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加强非保护过度 软件知识产权矛盾着保护着

2002-09-24 07:39  转自: 数字青年
  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既要与世界接轨,又要符合中国的国情,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矛盾中行进着---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中国最近公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今年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一石激起千层浪,新条例颁布后引起人们极大关注,尤其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度问题上更是众说纷纭。
  
  软件保护条例,真的“超世界水平”?
  
  有学者、评论家和业内人士在得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信息后,联名呼吁,反对超越我国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现实水平、超越WTO标准而盲目提高软件著作保护水平,认为在我国实行“超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有悖于中国国情的。
  
  在《关于合理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呼吁书》中,学者们提出了“均衡论”:在知识产品的所有权方面,应当在专有权和共享权之间保持均衡;在软件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当在其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均衡;在各利益主体方面,应当在生产商知识主权和消费者知识主权之间保持均衡;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应当在少数软件企业利益和软件产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执法效果方面,应当在保护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均衡;在立法基点方面,应当在促进国内发达地区和发展中地区的平衡协调发展、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要求上保持均衡;在中外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方面,应当在某些外国超越WTO标准的保护水平要求和中国发展现状所要求的保护水平之间保持均衡。知识产权不是绝对的私有财产,它的公有性要求在保护他的权利同时,必须接受一定的来自其他社会成员的分享需求。
  
  自从去年11月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出台速度明显加快,上半年通过了新的《著作权法》,而很快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拿出了“修订稿草案”。这个草案对于软件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大幅度的提升。其中有两条格外令人瞩目。一是将原条例第22条“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装入其软件”和“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行为明确列为了“侵权行为”,并对于后者规定了极其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这个侵权行为的界定甚至没有区分私人用途和商业用途。在对侵权行为的划定上,新的条例甚至超过了香港2001年修订的《版权条例》和部分欧美国家的水准。
  
  对此,笑得最开心的自然是像微软、Adobe这样的软件业巨头了,两年前在北京状告一家企业使用盗版视窗软件失败后,微软便调转枪口,大力资助国内知识产权研究,给某著名大学捐资数百万美元,将研究范围圈定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研上。而最近Adobe公司又挟WTO之威,在中国展开了对盗版使用者的打击。将最终消费者使用盗版的行为纳入侵权法的打击范围,是符合软件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梦想。
  
  版权保护:亟待加强而绝非保护过度
  
  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中国软件产业存在知识产权过度保护问题,作为软件业从业人员,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认为此说法非常片面,是用个别案例来代替普遍性,对公众具有极大的误导性。
  
  王东临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依然是软件版权保护严重不足,而非过度保护。事实上,由于缺乏有效的软件保护,软件厂商的付出得不到回报,已对中国软件业造成了近乎致命的损害。目前国内通用软件厂商寥寥无己,很多公众需要的软件无人敢做,很多深受消费者欢迎的产品无力为继而从此消失,很多尚能维持的软件由于投入不够而不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质量,不仅损害了厂商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中国公众的利益。
  
  任何把软件厂商和用户之间的关系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把加强软件保护等同于保护跨国企业的利益的看法是十分荒谬和无知的。软件业是历史赐予中国的重大机遇,通过发展民族软件业,不仅可以增强民族软件企业的实力,更重要的是可以用高科技来改造传统行业,这正是党中央提出“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号召的内涵所在。但目前民族软件业不够发达的罪魁首祸正是盗版,最突出的体现就是盗版在客观上帮助跨国软件厂商打击着国内软件厂商。因为国外软件厂商早已在其本国收回了全部开发成本,盗版只能帮其推广产品,而不能损害其根本利益,而对国内软件厂商来说,盗版就是致命的打击。而民族软件厂商发展初期,本来可以利用低价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市场空间,但盗版把不同等级软件的价格拉平了,这就使民族软件厂商连赔本赚吆喝的机会都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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