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诉讼时效:服刑、离家24年,回家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占有,还能追回吗?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原告离开老家已经20多年,而民法总则规定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损害,人民法院仍然不予保护。

为保护物权等其他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包括:(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因此,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权利受侵害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能将房屋追回。

二、基本案情

原告于1995年购买涉案房屋,1997年因犯罪服刑,服刑后一直未回老家,直到2019年才回到老家,发现房屋由被告占有,要求被告返还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辩称原告为退回赃款而把房屋抵押给被告,原告一直知道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自1997年即占有该房屋,被告的起诉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案例经改编)

三、法院认定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物权纠纷,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定,物权纠纷符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情形,故人民法院院对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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