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与丛林正义——影片《杀破狼》中的法律困惑吴丹红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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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30日, 星期五 09:18

杀破狼》被认为是2005年香港电影的“救市之作”,上映一周就创造了不菲的票房纪录。这是一部商业片,但让我印象最深的,不是观众津津乐道的火爆场面和功夫特技,而是丛林正义和司法正义的激烈碰撞——它几乎颠覆了我心中对于司法正义的信念以及关于程序公正的美好想象。

  影片开始,就是一幕惨烈的证人被杀事件。因为警方保护的重要证人被灭口,证据不足,黑社会老大王宝被无罪释放。当王宝西装革履,大摇大摆走出法庭时,观众朴素的疑惑就产生了:天网恢恢,为何如此疏漏?被我们称之为公正的司法程序,为何不能达致实体正义?

  的确,正当程序必须依靠证据才能给王宝定罪,因此王宝杀死证人毁灭证据,他就可以逍遥法外。面对反侦查手段高超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陈督察三年内依然一无所获。从某种程度上说,正当程序的设置严重阻碍了正义的实现。而且,影片中,正当程序为所谓的“坏人”提供了一套保护机制。王宝可以请到最好的律师,可以给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霍尔姆斯在《权利的成本》一书中说得很清楚,权利保护的质量依赖于公共成本,也取决于私人支出。因此,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必然对富人比对穷人更有价值。这让很多人产生程序不公的想象。面对嚣张的王宝,陈督察的愤懑,代表了很多普通人的愤懑。

  于是,几个警察不得不绕开司法程序通过原始的暴力去实现丛林正义。在《 杀破狼》中我们震惊地看到,作为执法者的警察,居然可以堂而皇之地实施一切反程序的行为,制造假证、嫁祸他人、威胁证人、杀害真凶。虽然都在借证据之名,但却是在“要把王宝送进监狱”的实体目的下为之。当陈督察和其他三位警察手拿棍棒,从天台上把一个重要疑犯踢下去的时候,一股寒意从我心中升起:作为执法者的警察,真的可以置司法程序于不顾吗?事后赶到的马军督察向三位警察发出了我心中的质问。但是陈督察的反问使马督察陷入了孰对孰错的道德困局,他内心深处强烈的原始正义并没有因为成为警察而被掩盖,于是他默许了这种用卑鄙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行为。

  我们发现,在人类走出丛林之后,“丛林正义”作为一种实施正义的方式并没有被抛弃。甚至在很多场合下,“丛林正义”不仅是最为便利和成本最低的正义实施方式,而且是惟一有效的手段。在情绪化的复仇观念下,法律被彻底遮蔽了。也许,这就是司法的悖论。一方面,我们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巨大代价,甚至让我们的内心深受折磨。

  影片的最后,三名警察被王宝所派的杀手杀害,终于激怒了马督察。面对上司的责问,他交出了警枪与警证,选择了用丛林正义的规则去实现社会正义。我们看到了正义,但是却是用赤裸裸的暴力换来的,甚至,马督察不得不为实现这种正义付出昂贵的代价。

  我们所处的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肆虐的时代,人们面对的不再是单枪匹马的犯罪分子,而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9·11事件”之后,传统的权利保障体系已经松动,社会民众开始倾向于支持政府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打击犯罪,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反而有所限缩。因此,法律不得不为政府的“卑鄙行为”开一张通行证。事实上,人们已经在以一种民意所接受的方式颠覆程序正义的理想。当人们在《 杀破狼》的结尾看到正义伸张的时候,人们拍手称快。又有多少人去想过,这种正义,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

  《 杀破狼》给了我们一个英雄主义的结局,但是没有给我们一个很好的答案。社会民众接受,不等于说解决了问题。民主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恰恰不能解决正义问题。民主的背后,其实是各种利益的纠集,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妥协,而不是正确的判断。而且,民意一旦失控,还有可能导致“大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不就是被他所寄予希望的雅典民主判处死刑的吗?因此,正义必须是具体的。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个人都是一个国家,同样,在刑事法严父般的眼神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正义。谁有权裁判?如果陈督察不通过正当的程序,而把王宝也从天台上一脚踢下去,警察和黑社会又有什么区别?这次可能是王宝罪有应得,下一次可能就是无辜的你!古往今来,有多少罪恶都是假正义之名行之?!因此,为了防止人性的弱点,法律建立了司法证明的规则,设立了不知情的陪审团,为被告人提供了辩护律师。司法文明所建立的一套程序规则以及证据规则,实际上不是给被告人或者警察自己看的,而是给千万的局外人看的,不是要通过程序使自己确信,而是使更多的其他人确信法律实现的是正义。如果说它会伴随着可能存在的个案实体不正义的话,那也是必要的代价。没有天然优先的东西,价值的选择只能通过比较优势来获得。

  《 杀破狼》实现了正义,只是正义已经被偷换概念,掺杂了更多的个人恩怨和情感的宣泄。如果这种丛林正义的规则能够站得住脚的话,我们所有的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成为了无用的摆设,社会将再次恢复到武力和强权的统治,法律也将失去任何意义。但是,在丛林规则下,谁有能力对抗实力强大的黑帮呢?或许,陈督察和马督察都有可能死无葬身之地。现实社会中,我们不能总是期待看到这样浪漫主义的结尾。逃离了丛林的人类,通过建立司法制度达到更普遍的正义,通过程序规则实现更为长效的正义,我们怎能在情绪的煽动下重蹈覆辙?当然,《 杀破狼》也提出了对司法正义的反思,成为萦绕于我们心中的问题:我们的司法正义,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去关怀这种朴素的实体正义诉求?我们的程序正义,能在多大程度上从过于强调被告人权利保障转而兼顾被害人的声音?我们的整个法律制度,又能在多大层面上协调不同主体对于正义的愿望?这些问题,是在法治的高歌猛进中,法律人应该冷静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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