典型的当如“套路贷”类型犯罪,通过专业律师设置精巧的法律陷阱,借由合法外观掩盖犯罪实质。

四、社区影响

(一)居所与居住地

有无固定住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经济状况的体现。没有固定的住处,就意味着缺乏有形的约束,其脱管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此外,犯罪地与居住地的关系,也能反映不同的再犯危险性。一般来讲,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犯罪的人再犯可能性要小于流窜作案、多地作案、异地作案的罪犯。

(二)家庭环境与社会关系

“有此父斯有此子,人道之常也。”家庭教育及环境会影响孩子日后的越轨和犯罪行为,负面家庭因素会增加实施犯罪的可能性。

社会关系也能预测犯罪和再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

(三)被害人(含潜在被害人)因素

一方面,要判断罪犯与被害人、潜在被害人接触的可能性及再犯危险;

另一方面,要征求被害方的意见,了解适用缓刑是否会让其感受到安全威胁。

(四)社会评价

一般来说,长期与罪犯生活的邻居、同事能较准确地感知该罪犯地危险性。考虑社会评价,也是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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