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给予的工资是公司给的劳动报酬还是公司补偿的福利呢

      加班给予的工资是公司给的劳动报酬还是公司补偿的福利呢?

      如果你在节假日被公司要求加班,你除了希望公司向你支付加班费外,你们希望公司向你支付的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还是福利待遇呢?

      其实,加班费用性质的不同可是会产生不一样的效果,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我国的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加班费用属于福利待遇,那么他就要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即在加班费用产生之日起1年内,如果不向公司请求支付该费用,可能会导致该费用因过了诉讼时效而导致请求权存在瑕疵。如果加班费用属于劳动报酬,则其不会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即使在加班费用产生之日起1年内未进行主张权利,请求权并不因为仲裁时效的经过而使权利产生瑕疵。

      关于加班费用属于福利待遇还是劳动报酬,各地法院各抒己见。有的法院认为加班费用属于福利待遇,认为加班工资从性质上说加班费作用并非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相应法律给予的保护力度也与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报酬不尽一致,劳动报酬应为正常劳动报酬,法律之所以规定正常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系正常劳动报酬是为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能否获取正常劳动报酬会对劳动者基本生活甚至生存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法律对此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限制相对其他权利更少。而加班费本质上系基于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同时增加用人单位加班费也能起到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作用。

    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劳动报酬,所谓劳动报酬,应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加班费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如将其理解为福利待遇并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将客观上纵容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违法行为,有悖于该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立场。


      针对上述法院的激烈争辩后,我更倾向于加班费用属于劳动报酬,首先从劳动报酬的字面含义看,其表达的意思为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加班费用正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益,而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以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综上,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一部分,而工资总额是指一定的劳动报酬总额,及加班工资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故加班加点工资应属于劳动报酬。

你可能感兴趣的:(加班给予的工资是公司给的劳动报酬还是公司补偿的福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