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一方出轨另一方可获精神赔偿和中产阶级陷阱的三大元凶

    首先来看京华时报2015年11月20日的一篇新闻:
   
 河南一例案件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
  案例显示,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法《关于适用
  法院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笔者首先对河南滑县的判罚表示深切支持。希望婚姻法对此项惩罚能在细粒度再延伸下去,比如视情节加重处罚。
     另外,笔者想再提一下制约我国结构改革的另外三大社会障碍。 很多人可能想不到。是培训机构和社会闲散人员和侵害类安保业。
     笔者经过调查,某美国上市"达"字开头的企业,以培训为幌,以高额工资上岗,包就业为名,在国内招摇撞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募得大量想通过培训提升自己的上进人士的资金,挪作他用。并且在深圳和其他等大城市这种“老师托”的现象已经成为培训业的潜规则,社会危害极大。
     第二个是社会闲散人员的提升。前面说到了闲散人员上升渠道被堵,而创业是技术要求也是较高。这使得他们不得不依附在某些"婚托机构”,“酒托公司”,“房托公司”上,以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对其他人进行着"托级"侵害,至于这些侵害怎么发生,请关注笔者先前发的一些文章,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一个是安保业。我国的安保业还停留在收保护费阶段。城管,各个企业的一些安保人员,地铁安保人员,车站安保人员,租房安保人员,他们往往和““托级人员”合作,通过出售公司信息,对企业员工进行暗地威胁,各种变相检查身份证,各种以检查名义的敲门骚扰,变相推销,以迫使很多一些外来打工者和其他良民进入他们的“托级”传xiao圈子,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最后,笔者建议公安部在大力打击地下钱庄的同时,也要对这三大新型社会危害进行打击。同时,国家对于培训,安保应该有监督和问责机制,并且有禁入和上岗审核制度,与之配套的法律必须完善,不能让之钻“民事纠纷","未达立案标准”等空子。 对于散落在各个地铁,社区,公司,学校,机场等周围的一些闲散人员的再培训和教育工作也要真正做起来。
     末了,笔者还是对我国改革充满希望,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些社会问题终将得到完美的解决,人民真正有个幸福的人居环境,再次对习总和李总的改革进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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