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最容易发生的认知偏见是哪些?-2021-01-10

律师代理案件向法院发起诉讼看似是个非常正义的举动,自以为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美好的结果传递给当事人,当事人用自己的认知期盼自以为法律公正的结果。

殊不知最后的自以为正义的诉求被法院驳回,所有的这一切都是诉讼参与人对法律认知的缺陷,如何克服这个缺陷,才能从认知盲区中走出,就显得非常重要。

我结合自己的一些工作经验,谈谈律师做容易发生的认知偏见,以纠正自己在处理案件上自认为的正确方法,通过研究这些认识偏差弥补自己的认识不足,以求达到诉讼最佳的决策结果。

一,错误的认为法官对案件判决都会公正的,对法律公正和案件公正形成错误认知

诉讼的结果是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后的判决,我们拿到的法院的判决就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多时候我们认为把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就会按照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是正常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理解,属于普通人的认知。

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因为,法官也是人,也会对事实作出偏差的认识,每个法官的经历不同,作出的认知就会千差万别,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事实,却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

当事人总是认为法官的工作就是查明事实,公正判决,其实这是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模式的认知偏差,法官判决思路来源于双方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是能证明自己主张或者驳斥对方主张的依据,而且对着这些证据法律人必须有着共同认知规则。法官依据自己信念和自己的经历判断事实,作出判决,这势必有不同的偏差。你要达到你诉讼的目的,你所做的工作就是让这种偏差对你的诉讼结果有利,事实上律师所做的努力就是这样。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对你案件的处理结果并非公正,你不能用法律的公正替代对你个案处理的工作公正,法律的公正和你个案的公正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

二,无法看透案件的本质,胜诉的时候以为是自己能力强,败诉时归因于运气不好或是法官水平不行

看透问题的本事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律师有一个最大的认知偏差就是不能真正的看透问题的本质,而是把运气做当成自己的本事。

案件胜诉的时候,总认为是自己策划有方,代理得力,都是自己的本事大的结果,案件败诉的时候,就认为是法官不行,对法律理解错误,或者就认为是运气不好,碰上个无知的法官如此判案。有时候还归因于当事人没有公关法官,所有的一切败笔都不是自己的原因。

这种思维理念非常可怕,完全不利于律师在总结失败原因,提升自己的认识。这种错误的归因思维可以说是大部分律师身上均有存在。如何克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三,轻易的相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都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殊不知当事人的证据完全因自己偏见做最有利于自己的说辞

我们了解案情,总是听取以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他们带着自己的感情偏见,把真实的事实扭曲的描述给律师,而律师无法客观的作出分析,总是相信当事人说的就是事实,尽管事后律师会让当事人提交描述事实的证据,但那些先入为主的锚定信念往往左右着律师的正确判断。

一旦这些证据呈现在法庭,法官的作出的判断完全和律师的想象不同,这会导致当事人对法律有着另眼的看待,所以,不要听当事人说什么?重要的是律师这个时候要用的是法官的思维,从中立的角度判断当事人所述的事实。律师要锻炼这种思维,把他内化在脑子里,成为习惯,就会避免自己的认识偏差。因为,你代理一方起诉前无法得到对方的证据和说辞,所以你只能保持中立的角度看待问题。

四,用自己过往的经验和信念对事物发展下注,与客观事实发生偏差和扭曲。

每个律师都会有过往的经验,经验对新的案件处理有借鉴作用,这种经验如果不能有效的迁移到对新事实的认知,那其实过往经验没有任何价值。

我说的迁移是用思想看问题,而不是用眼睛看为问题。我们认识问题第一步是自己先有了信念,用信念决定对问题形成看法,人的信念又来源于过去的经验,这样的下注方法会与现在的客观事实发生偏差和扭曲,我们看不到现在的事实,我看到的是我们大脑里已经形成的事实,最后,法庭的判定和你给当事人预判的结果就会阴阳差错,这不是你水平不行,而是你无法克服你大脑里的这个巴个。

知道了这一切,你就会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多元的思维看待案件,避免你自己的预判和法院的判决发生偏航。

我们知道了这些认识偏差和认识缺陷,应该如何克服呢?做好的方法就是用多元思维模型打破它。我看过查理芒格的书《穷查理宝典》,他提出的多元思维模型虽然是用于金融投资,我认为也适用于律师处理案件,多元就是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人的想法观察问题,最后看透问题的本质,找到最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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