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的风险,细思极恐!!!

车牌拍不到,房子限购,现在离婚也限号了。

但给人感觉,越是限量越是紧俏,越是紧俏越是看好。

于是车牌愈拍不到愈要拍,上海车牌从1万/张,到8万/张,数年间涨了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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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房子愈限购愈要买,上海房价从1万/平,到8万/平,数年间涨了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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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上海市浦东民政局离婚每日限号50个,难道也有什么好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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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望老公或者老婆从1个,到8个,数年间涨了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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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当然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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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挤破头还要去离婚?浦东民政局还严阵以待地限号了?

还是因为房子,上有限购政策,下有离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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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限购政策,自然大开脑洞,“假离婚”首当其冲。

有人说办个“假离婚”,本来计算一个家庭购房上限为两套,现在化整为零,离婚之后,将原有两套房产协议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再去买房,买房后再复婚,计划完美无缺,自己都觉得自己机智。相信不少人就是这么做的,或者正在这么做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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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所谓的“假离婚”,其实只是民间的说法,从法律意义上,无论是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还是通过法院调解、判决诉讼离婚,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都是从结婚状态到离婚状态。且来看看由此会产生哪些风险?

一、离婚之后是否复婚是不确定因素

离婚之前同心同德,但一旦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必然将既有房产集中归属到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名下没有登记房产。离婚之后,是否仍能保持初心?在利益面前还真难说,要是本来对婚姻就没有坚定信念的一方转眼间集中获得了两套房产,有钱就变坏,另觅新欢,而不再复婚,另一方如何是好?届时可能人财两空,无处诉苦。

如果说第一点容易被大部分人想到,那么接下来要说的可能一般人不会考虑到竟然还有这样的风险,这样的风险更容易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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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之后如果某一方不幸在复婚前去世了,可能产生极大继承纠纷

举例:

A与B协议离婚时,双方在民政局约定双方名下共有的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A名下,B名下不登记房产,持有部分货币意欲购房。B购房后,尚未复婚,A突然因车祸去世而没有留遗嘱,此时B能否继承A的遗产即两套房产?答案很残酷,竟是不能!原因很简单,B与A离婚后,B不再是A的法定继承人,在A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两套房产就由A当时的法定继承人(即A的父母、子女)进行继承,B一分钱都分不到,真是欲哭无泪。

再看一下极端情况,上述案例中,如果A父母也已去世,A是独生子女,尚未生育子女,且没有留遗嘱。这种情况下竟然连继承人都没有!!!根据规定,B只能眼睁睁看着两套房归国家所有。细思极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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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之后又复婚了,但复婚后又因感情确实破裂而离婚,此时房产分割时会产生纠纷

举例:

A与B协议离婚时,双方在民政局约定双方名下共有的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A名下,B名下不登记房产。离婚后B购买一套房,然后A、B登记复婚,但A、B复婚后,又因为感情破裂原因导致二次离婚。此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假如没有书面约定房产归属、上述房产无房贷,且A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A的两套房为A的婚前财产,B的一套房为B的婚前财产,A与B夫妻共同财产中竟然没有房产可供分割。如此,A实际获得了两套房,对于B而言,虽然不公平,但是B很难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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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假离婚”实际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离婚之后完全有可能发生上述风险。因此,如为规避限购政策,采用“假离婚”策略的,还需要慎之又慎。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做好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原创作者: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胜浩律师,擅长处理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如有法律需求,请来电咨询:1350183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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