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宣判,河南省栾川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针对的是常仁尧在二十年后为报复老师随意当众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炫耀给他人这一系列行为。
一起来看法院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
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
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
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我们来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有人认为常仁尧殴打他人事出有因,并不是无故滋事,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秩序,它的发生对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一定冲击。
本案中,在事发二十年之后,常仁尧在公路上拦截殴打老师,并引发群众围观,确实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视频在网上传播后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个人认为是法院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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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的判决并不是涉及对当年老师体罚常仁尧行为的评价。该男子的行为在网上引起争议,一些人为该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喊冤叫屈,更多的是表达对部分老师体罚学生的不满。
不可否认,有些老师师德堪忧,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学生,随意殴打体罚学生,尤其在之前的农村,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这些不良老师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学生的情感自尊,必须予以谴责。
老师,是一份神圣的职业。“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只是,一码归一码,教师体罚学生肯定不对,也应承担责任,但这不是可以随意殴打他人的理由。
在街上,该男子依仗体力上的优势,对曾经的老师拳脚相向,试问这种行为与当初老师的体罚(假设体罚真的存在)又有何区别?
我认为最为高级的报复是好好经营自己的事业生活,让曾经瞧不起你、伤害过你的人不得不承认自己当初态度、行为的不当,而不是直接简单粗暴的暴力行为。
尊师重教,需要师生双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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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并不总是处处美好。有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些恶意。
关键是我们如何处理这些来自外界的恶意。比如面对别人的嘲笑轻视,我们可以反击,更应该做的是提升自己的能力,让别人无法轻视你。
别人做恶不是我们作恶的理由。我们应做的是倡导良好社会风气,不简单地以恶治恶,用善规制恶。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我们应该用更为妥当合理的方式来对抗自己曾受过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