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你们的丈夫、爸爸,不要来骚扰我”,婚外情分手后,纠缠女子发生性关系

“管好你们的丈夫、爸爸,不要让他再来骚扰我了”,婚外情分手后,男子纠缠女子强行发生性关系。


1972年出生的彭某某,和被害人兰某某认识后,二人保持了一段时间的婚外情关系。自2021年3月起,兰某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分手。2021年11月4日早上,彭某某查看兰某某手机后怀疑兰某某与他人有染,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中午1时许,兰某某分别发送短信、微信给彭某某妻子钟某甲、女儿彭某甲,要求二人管好彭某某,不要再去找其、骚扰其。


当晚19时许,彭某某独自驾车到兰某某经营的托管班找兰某某。晚21时30分许,待兰某某照顾完学生后,彭某某提出要与兰某某发生性关系,兰某某不同意,彭某某便辱骂、推搡兰某某,后将兰某某推倒在架子床下铺床上,用力抓兰某某乳房、强行脱掉兰某某衣裤后将兰某某压倒在身下,兰某某用手推彭某某,并抓伤彭某某的脸部、胸部等,因力气小,彭某某仍强行与兰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当晚10时许,彭某某驾车离开后,兰某某即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兰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彭某某和兰某某系婚外情关系,虽然兰某某提出了分手,但是彭某某并没有同意,二人之前也发生过多次性关系,2021年11月4日这天,彭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兰某某自2021年3月起,就向彭某某提出分手,结束二人的婚外情关系,到了11月4日这天,兰某某又提出分手,并且让彭某某的妻子、女儿管好自己的丈夫、父亲,并且在晚上彭某某向兰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时,兰某某明确拒绝了。


兰某某是否有义务和彭某某发生性关系呢?二人仅是婚外情关系,并不是夫妻,没有丈夫和妻子的法定义务,兰某某是没有义务和彭某某发生性关系的。


彭某某在兰某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兰某某的反对,辱骂、推搡兰某某,强行脱掉兰某某衣裤后发生性关系,期间,兰某某用手推彭某某,并抓伤彭某某的脸部、胸部等。彭某某违背了兰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方法,致兰某某轻微伤,强行和兰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彭某某自己有妻子和女儿,生活本来也算圆满,却置自己的家庭于不顾,和兰某某发生婚外情,在兰某某提出分手后,再次错下去,强行和兰某某发生性关系,锒铛入狱。


根据法律规定,彭某某的行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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