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软件接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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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易保公司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签订的协议,双方对涉案作品共同享有相关权利,现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并由易保公司行使相关权利,故易保公司可单独提起诉讼。

易保公司与中科软公司的涉案作品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内容,且中科软公司亦不否认该公司完成涉案作品时曾接触到易保公司的作品,易保公司主张中科软公司侵犯该公司对相关软件的接口说明及代码表的著作权,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一般来说,接口信息是为实现网络环境下不同机构之间、不同系统之间协调合作的一组定义程序的协定,它提供了关于编写程序所必需的信息和操作说明。而公用代码表是为了简化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而定义的代码集合。首先,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故本案涉及的接口说明及公用代码表中有关内容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他部分中仅由简单的字母、单词、短语等缺乏最低创造要求的内容亦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根据易保公司提交的接口及公用代码表,其中部分内容来源于相关法规或其他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对该部分内容亦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第三,易保公司在接口说明、公用代码表中补充了部分该公司自行创设的内容,如规定了有关行政性文件中没有的车辆代码,但相关内容本身仅有一种或少数的表达方式,亦不适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根据易保公司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签订的合同,该公司完成的接口作用是保证将易保公司开发的信息库平台与相关保险公司、公安机关等机构的相关系统进行连接,保证用户能够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共享,即实现各个系统之间的兼容。若要实现兼容,相关系统必须遵循统一标准。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出招标邀请函及根据中科软公司与该协会签订的合同,中科软公司完成相应系统亦要达到全国范围内相应的信息共享、系统兼容,一旦该系统完成,作为涉案接口说明、公用代码表的共同权利人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保险公司等亦应采用。由于易保公司参与的部分地方信息库平台项目研发时间较早且在北京等地已实际应用,如果该信息库平台项目中相关接口信息、公用代码表能够被全国采用的系统所采纳,将使相关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减少大量的人力、物力支出,显然符合上述单位的利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相应的招标邀请函中特别强调了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易保公司作为参与投标的公司之一,显然知道其参与完成的信息库平台项目中有关接口信息、公用代码表极可能被新的系统使用,且有关产权将归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但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可见新系统中使用涉案的接口信息、公用代码表亦不违反其意愿。另外,软件兼容性是促进计算机行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对相应的接口信息等一律给予著作权保护,将使部分研发较早或拥有相应操作系统的企业占有市场垄断地位,最终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对易保公司要求认定中科软公司侵犯该公司著作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中科软公司在完成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合同时直接使用了易保公司完成的成果,客观上节省了成本支出,且降低了相应的经营风险,故应给付易保公司一定的补偿,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判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七万元;

二、驳回原告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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