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均田制的发展与瓦解

  唐高祖李渊以唐代隋之初,基本上仍沿用前朝的均田制。直到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基本统一全国,局势稳定后,才重新颁布均田令。此后又根据形势变化,唐玄宗先后于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和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对原均田令作了两次补充和修订。唐朝均田制包括的内容大致如下:

中男(未成丁的男子)和丁男(成年男子)每人受田100亩,其中包括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和废疾受口分田40亩,寡妻妾受口分田30亩;如果没有丁男,以老男、笃疾(重病、不治之病)和废疾为户主的,每人另受永业田20亩;杂户受田同于百姓;“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即狭乡新受田的人,所受口分田数额为宽乡的一半。

道士、和尚授口分田30亩,女冠、尼姑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在地多人少的宽乡,永业田、口分田各减一半授,即永业田10亩、口分田40亩,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则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受田范围。

自王公以下,凡官员都授给永业田;对于京师内外各官,还按官品高低将官田分配作为职分田,京师内外各级官府还设有公廨田。

唐代取消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部曲及耕牛的受田,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的受田。通过减少授田对象,可以解决均田不足的问题。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发展、寺观普遍占有土地,因此唐代的田制承认了僧、尼、道士的受田地位。唐代的官吏永业田拥有产权,可以任意出卖、典押、租赁;土地买卖放松,使得官僚地主更容易通过兼并不断扩大自己拥有的土地,为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推行的背景

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正是因为均田法令的存在,使兼并土地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抑制了豪强兼并土地。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第一,农民被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所要求缴纳的租调、所要求服的力役被固定下来,加重了农民的生活负担;

第二,对农民来说,实际收益的较规定的要少,分得的实际土地数量与规定的有偏差:土地的质量即肥力、地理位置等等也有所不同。

唐朝均田制在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在扩大耕地面积、将土地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恢复农业生产方面起积极推动作用,使得粮食产量不断增加、经济空前繁荣,长期、普遍实行均田制还为隋唐盛世奠定了物质基础;在籍的农户不断增加,使得国家能够掌握更多的劳动力,财政税收得到充分的保证:唐代均田制虽然不能够完全限制权贵豪强对土地的兼并,但多少起了一点抑制作用。

均田制的瓦解

唐代政府的屯田、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土壤肥沃且水利条件好;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用来均田,即便是官田荒地还可以被用来赏赐权贵功臣,因此实际上,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是极其有限的。能够用来授给的只有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十分有限,加上实际上口分田能还官的很少,用来均田的数量实在不足。加上人口增值,税收负担较重,农民遇到自然灾害就变卖田地,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必然要发生,但是,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移之于宽乡”;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令、天宝十一载下诏严禁兼并,都体现了封建国家希望维持均田制的愿望。

唐代均田制衰亡的原因应该归结为土地无限制自由买卖导致官僚地主、权贵豪强不断兼并土地,荒地数量有限导致均田不足,使均田制无法继续实行,天宝末年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经济衰退、服役加重、农民到处流亡给均田制造成了进一步的破坏,最终均田制废止。

综上,商品交换的发展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打破自然经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和商品化;新的官僚贵族和地主商人兼并土地的强烈愿望迫使加速了均田制的灭亡;由于唐代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以榨取租调,一旦出现社会动荡、农民逃亡,均田制的重要作用便随之消失;在分散的劳动和小私有者的前提下,如果土地是公有或国有,那么其财产关系就是隶属与奴役关系,这也决定了均田制必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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