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信联合出手,视频网站还有2月吗

近日,一条消息在业界搅乱一池春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并予以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细心的人们从新出台的规定中读出危险信号,一时间,视频网站的末日、IDC唇亡齿寒、电信运营商的墓志铭等等耸人听闻的标题出现在各大网站,1月31日之后,我们还能不能上土豆、优酷,成了许多人的疑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长达29条,我们不妨把其中敏感的部分拿出来解读一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解读:
    1、明确规定了移动互联网也包含在内,做微视频的人们还没盼来3G,先等来这么一个规定。
    2、不仅仅是制作、编辑、集成节目,“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也包含在内,也就是你自己不做内容做平台,也不行。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条件共8个,余下7个略)
    解读:这个是媒体和分析人士反应比较大的一条规定,必备条件第一条竟是国有身份,这个门槛一下子把目前的绝大多数网站关在大门之外。另外,规定第十五条开头又有“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的说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现有的视频网站们都能变成国有么?变不成怎么办,关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解读:《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看来,没证寸步难行了。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解读:《许可证》是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拿证之后,还得去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广电、电信,一个都不能少。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解读: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显示标识,拿不出《许可证》,网站注定关门,因为金融和技术服务的门也都被关死了,没有《许可证》,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统统不行,有《许可证》,还得看看你的备案范围呢,难怪有人惊呼电信运营山、IDC行业都要跟着死掉。
    第十七条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解读:你说你是做平台的,自己不做内容?规定中明确说了,“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转播、链接、聚合、集成,条条大路都被盯死了。视频分享网站也好,P2P网站也好,还是先拿证去吧。
    第二十三条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解读:版权这颗暗雷,终于也被提到明面上了,另外不如实提供查询义务也在查处之列。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除了公众互联网,移动网络,局域网和专网也在管理范围内。
    粗粗一读,互联网、移动网、局域网、专网,都在监管之列;制作、编辑、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都在监管之列;视频网站、电信运营山、IDC、代收费,都在监管之列,1月31日以后,网络视频还在吗?视频网站们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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