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的正确方式

最近,接连接触了几个与公司注册资本有关的案子,基本案情都与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关。看完这些当事人的材料,我只能感慨经营企业的老板(股东)不仅要经营在行,法律、财务两个抓手一个都不能少!长期以来,我们的企业一直处于公司是我开,老子说了算的状态!老板即法人!因为老板(股东)觉得公司是自己的,所以老板(股东)投资到企业的钱,老板(股东)可以随意花,老板(股东)对企业的投资义务被忽视,有些企业为了避免纳税过高,转移大批经营业务的资金往来至企业老板(股东)个人账户,用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践行自己是“法人”的事实!于是,各类不规范行动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纠纷不断的浮出水面!但是,情理跟法理不一定都是重合的,所以老板(股东)需要懂得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正确掌握出资方式的。

首先,开办企业,无论你是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本身设立这个企业就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是独立于你投资者个人的一个经济体,法律评价这个公司或企业是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平时我们说的“法人”不是指老板(股东)这个人,指的是经济体,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通俗讲某个公司欠款当被告时,需要还钱的是公司,不是你老板(股东)个人掏腰包还钱(此处不讨论刺破公司面纱的问题)!老板设立的公司是独立于老板个人的。在现实中,很多老板就喜欢把个人跟公司搞在一起,公司的帐和老板的钱混同!最终,导致股权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主体向老板个人追缴钱款,这是很多中小型企业主潜在的巨大风险!

公司的资产跟老板个人的资产是相互独立的,那么什么是老板(股东)对公司的出钱的义务边界在哪里呢?《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规定,老板(股东)以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也就是公司章程里面老板(股东)自己承诺要向公司注资的金额。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所谓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法人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法人的财产=注册资本金+法人获得的赠与+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利润+经营收入+各类奖励、津贴+补助。很多企业主没有意识到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区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钱就把自己的钱往里面投(跟财务人员也缺乏有效的沟通),赚了钱就往自己的腰包里转,有的为了账目做平要求财务人员想办法处理,于是各类所谓的采购成本、其他付、应收科目让财务人员各显神通的处理,导致有些企业最后清算时,老板注册资本没有出,账上存货一大堆、应付、应收一大堆!如何清算的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当企业的老板(股东)按照自己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金额和方式,向企业出资时,财务将企业收到的属于注册资本限额内的出资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如果老板(股东)出的钱比章程约定注册资本多怎么办?根据会计准则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计入“资本公积”科目。通俗的解释为,老板投资企业你就得出钱、出物,这个出钱金额的多少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到底的标准外,由老板们(股东之间)商量定,出的这个钱里面一部分叫注册资本,是扎扎实实必须投资到老板们设立的这个公司里面的,一部分可能是超过注册资本的(超过注册资本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最低投资额,有的是企业实际需要的投资超过注册资本的,为了经营必须要投资进去的)。现实中,很多企业老板不缴纳注册资本,但是对企业又进行了出资。比如,某客户因为股权转让纠纷咨询我,杜律师,他们说我们原来的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让我们补出来!但是你看!(拿出来自己记得流水账指着跟我解释)房租出了几十万,水电出了多少!购买家具出了多少,当事人非常委屈的说,杜律师您看我这钱都出啦!怎么还让我出注册资本的钱?这样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企业经营者因为不懂财务,简单的认为公司章程就是登记注册形式而已,如果我的公司需要钱我会投入,但是没有履行所谓的个人出资转化为企业财产这个确认步骤,尤其是现在企业的认缴制出来后,大量的小微企业的出资义务都被老板们无限延长!从而引发股东对企业的出资义务导致的纠纷!

对应企业老板(股东)不愿意缴纳注册资本原因很多,有的人简单认为这个钱放到公司账上不能使用的,这样太不划算;也人在设立企业时注册资本写的太高,真的没有办法到位。其实,注册资本就是企业为了自己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开支,这笔资金(或者实物)在到账后,通过购买固定资产、支付雇员工资、支付货款等各种形式均可以转化到其他资产或负债类会计科目。因为老板不懂财务,导致一方面企业注册资本不缴纳,一方面又要向企业投入资金开展运营活动。还有的老板是因为企业经营困难,将个人自己垫资到企业,后面企业涉及诉讼时,老板主张拿回来自己的垫资时,因为没有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或财务未做相应的应付款项的账务处理,导致取回垫资的风险增高!还有些老板(股东)支付的一些开支从个人账户支付掉没有相应的凭证,同时也没有跟企业的财务人员沟通资金的性质,导致很多资金投下去在企业的账务上没有体现,反而被认为是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其投入的资金性质不明,甚至当作老板(股东)对企业的赠与!(本文不涉及资本弱化的筹划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三十条、八十三条、九十三条对股东(老板)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注册资本未能缴足产生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交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依据《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吗,债务人的出资义务尚未完全履行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从私营企业主的角度看,公司使用的资金都由个人账户调配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老板(股东)当家作主的需求,同时降低了纳税的可能(但是被税务稽查时的违法成本更高)!但是,真正的企业经营需要“公”、“私”分明,在企业成立之初会计的核算必须规范。建议企业老板(股东)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资金,明确计入“实收资本”科目;如用实物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应当办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以证明资产的投入。对于老板(股东)个人垫付的流动资金、购买的投入企业的物资可通过“其他往来款”科目核算,确认是老板向企业的借款(可以有利息或者无息)且最好订立书面协议以示证明!重视企业的法律合规不仅是章程还要跟财务匹配,真正让企业全方位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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