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100万元,最后还要交税近60万元

新快报讯(特派记者 陈琦钿 曹晶晶 余亚莲 陈志龙) “我捐款100万元,最后还要交税近60万元!这样做善事,问你干不干?!”在昨日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代表、茂名市工商联会长倪乐(见上图,宁彪/摄)说,捐款还要交税,严重挫伤了善心人的积极性。
  据倪代表介绍,目前在我国,只有捐款到由国家民政局设立的宋庆龄基金会、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机构三大单位,才可获取捐款额的发票,凭发票可免交税。此外,其他类型的捐款都要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此,既是人大代表,又是企业家的倪乐既高兴又疑惑:“什么样的捐赠才叫‘公益性捐赠’?”
  他说,“村内建房改造,企业带头捐赠,算公益吧?可不能抵税。洪水过后,兴建防洪改造工程,企业又捐款,这也是公益性啊,最后还是得交税。”
  “曾经在一次水灾后,我给某山区捐了100万,结果要征收17%的纯利税、33%的企业所得税,而因是以我个人名义捐赠的,还要交个人所得税,最后交了共60多万元税,等于我一共捐赠了160多万元!”倪代表表示,其实很多企业家是很有爱心的,但因为捐了钱还要扣税,所以很多人都怕了,说捐款还要交税!什么世道?
  倪代表认为,草案第9条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可减免税收的规定中,“公益性”范围要说清楚,建议一定要将其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认为:行善人要交捐款税的情况,问题并不出在税务局,最根本的是目前各种基金会的管理十分混乱。有些基金会根本就不是为老百姓办事的,纯属骗钱,收了上来自己花!
  “所以对于社会慈善基金必须立法进行管理,关键是必须要有透明度,像国外慈善基金,其所有的账目都规定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所收善款的用途必须符合捐赠人的意愿。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慈善机构管理存在的最大漏洞!”陈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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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慈善家税费
  更多企业会行善
  新快报讯 (记者 卜凡)《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提出的“减免慈善家税费”的规定,在广州的企业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麦女士是一位知名企业家,也是一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慈善家。近几年她在扶贫助学、救灾等方面的捐助超过一千万元。当听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有减免慈善家税费的规定后,她很受鼓舞。她说,如果草案通过,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那些有需要帮助的群体,都大有好处。国家在企业捐赠方面虽然给予了一定的税费方面的优惠,但并不多,只有捐赠数额的30%可以减免税费,这样就令不少企业在慈善捐赠方面总是不够“爽”。
  在她看来,这项法案通过之后,“不用动员,企业都会去做善事”。麦女士还表示,她已经和多位企业家和慈善家通过电话,大家都会继续关注这个草案,希望该草案能获得通过,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以及付出爱心的人都可以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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