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代价知多少?

中国历史上的嫖客,最高级别的当属同治皇帝。
但很不幸,他嫖娼时染上了梅毒,医治无效,19岁就死了。
用生命的代价嫖娼,同治也算为皇帝这个职业创下了一个历史记录。
近年来,“明星”因嫖娼被抓的新闻屡见报端,普通人嫖娼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
本文来普法,说一说嫖娼将会付出哪些代价。

1、什么是卖淫、嫖娼?
嫖娼与卖淫是相互并存的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一方以另一方给付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为条件,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其中,以盈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性服务”的,是卖淫;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获取对方提供的性服务,满足自己性欲的,是嫖娼。

2、嫖娼行为的法律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哪些嫖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1)嫖娼对象是幼女的涉嫌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然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一般不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4、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对以后有什么影响?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案底,但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会在公安机关留存。
因嫖娼被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尽管不属于刑事犯罪前科,但对行为人日后就业可能存在负面影响,如若需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则会有显示。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外,对于嫖娼被拘留的人员,在相关行业要求、道德标准方面,也需要承担不良后果。例如,对于演艺人员而言,相较法律制裁,行业抵制及公众道德谴责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六、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九、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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