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20问

       1、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挂失、补换

   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应进行挂失,具体办法如下

   1)、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报失。报失时,应据实提供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医保卡》卡号和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电话挂失成功,并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因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参保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报失。

 

   2)、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停止该卡的结算。

 

   参保人在重新办理《医保卡》之前又找回原《医保卡》的,应办理撤销挂失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医保卡》及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

   2)、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当场办结撤销挂失操作,经医保工作人员确认撤销挂失操作成功后,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参保人因遗失、损坏《医保卡》的,可申请补卡、换卡,具体办法如下:   

   1)、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可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医保卡》补卡、换卡,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拾元。

   其他

   1)、《医保卡》挂失生效前,因该卡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2.本市“集体户口”、“袋袋户口”人员能参加居民医保吗,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本市城镇“集体户口”、“袋袋户口”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其中:“集体户口”人员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袋袋户口”人员到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3.本市高校中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保的学生能参加居民医保吗?

  答: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中属于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未纳入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4.失业人员能参加居民医保吗?

  答: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在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5.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初中毕业生能参加居民医保吗?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就读的中小学生以及初中毕业生均可以参加居民医保,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享受居民医保规定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待遇。

  6.本市户籍的复读生如何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多少?

  答:本市户籍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可以凭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按照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参加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7.本市户籍20周岁以上的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个人缴费多少?

  答:本市户籍20周岁以上的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按照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缴费标准登记缴费,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8.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就医凭证?

  答:新生儿在报入本市户籍后,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领取《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和《就医记录册》作为门急诊医疗的就医凭证;再凭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作为住院医疗的就医凭证。新生儿参保后的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已经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审核报销。本市持“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人员的新生儿在领取《上海市居住证》后,参照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办理登记缴费和审核报销手续。

  9.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居民医保后,如何就医?

  答:参加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可以就近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者《医疗保险卡》和《就医记录册》就医。住院应当到划区定点的医院持《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的,要到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

  10.参保人员在外地如何就医,如何报销医疗费?

  答:根据居民医保规定,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还需要同时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转移手续办理后,参保人员外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回本市审核报销。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以报销外地的急诊以及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1.为什么要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答:2001年以来,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纳保人群约1300万人,但仍有部分城镇居民尚未被基本医保制度覆盖,他们发生高额医疗费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是本市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除部分城镇居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12.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没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①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上人员。②本市户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等;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③其他人员,具体包括:由本市动员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13.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①7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④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支付50%;门诊急诊支付50%。此外,为鼓励病人门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4.居民医保按什么标准筹资,个人缴费多少?

  答:居民医保基金除个人缴费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筹资标准与个人缴费标准按年龄分段确定,暂定为:①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③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④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

  15.城镇低保等人员个人缴费困难怎么办?

  答:政府对所有参保人员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贴,同时对城镇低保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城镇低保人员参保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①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②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
  

  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16.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是否要参加居民医保?

  :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直接纳入居民医保范围,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医保实施后,凡符合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以及城镇重残人员条件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政府全额补助。

  17.到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⑴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⑵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与缴费手续。
  

  ⑶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办理登记手续。

  18.什么时候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明年是居民医保实施的第一年,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延长到2008年3月20日,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一律从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在年度中,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但需按年度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9.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并入居民医保后,医保待遇有何变化?

  答: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原只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不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纳入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待遇有了很大提高。

  20.参保人员可否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及本市其他的基本医保待遇?

  答: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保待遇。

  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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