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应规定连带责任

        关于手机实名制的争论,已经接近尾声。笔者就手机实名制问题,上周写过一篇《支持手机实名制的两个原因》,这两天对于这个问题,又有一点新想法,再写出来凑凑热闹。
     其实,关于手机实名制的规定,在国内不少省市,都实行过,早已有之,并不是新生事物。但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匿名手机呢?为什么会发生那么多基于匿名手机之上的,短信诈骗、吸费电话、办假证、开发票等违法犯罪事件呢?
     笔者认为,这是政策覆盖不全面,以及执行环节念歪经两个因素所致。我们的国情,常常是规定有了,但是在具体落实环节打了折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套,政策被截留、变通,这也是那么多匿名手机存在的症结所在。这一现象背后,有一个根本原因不容忽视,那就是,由于移动运营商之间商业竞争的存在,运营商为扩大用户规模,对手机卡经销商渠道管理较为松散,对于售卡不登记身份证这一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自流。而且,当基于匿名手机发生的违法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发卡的经销商也好,移动运营商也罢,并不要为此承担责任,所以,匿名手机才会层出不穷。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一方面,立法实施手机实名制,要动真格的,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新用户要登记实名,老用户也要限期如实登记,否则采取停机等措施;另一方面,对于基于匿名手机而发生的短信诈骗等问题,特别是当这类违法犯罪事件,给社会或者个人造成危害、损失的,要立法追究发卡经销商,乃至运营商的责任,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乃至处以刑罚。同时,对于来电随意显号等业务,应该予以禁止。
    笔者认为,如果监管部门真的希望手机实名制取得实效,而不是做做样子,那么,立法规定连带责任,是根治匿名手机的关键所在,如此一来,给运营商套上了紧箍咒,匿名手机违法犯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陆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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