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刮起龙卷风 国外巨灾保险面面观

每当遭遇重大的自然灾害,“呼之未出”的巨灾保险制度几乎就要被拷问一次。如今,随着各种自然灾害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到了须加快速度推出的时候。     
  保险赔付“微乎其微”   
  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民政部近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我国自然灾害以洪涝、干旱、低温冷冻和雪灾、地震、风雹、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为主。经核定,上半年全国自然灾害受灾人口2.5亿人(次),因灾死亡3514人,失踪486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44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304.6万公顷;倒塌房屋90.7万间,损坏房屋301.4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   
  “如此巨大的灾害损失,如果有保险机制的参与将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巨灾风险的分散渠道有限,因而目前我国商业化经营无法单独承担巨灾风险。实际上,早在2008年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6%,这与全球的平均水平有非常明显的差距。”中国人保财险相关负责人如是告诉记者。   
  受制于风险分散机制的欠缺,我国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一直难以实现,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的占比往往是“微乎其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国际平均水平看,目前保险赔偿在直接灾害损失中的占比约为30%,发达国家这一数字甚至高达60%到70%。而汶川地震中,中国的保险赔偿为18亿元人民币,仅占8450亿元人民币经济损失的0.2%。”     
  国外巨灾保险面面观     
  美国:政府主导     
  作为各种自然灾害的重灾国之一,美国推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有联邦政府巨灾保险项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及各州的巨灾保险项目,如加州地震局、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社等,也有州政府的再保险项目,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政府参与巨灾保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有以再保险人的身份承担巨灾风险。大多数巨灾保险项目实施财政贴补的费率,并且享受联邦免税待遇。     
  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的风险实际上全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保险公司的作用只是销售保单、理赔及垫付赔款,并由此获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     
  日本:政企联手     
  在地震频发的日本,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呈现出完整的灾后应对机制。参加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散、社会救助和政府直接救助构成了日本抗灾的四道防线。     
  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英国:商业运作     
  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政府的切入点主要是通过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使得私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洪水风险。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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