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西弘 2008-12-10
来源:【南方都市报】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1043
“1995年,王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国内开始购假索赔,随后带动了一批个人打假索赔者,掀起了“王海现象”。
王海的行为从一开始就颇具争议,并最终导致"王海现象"的终结。但在官方的鼓励下,在消费领域迅速唤醒了中国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进而扩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促成国人开始养成法治社会框架内的良性博弈习性”
1995年,国际风云动荡。东京地铁毒气案、卢旺达惨案、辛普森被判无罪、以色列总理拉宾遇刺身亡。
1995年的中国似乎比较平静,除了“刁民”王海搅起的“王海现象”。
这一年可以称之为“消费者维权元年”,正如2003年因为孙志刚事件被媒体称为“民权元年”。及至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与“周老虎”“虎照门”事件先后以恶搞的姿态在网络上闪亮登场,3个时代的座标似乎是如此的清晰:
从个人向商家主张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到个人向政府主张自己的作为公民的权利;
从依赖于官方机构与传统媒体维权,到个人自发地在网络上做出调查、判评,形成强大网络舆论。
然而,成名13年后,王海却说,现在比过去感觉“郁闷了”,“消费者维权越来越难了”。
“打假英雄王海杀到”
王海的成名,真可谓时势造英雄。
1995年3月,22岁的山东青岛青年王海在北京的商场购假索赔。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率先报道此事。12月,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第一位获得者,奖金5000元。由此催生出了一批从事个人打假索赔工作的“王海”。
王海的风光持续到2000年。其间,他开办了从事打假调查的商务公司,同时为企业与消费者服务;并在全国范围内向水货手机与性病游医“宣战”。那几年,王海所到之处,媒体纷纷称之为“打假英雄王海杀到”!
然而,就如王海在其自传《我是“刁民”》里陈述的,购假索赔的成败,其实都来自对于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2个核心规定的不同理解。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要加倍赔偿”。消法第2条则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消费受消法保护”。
初中毕业自学法律的王海,一开始就发现消法这两处规定的矛盾之处:消费者如果主动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就应该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那消法第49条岂不形同虚设?
此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何山,支持消费者同假货做斗争。正是何山们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手扶持,将一个“刁民”作为官方树立的典型推上了历史的舞台。
王海退场,消费者进步
然而,何山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里第一次嵌入了带有惩罚性的双倍赔偿机制,却无法相应地解决整个法律框架中有关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空白。当运动式的鼓励过去之后,法学专家与司法机构逐步退守到坚持购假索赔者不属于消费者的认定。多次的诉讼下来,王海们越来越成为法庭上的败诉者。光环褪却后,“打假牟利”,越来越成为他们头上的一个恶谥。
2003年的12月,王海的青岛同乡、同样以打假出名的臧家平,被判决敲诈勒索罪服刑3年。这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因打假犯罪被判刑。“王海现象”由此正式从媒体和公众视野中宣告结束。
无疑,“王海现象”从消费层面上大大唤醒了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这为后来的孙志刚事件乃至近年的网上议政打下了坚实的地基,政府层面上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由此而大步前进:
——电信领域等垄断行业的暴利收费逐步被遏制,电话初装费取消了;
——医疗领域偏袒医疗机构的做法被纠正,后来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国人当初陌生的召回制度,从汽车到大众消费品,已经成为常态;
——精神赔偿纳入法律规定的赔偿框架……
作为立法建言者的王海
但现在的王海依然很不爽。在他看来,多年来的努力下,“没有变化的是公民的组织资源依然匮乏,依然是在以个体对各种利益组织进行博弈。这种博弈显然是不对等的”,“对消费品的舆论监督仍然受制于广告和其他利益部门”。
所以,欺诈行为越来越严重,三鹿事件即是明证。
部分强势媒体被房地产商与垄断企业影响甚至操纵仍然是潜规则,虚假广告的主力医药保健品广告始终是部分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广告大户。
35岁的王海早已把自己定位为一个社会活动家,在继续从事商业打假调查的同时,他参与了两个非营利项目,一个是已经正式注册的和谐社区发展中心,一个是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
王海热线现在正在推3个立法建议。一是建议立法设定一个消费者维权的基准赔偿标准。例如以1000元作为起步价,从而保证消费者维权成本得到充分补偿。二是建立罚款分利制度,政府执法获利,应该给举报人或者受害人分成。三是要立法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资格,从而解决消费者维权概率低的问题。
此时的王海,已从个人维权英雄转变成了维权立法的思考者与建言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