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54-01《外国行政监督制度与著名反腐机构》

一、瑞典

1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为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行政监督制度

01议会监督

      议员通过全国大选直接产生,任期四年,议会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手段实现对政府和公共行政机构的监督:

a宪法委员会的监督

        主要是准备法案,包括宪法的修订,监督内阁集体成员、议会议员、议会监察专员等工作和行为

b质询和询问

      质询: 议员有权对政府的一些非常重要工作即事项进行质询,部长们(政府首脑)需要在议会开会期间到场回答议员的质询

      询问:分为口头询问和书面询问两种,口头询问在议会开会期间的每个星期四下午的询问时间进行,议员们向前来议会回答的问题的政府成员们直接提问,后者当场回答

c不信任声明

        当内阁成员、政府部长失去议会信任的时候,议会就可以通过发表不信任声明方式迫使其辞职。

条件:不信任动议须由议员在议院全体会议上口头提出,而且必须有至少35名议员附议,口头动议提出后,还需向议会提交书面动议,书面动议必须在2日内交由全院大会表决,并且需要半数以上的议员175票赞成方可通过。

结果:部长或内阁辞职,或者一周内举行一次特别大选,重选议员(即议会解散)。

d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

e审计监督

      议会设有12名审计专员,审计专员由议会任命产生,审计专员主要负责对政府机构、国有企业等使用公款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并向议会报告审计结果。

03政府内部监督

瑞典现政府设十个部,包括首相在内阁员共20名

a大法官

b行政监察专员

c审计局

d局部的监督机构

@国家警察总局监察局

@国家警察委员会

@医疗纪律检查委员会

04司法监督

瑞典法院分为三级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6所中级法院,96所初审法院及24所省级行政法院。

05舆论和社会监督

06廉政与反腐败立法

3法律规定摘抄:

@允许推定论罪。即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或接受的贿赂报仇,不一定要看得见,只要接受者做出了对职责不忠的行为,而收授双方又有商业交易来往,罪名就可成立

@在瑞典坐牢也叫舒服。罪犯服刑期间每年有一个月的假期,每周周末休息。瑞典的犯人重新犯罪率较高。与此有很大关系

二、英国

      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等权利,但实权在内阁,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1行政监督制度

01议会监督制度

a 英国议会组成:国王、上院和下院

@上院(贵族院):成员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等。它们通过政治任命和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产生。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

b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在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经由议会选举产生。政府理所当然地向议会负责,议会也天经地义的要监督政府。

02英国议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

a质询

      在下院开会时,这些委员会分别就政府的内政和外交问题向有关政府官员提出质询,揭露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以改善。

b弹劾

      弹劾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员犯罪或严重失职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英国议会的弹劾程序为:首先由下院提出弹劾案,然后由上议院对弹劾案进行审理。

c不信任程序(与瑞典大致相同)

03政府内部监督制度

a公民宪章处

      任务是推行公民宪章,以达到实行标准化服务,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咨询,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体现公民作用,增进公民对政府政策的了解,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的目的。政府各部门公开了公务员的姓名、简历、工作情况,接受公民监督。

b公务员制度调查

c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

        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是为了考察英国公职行为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并就是否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以确保公职行为合乎最高规范标准提出建议。

公职包括议会议员、政府部长、公务员、公共事业和服务性的机构的成员,履行公务职能的成员以及地方政府成员或高级官员等。公职行为指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

d行政裁判所

      英国行政裁判所,简称裁判所,是指在普通法院之外,通过议会立法设立的,用于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关的争端的一种行政司法机关。

行政裁判所的职责:是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或因公共政策引起的公民、公民之间的争端

e反贪污诈骗局及各郡、市、区警察局均设有贪污欺诈案件调查办公室

    负责对政府官员贪污行为以及相关企业欺诈行为的调查。

f严重欺诈局

    由检察官、警官和会计师组成,工作任务是对贪污贿赂和洗钱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在国外追逃款和协助外国司法机关查办重大欺诈案件。

2司法监督制度

01合宪审查

    合宪审查及通过司法程序对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和裁决。

02行政诉讼案件审理

      行政裁判所只受理某一行业或某个领域的行政争议案件,而普通法院则可受理法律允许的所有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不服行政裁判所判决的上诉。

03地方监察专员制度

04卫生医疗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05廉政与反腐败立法

三、法国

      法国实行兼有议会制的总统制政体和由“政府实行统治议会进行监督“的政治制度。议会由两院组成,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

1行政监督制度

01议会监督

法国实行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制。

国民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参议院参议员: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

@弹劾权

弹劾对象:所有人(含总统)

弹劾条件:必须由国会上下两院公开投票,经过两院议员绝大多数通过。

@不信任表决权

      当总理或内阁部长向国会的上下两院提出某项拟出台的政策或议案后,下议院议员如果表示异义或对政府的整个施政纲领、总政策不满意,即可通过提出不信任案的方式追究政府的责任。

结果:不信任案经表决一旦通过,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下议院,重新举行大选,如果重新选出的下议院议员再次表决后,多数议员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总辞职。这样国会通过不信任表决监督制约政府,而政府又通过解散议会的方式反过来制约议会,国家权力的运行在这种制约与反制约中实现了平衡。

2司法监督

01普通法院

      a专门法庭,包括儿童法庭,负责处理雇主和职工之间纠纷的劳资调解委员会,审理商人之间或商业之间争端事件的商务法庭、社会保险法庭

b民事法院

c刑事法院

02行政法院

负责公民与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

组成:由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两大类。普通行政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等组成。

主要职能:

a对政府及其首脑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重要的行政法令

b负责行政诉讼,处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

c行政咨询,在财政、法律、国内政务和社会事务方面的政府提供咨询。

03审计法院

      宪法委员会和专门进行经济监督的审计法院。

3政府内部监督

01层级监督

02专门监督

    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主要有行政调解专员、财政监察专员、财政监察总局、内政监察总局、社会事务监察总局以及反腐败斗争中央局等

a行政调解专员

      是法国仿造瑞典和英国的做法,建立了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主要处理因政府的不良行政引起的侵害公民自由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问题,旨在维护公民的自由和一切合法权益。

b财政监察专员

      是财政部在政府各部和各地的派驻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监督财政拨付的各种资金的使用

4廉政和反腐败立法

《公务员道德立法》《法国公务员总法》。《法国公务员总章程》《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立法》

四、奥地利

      奥地利为联邦制共和国,实行议会内阁制,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掌立法和监督职责。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以总理为首的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1行政监督制度

01议会监督

a组成:由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两院组成

@国民议会(下院):按比例代表制,按各选区人口比例分配议席,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

@联邦议会(上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派的代表组成,议长由各州多数党议员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b联邦政府必须向国民议会负责,对政府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起诉(人民监察院负责)

对象:司法部、检察院、审计院在内的所有官方机构、公共部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

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公开监督,审查行政机关及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

职能:是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弹劾(两院成员组成的联邦大会负责)

对象:总统

@质询、检查和视察

@不信任表决

@审计

联邦审计院对政府预算的执行和整个国家的财政经济活动实施监督

0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a联邦政府对各州议会、州政府的监督

审查裁决、向宪法法院起诉等(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进行)

b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管理

      联邦政府各部均设有纪律委员会,作为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机构,职能是监督公务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对违纪的公务员执行纪律进行惩处。

2司法监督

01组成:奥地利全国有三个法院系统,分别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

a最高法院:只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

b行政法院:一个重要职能是对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进行司法审查。如果经审查判定违法,有关部门必须立即予以取消,行政法院也可责令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新的决定或发布新的行政法规等,以弥补过失或补偿已造成的损失。

c宪法法院:任务是审查法律监督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采取地方与联邦政府宪法性纠纷的案件,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廉政立法和纪律规范。

宪法法院职责:

@对法律的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应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请求,审查联邦或州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并作出裁决

@对法律的违法审查

@审查国家条约

@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裁决选取投票等方面的争议事项

@审理政府机关及其官员违法失职行为案件

@受理公民有关财产要求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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