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背景
对百姓而言,离婚早已不是惊世骇俗的事,已逐渐变得司空见惯。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的报告,2014年度上海市办
理结婚登记140507对,办理离婚登记53244对。其中,本市居民办理结
婚登记138545对,离婚登记52871对;办理涉外、华侨和港澳合地区居
民结婚登记1962对,离婚登记373对。如此之高的离婚比例给所有已婚
人士,都是一个提醒:婚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对于高净值人士
尤甚。
高净值人士婚变后的财产保全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关注,原因主要有
两点:一是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婚变后的财产分制若不能处理得当,
会造成个人资产严重缩水,大伤元气;二是对于企业其他的股东来说,
婚变,尤其是手握大量股权的股东的婚变,意味着股权的不稳定性,对
于公司分配的稳定性、能否上市、股价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这样
的例子在如今的商界并不鲜见:
20世纪90年代,某著名喜剧表演艺术家小品演员王某高婚,王某
留给前妻25万元、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和一台汽车。2011年,某香港高
商为了与某女星分手付出了五亿元的代价。2012年,某民营钢铁集因团的
接班人与某女星的婚变,也以三亿元现金的安置费收场。可见,富人的
娇烟变故对于财富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但这些还不是后果最严重的。
2010年1月,就在某视频网站向美国证监会提交IPO申请的第二天
法院就王某前妻杨某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行动,冻结了王某名
下三家公司股权,其中包括某科技公司95%的股份。该视频网站CEO
王某的离婚案不仅让王某最终付出700万美元的现金补偿,还让视频网
站公司在美国上市进程搁置半年有余,错过了上市的最好时机。如今,
视频网站已被另一家网站并购。
2011年11月,就在这场风波结束后不到一年,某科技公司股东刘强(化
名)陷入“离婚门”,其妻许芳(化名)分割了刘强持有的1881万股科
技公司股票的一半。以当日市值计算,许芳所持股份的市值高达156亿元。
近些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的婚变涉及金额庞大的财产分制,
且致使股价非常规波动的案例屡见不鲜。高净值人士,往在善于思考抽
何创造财富,却忽略了如何系统地管理大规模的财富。最后个人损失修重。
同时严重影响了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
当然,也有不少富豪未雨绸缪,做好了完善的防范措施,重视婚姻
财富管理,最终把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比如龙湖地产创始人夫
妇的婚变,由于对股权提前做好了规划,并且做到了“先上市,后离婚”
虽然也遭受了资产缩水,但是公司的股权结构依然稳定。
无论是创一代还是富二代,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内,只要身在围城诗
要用一生进行婚烟保卫战,我们要守护的不只是爱情,还有沉甸甸的财富
古人有云:“婚烟论财,夷虏之道。”但一旦步入婚姻,家庭中有财
应该论,而且要论之有道。
财富案例9:家外有家,无辜妻子如何争取更多财产?
【案情回放】薇薇和王宇结婚已经14年了,在周围人的眼中是一对
幸福而且事业有成的夫妻。但是,说起这段婚姻,薇薇的脸上却没有幸
福的神色。结婚之后,王宇从来不允许薇薇过问家里的财产状况,也从
不提及工作上的事。王宇经常推说公司要应酬、开会,深夜才回到家中。
薇薇一开始觉得他工作忙,可以理解。后来,甚至发展到了常常夜不归
宿,对于薇薇的担心和追问,王宇也不愿详细说出他在哪里,做了什么。
还是在一次偶然听到王宇讲电话的内容,薇薇才知道王宇在外面有情人。
经过了解,原来王宇不仅长期与她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居然还与情人
育有一个十岁的孩子!薇薇觉得王宇不可能回头,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面对妻子的控诉,王宇虽然在法庭上答辩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但
是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竟然直接搬出与情人同居。两人公开以夫
妻关系出双人对,还一起到外地游玩,置他在法律上还是自己妻子的薇
薇于不顾。
于是薇薇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法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被告的过错要求分得70%的财产;并要求王宇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宇知道离婚已不可避免,而且财产也都悉数做好了安排,因此同
意与薇薇离婚,但是不同意把70%的夫妻共同财产分给薇薇。此外,也
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在外育有一子,王宇断然否认,并称
这只是谣传。王宇称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王宇也曾回家,双方发生了
多次矛盾,王宇这才搬到另一处房屋居住。
王宇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股东之一,持股90%。另一位股东是张华,
持股10%。张华是薇薇的堂哥,因此他同意在此次离婚诉讼中对公司股
权进行分割,而且无论是直接进行股权分割还是由王宇给付财产折价款
都没有产生异议。王宇则不同意把股权分割给薇薇,而是希望把公司股
权作价后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法庭上,王宇仗着薇薇不掌握财产,也没有他过错的证据,表现得
十分器张。因此,佳和家事团队的律师代薇薇进行了十分专业细致的证
据调查搜集工作。为了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到而且王宇有过错,我们的
律师先从薇薇处着手。薇薇告诉我们,王宇现在与第三者及孩子住在王
宇给第三者的买的房子中,根据居住的具体地址,往师调取了房产信息。
微微还从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挖掘出了孩子相关的证据:小学生学籍卡、
预防接种卡等,父亲一栏有王宇;王宇与第三者及孩子的对话录音;王
宁与第三者拍摄婚纱展的照片;王字等三人外出旅游的视频资料等等。
此外,我们团队律师去王宇等人外出入住的酒店调查他们人住的书
面记录及酒店监控录像。因为当时薇薇与王宇等人发生纠纷并报警,所
以我们也去了派出所调查报警记录等。遗憾的是,酒店和派出所都在外地,
他们并没有接受律师的调查。
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我们认为,王宇既然已有婚外情,那么他很有
可能转移或者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展开
了系列调查。因王宇提交的信用卡对账单中显示,其在某物业公司有消费,
而这个物业公司正是第三者小区的物业,所以我们凭调查令去物业公司
调取该处物业缴纳物业费的登记册及物业费消费凭证,顺便查出了王宇
多次为第三者缴纳物业费、水电煤气等各种费用的消费单据,有的是王
宇签字,有的是第三者签字。而缴纳的物业费竟高达56万元!经核实,
王宇为这套他与情人同居的房子预交了十年的物业费,并以这样的形式
转移了部分财产。
与此同时,团队的律师还在小区物业公司调取了双方的进出监控录
像,从车库人口可以看到车辆进去,几分钟后在相应的电梯中可以看到
两人或三人同时进入电梯,然后在同一楼层下电梯。我们将监控录像刻
录成光盘,而且制作了一张表格,详细标注了目标人物出现的具体时间
。
最后,基于王宇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薇薇向公安机关控告王宇与第三者构成重婚罪。果然,派出所的民警去
两人居住的小区找保安做了笔录,保安都认为两人是夫妻,认为他们是
一家三口;民警还去当事人家里,一早上就在第三者家里看到了被告王宇,
民警对二人也做了笔录。最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故撤销了
案件,但诉讼所需的重要证据已经由公安取得。
离婚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宇因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造
成婚姻破裂,负有过错。由于王宇同意离婚,故法院对双方同意离婚的
意见予以准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薇薇提出其应分得70%,鉴于
被告对婚姻关系破裂负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在体现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酌
定薇薇获得60%的份额。对薇薇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
认为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
庭成员的四种情况之一,因此不予支持。
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和对财产方便
处理的原则予以处理:双方现居住的房屋及使用的车辆归各自所有,现
在原告名下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公司的股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名
下的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总财产按判决确定的比例分割。
【法商解析】
1.如何搜集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作为律师,我们在为当事人搜集离婚时对方过错证据时,主要有以
下思路。
音先,可以从对方的生活细节中,找到放告与第三者同层的证期。
由于当事人才是和对方共同生活的人,日常生活中做个有心人就能找到
很多证据。因此,律师一般指导当事人在生活中搜集证据,包括各种缴
款单、付款凭证、照片、音频资料等等。
其次,可以通过申请调查令和法院调查的方式,以律师身份进行各
种调查,包括调取酒店入住记录和监控录像、人口及居住登记信息、银
行信用卡对账单及各种消费单据等。
再次,在律师调查手段穷尽时,还可以诉诸外力帮助。比如在本案中,
我们的律师借助了派出所的力量。获得的各种调查笔录对离婚案件都是
天然的好证据,合法性、真实性都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若是对方存在家暴这种过错,《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
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将会对证据的调查搜集更加有帮助。遭遇家暴
后建议报警,警察会制作笔录,给对方告诫书等。若报警,也可以自行
拍照录音,对方悔过的可以要求书写保证书等。同时,要注意对后果进
行取证,例如遭受暴力后就医、看心理医生等的证明等。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能够在法庭上站得住脚的证据,都应该是通过
合法手段获得的。诸如私家侦探等通过眼踪、窗听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所
谓“证据”,法庭不予认可,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得不偿失。
2.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其中一人是股东而另一人不是
高婚时法院一般以涉及第三人为由不对股权进行分潮,当事人需在高新
后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夫要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
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
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
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
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
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是以一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股权,那股权本身和后来
所获得的分红收益,都依然是个人财产,无法分割。
【法商智慧】遇到婚变应该如何应对?
和有钱人结婚可能会变成有钱人,富豪离婚也可能会造就一批单身
富寒,婚姻无疑是除了劳动之外影响财富的“另一只大手”。如何既择
卫感情又守住财富,这是一门值得学习的学问。随着现代离婚率越来越高,
解变的事前保障变得越来越重要,只有了解婚姻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相应
的应对措施,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在此,住和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了如下
建议。
1家庭财产不要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女性尤其是家庭主妇要掌
握一定财产权,至少要掌握财产线索。
家底中的财产主要有房屋、汽车、公司股权、家具家电、现金、有
价证券、车辆以及其他一些贵重物品。一般来说,家庭拥有的财产价值
越大,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大。虽然我国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婚变风险、责任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可能导致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无
法掌控。
女性作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角色,担负了很多家庭的责任,即便是
全职太太的相夫教子,也是对家庭的付出,这些时间和精力用金钱难以
衡量。所以,女性,尤其是家庭主妇,应当对于家庭的财产掌握一定的
主动权:比如将房产、股票等登记在自己名下,对于家庭经济重要来源
的公司股权更要做到清楚明了,掌握一定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必要时进
行更名、登记等手续,既是合理体现两人对家庭各有贡献。也为自己的
权益保驾护航。
2.婚姻生活以信任为基石,但也应当注意对方是否有过错,并
注意保留证据。
任何一桩婚姻的开始,都是带着美好的希冀,但无法保证每对夫妻
都能白头到老。如果发现对方有重婚、同居、家暴、欺瞒或者转移财产
等行为,请保持冷静,尽量搜集并且保留相关证据,包括照片、录音
录像、承诺书等证据,并视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取证。这样可以在将来可
能会发生的诉讼中占据主动权,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
3.婚姻结束不是真的结束,恰恰是一个开始。
婚变可能意味着情感的灰飞烟灭,家庭的分崩离析,财富的巨额给水。
也是生活物流的巨大转折,但一健质量继优的婚烟的结来,其实是美好
生活来临的开始。
婚变前
规划,婚变时有主张,婚变后就有保障。
财富案例10:隐匿财产,大太离婚后发现还能主张分割吗?
【案情回放】王浩经营了一家建筑公司,李丹原是一家高级酒店的
经理。他们在李丹工作的酒店相识,偶然闲聊后发现非常投缘,各自条
件也都匹配,考虑到年龄问题和父母的催促,两个人在拍拖半年后就成
婚了。婚后,李丹就辞去了工作,成了全职太太。李丹安心地当起了小
主妇,平时在家就带带孩子,照顾双方父母,从来不插手王浩公司的事儿,
对公司的情况也不清楚。她平时还常跟自己的小姐妹说,踏踏实实嫁人,
比一心拼工作幸福得多呢。男主外,女主内,本来以为生活可以像这样
一直幸福美满下去,然而王浩却有了外遇。
王浩应酬很多,一直回家较晚,经常出差。所以丈夫“红杏出墙”
大半年,李丹都毫不知情,直到接到“小三”说“怀了王浩孩子”的电话。
李丹把丈夫从公司叫回了家,问他“小三”的电话是怎么回事,王浩沉
默了很久,完全没有否认的意思,李丹瞬间就明白了“一切都是真的”。
两人四目相对了一个小时,最后王浩说:“离婚吧,我们回不去了。”
那一刻,李丹的心一下冷了,最后的那点坚持也变得似乎毫无意义。
七年风雨,七年朝夕,他一句“回不去了”就结束了。既然回不去了,
那就各自向前看吧。她决定以同意离婚的方式,保留自己在这段爱情里
的尊严。
对于这样的王浩,李丹并不想坚持,两人很快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
了一致。在进行财产分割时,王浩说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还欠有很多外债,
是他对不起李丹,所以两人婚后购买的唯一一套房屋全部归李丹,公司
的事就由他一个人承担。于是两人很快也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房子
归李丹,公司归王浩。
李丹本来对这样的结局是比较满意的,虽然是王浩背叛在先,但他
毕竟也在分割财产时照顾了自己。她甚至天真地觉得,尽管爱情远去,
2.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有何不同?
目前、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
的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做出离婚判决或者进行调解。这
两种离婚方式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略有不同。
协议离婚后,可以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
共同财产;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
侵占财产;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
原财产分割协议等。最后一种情形之下,应在协议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诉讼离婚后,出现以下情况时,财产可以重新分割:诉讼离婚时漏
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涉及离婚时漏掉的对方的财产,比如房产、
公司股权、般票等;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
务,应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法商智慧】隐圈财产如何分割?
在离婚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已经成为绕不开的话题。越来越多的
人在离婚之前,会想尽办法通过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方式,
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此时,若没有一定的法律常识,对于这样的伎俩
确实防不能防。那么,如何保护婚变后自己的经济利益,如何预防对方
通过各种方式隐服财产呢?以下是我们能给您的一些建议。
1.夫妻共同财产要明确,对财产信息要清楚。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房产登记制,如果对于房产所有权有异议,可以
去相关部门进行异议登记。如果对方未经同意将大额财产向自己的婚前
账户或他人账户转账,或者将钱款用于其他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
的,就要查明事实并保存证据。
可惜的是,我们经办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全职太太对财产线索
毫不知情的情况。购买了多少房产、房产的地址等不了解,有多少存款、
银行卡号等无法提供,这种情况即便进入诉讼依然无法查清,直接导致
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法律不保护惫懒之人,每个人有义务为自己的
权益代言。
2.婚内财产分割,通过提前分割财产的方式实现财产保全的
目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
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
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对于想先保护财产但并不愿意离婚
的人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路。可以预想到的是,一旦两人因为财产的问题
提起了诉讼,夫妻感情通常较难维系。但是婚内分财的诉讼并非没有意义,
有时能为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提供及时性的经济支持,同时还能为离婚
诉讼的顺利进行铺好一条道。
如果事先没有做好足够的预防措施,离婚后发现对方原来隐匿财产,
也不是就无计可施了。如何救济离婚后才发现的损失呢?提起离婚后财
产纠纷之诉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但是该诉讼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
起两年内主张,也可请求法院对隐匿财产的一方判决不分或少分财产
事后救济水远都无法和事前预防相姐美,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给予
对方信任的同时,守护好自己的权益。
财富案例11:公司上市,高管要离婚为何被劝尽快离职?
【案情回放】杜铭是个典型的高帅富,还出国留过学,是女生心中
的白马王子。留学时,攻读计算机科学的杜铭认识了同样留学,修读文
明史的学妹晓樱。感情在异国浪漫的环境中瞬间滋生,两人一见钟情。
回国后,在双方家长的促成下,两人就火速结婚了。杜铭回国后都
就职于一家技术型创业公司,晓樱则供职于一家出版社。一年后,两人
迎接了他们“爱的结晶”。杜铭则因为勤勉刻苦又有开拓精神,负责公
司的核心技术部门。在杜铭的带领下,公司拥有了一项全新的技术,成
了拥有30%市场份额的业界新星,并准备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于是,杜铭的工作越来越忙,连周末都很少回家,不是推说在加班,
就是在应酬。一开始,对于丈夫忙碌的工作,晓樱还是很担心的,怕他
身体吃不消。但这样的状况持续了太久,由于长期没有相处和交流,晓
樱的心疼渐渐变成了怨恨。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个叫“寂寞先生”的网友走进了晓樱的生活。
这是她空洞生活中的一抹亮色,晓樱慢慢地迷恋上了这个网友。她经常
和他发送暖昧短信,两人甚至还偷偷见了面、吃了烛光晚餐,就像普通
的情侣一样。晓樱的异常举动渐渐被杜铭察觉,他利用自己的IT背景,
轻易地破解了晓樱的聊天记录。满屏的暖昧言辞像一记重拳,狠狠地打
在了杜铭的心上。是可忍,孰不可忍?不久晓樱就收到杜铭要求离婚的
起诉状。
走到这一步,晓樱只好找到我们佳和家事团队,帮助她应对杜铭的
起诉。当我们的律师手持法院调查令到杜铭公司要求调查工资收入时,
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公司担心杜铭婚变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紧
急召开董事会,劝他以大局为重。杜铭咽不下妻子背叛之气,坚决不同
意撤诉。董事会最后做出口头决定,如果杜铭一个月内不撤销离婚起诉,
那么请杜铭要么自动离职,要么退出公司股份,不再担任公司高管。
杜铭思前想后,既不想放弃自己辛辛苦苦打拼的事业,也仍然怀念
妻子曾经的温存与付出。而且自己这些年对于妻子和家庭确实也是疏于
关注,并不是没有过错,最后只好请律师向法院申请撤回了与晓樱离婚
的诉讼。
庆幸的是,公司两年后终于顺利在美国上市,而杜铭也成为这家上
市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他在工作之余,开始分出一些时间与家人共处。
晓樱也早已断绝了与寂寞先生的暧昧关系,安心操持家庭,最终获得了
杜铭的谅解,两人感情也和好如初。
【法商解析】
1.婚变会影响公司上市吗?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拟)上市公司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而近年
来不断爆料的公司高管甚至企业领军人物的离婚事件,则成了财经领域
愈演愈烈的花边新闻。公司高管若离婚,必然涉及股权分割问题,如果
协商不成导致诉讼,诉讼过程中的股权纠纷很有可能影响拟上市公司的
上市进程。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离婚诉讼引发的股权纠纷亦有可能
影响公司的经营和股权。可见,股东的不良婚姻状况对(拟)上市公司
股权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影响。
2.婚变后的公司股权分割有哪些方式?
夫妻离婚时,会遇到公司股权作为夫妻财产需要被分制的情况。根
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婚变后的股权分割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协议分割。协议分割是由夫妻双方对分割的内容达成协议,包
括是否将股权分割、如何分割等。在协议分割的情况下,完全由夫妻双
方掌握主动权,不用考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只要夫妻愿意,
可以任何双方合意的方式和比例对股权进行分割。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处理,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
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
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不同意,
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2)诉讼分割。当然,现实通常没有那么顺利。夫妻离婚时常常因
为财产问题相争不下,加上公司股权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即公司其他股
东),因此无法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所以就需要在离婚后另行提起
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在诉讼阶段,法院需要认定股权是不是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如果法院认为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一方的个
人财产,那么就不会对股权予以分割。如果法院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就会对股权进行平均分割,分割时还要考虑其他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由此可见,协议分割是相对更加符合双方利益的方式,应在离婚之
前尽量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
【法商智慧】企业高管如何离婚?
有人戏言婚姻就是资产重组,然而当爱情走远,公司真的想要来一
场资产重组的时候却可能无法实现。2015年5月20日,某光电企业重
组流产,始作俑者就是婚烟问题。资本市场瞬息万变,资产重组不是你
说想组就能组,但是这种感情劫怎么逃?
本案也一样,公司高管离婚,会导致股权的动荡,可能会对公司的
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如何才能将高管离婚对(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影响
降至最低呢?
1.谨慎对待婚姻问题,提前做好风险规避。
上市公司高管的离婚问题,已经很难说是私事,而是关系到公司以
及公司股东的公众事件。很多上市公司高管选择分居但不分手,因为形
式上的婚姻关系能保证公司稳定经营。对于拟上市公司高管而言,为了
不影响投资者信心并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则有很多高管选择“先上市、
再离婚”。
2.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能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包括股权。当然,
财产约定并非所有家庭都适用,若一方情感上无法接受就不应强行签署。
哪些人适合签订呢?我们的客户中,以下情形较为常见:(拟)上市公
司股东、双方家族财富差别较大或家庭成员结构复杂、双方收入悬殊、
再婚家庭、跨国婚姻、AA制的婚姻等。与婚前协议一样,婚内财产约定
也能对财产进行约定,打破夫妻法定财产制。
3.股权的分配方案上,选择由原持有的一方所有并向对方支付
折价款的方式,不会导致公司股东人员变动而有利于公司的运营稳定。
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通常有三种分制方式:
一是股权伤由原持有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二
是将非股东一方吸收为股东,由双方依据一定的比例分别享有公司股权;
三是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所有,夫妻双方对股权出让价款进行分割。在实
践中,第一种分割方式比较常用,也不会因此影响公司的股东变动,更
完公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对公司股价的影响也会最小。后两种分割方
北因为将导致股东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股价也可能发生波动。
4.股权代持或信托持有。
若受让股权时婚姻关系不稳定,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作为隐名股东
持股,待婚姻关系稳定后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当然,代持股权并非不
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会被认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著名地产
商胡柳夫妻双方的股权自公司上市时起,就一直分属两个信托持有,因
此即使离婚也不会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亦不会影响公司运营。信托持有
及股权代持也属于婚内财产隔离的重要方法。
最后,尽量以协议的方式离婚,避免诉讼风险。一旦协议不成导致
诉讼,容易因夫妻其他共同财产,如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的一系列关
联纠纷,耗时费力,如果法院因一方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甚至会直
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另外,高管一旦卷入离婚纠纷,媒体将纷纷参
与报道,竞争对手也可能乘虚而入,这些都将对(拟)上市公司产生不
利影响。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或许能将影响降至最低。
婚姻是家事?其实已经是资本市场的事。离婚是私事?对很多人来
说已经成了公事。感情易变,事业怎么才能逃过感情劫?路有千万条,
我们一起探索更多。
财富案例12:总裁婚变,视频网站因何催生出婚变条款?
【案情回放】2007年8月19日,某电视台女主播杨某和某视频网站
CEO王某结婚,但是仅仅十个月之后两人就选择分居。2008年8月,王
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不予离婚。2009
年9月,王某那次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准子离婚,财产分制另案处理。
知名人士离婚自然会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是谁也没有想到,这起离婚诉
讼会掀起后来的轩然大波。
2010年11月,杨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除,要求分割王
某名下三家公司的财产,其中包括某科技公司。而此时,杨某前夫王某
的团队正紧锣密鼓地筹备向美国SEC提交IPO(首次公开募股)申请的
相关材料,希望以红筹形式在纳斯达克上市,争取融资1.2亿元,与同
期申请在美国上市的另一家视频网站进行最后的博弈。
11月9日(美国时间11月8日),该视频网站公司正式向SEC提
交了监管文件,以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然面,令王
某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视频网站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上市串
请之后的第二天,法院就杨某此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保全
措施,冻结了他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某科技公司95%的股份。
由于该公司持有视频网站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
视听节目许可证》,是视频网站架构中关键的一环,法院的这一举描导
致视频网站在美国的上市申请不得不推迟。
此事一出,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两人都被推向了奥
论的风口浪尖。有许多人开始描测该视频网站还能否继续在美国上市,
整个商业王国是否会仅仅因为一起离婚纠纷而毁于一旦。而被评为“全
美最受欢迎的共同基金机构”之一的道奇考克斯(Dodge &Cox)一位评
论家却对此持乐观态度,认为“就算没有进行解冻,也未必会导致其上
市失败,但有可能会延缓其上市进程”
2011年6月24日,此事终于尘埃落定,王某与杨某达成了调解
协议,王某付出巨额财产补偿款。尽管最终看似是王某用钱解决了间
题,平息了这场风波,但是这次婚姻纠纷对视频网站的上市及此后的
发展可谓是沉重的打击,也正是此事引起了有上市计划的富商们对婚
姻关系的思考。
【法商解析】
1.股权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约定制并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也
不例外。因此,如果股权是在婚后取得的,首先就推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双方对此进行了相反的约定或者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
则另当别论。另外,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
2.夫妻离婚,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权?
若在婚后取得,妻子就有权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离婚
时双方可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但这里特殊的是股权分割处理会
影响到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夫妻间股权处理不仅受制于《婚
姻法》,同时还受《公司法》的约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相
关规定考虑到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可以为当事人提
供相应的指导。
【法商智慧】企业家如何防婚变对企业的影响?
过去几年,“天价离婚案”字样常常博取眼球,很多企业家不仅因
高婚被分割了巨额财富,而且企业受到了极大影响。如何预防婚变对企
业的影响?以下成功案例可供参考借鉴。
一、某知名地产公司主席胡柳离婚案
该地产公司的胡柳夫妇可以说是企业家婚姻财富管理的一个榜样。
这对创业夫妻将地产公司打造成中国顶尖的房产开发商,并且于209年
完成香港上市。
2013年,二人离婚的消息曝光,市场最关心的是地产公司控制权问
题,因为两人共同持有30%以上的股权,一旦对半分割,原本的第三大
股东可能就会变成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
公司紧接着的几则澄清公告打消了市场的顾虑,因为早在公司上市前,
两人就已经通过各自的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且已经达成财产分
割协议,男方也将股票的投票权全部交给女方行使,自己只享有分红权,
继而打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谣言。
有个细节值得深思,两人在公司上市时就已经做出决定,为了共同
的利益,等到公司股票解禁时再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离婚虽然也导
致巨额财富的缩水,但相比因为离婚导致公司停滞甚至破产的案例来说,
结果要好太多。
二、知名新闻集团摩尔离婚案
说到成功避免财产分割的富豪,大家最熟悉的就是美国知名新闻集
团摩尔。摩尔的律师提供的一纸婚前协议和信托计划浇灭了所有看戏人
的期待,最终,女方只是象征性地获得了两处房产。摩尔的婚前协议一
时成为中国顶级富豪圈争相拜读的圣经。
从法律角度来看,签订婚前协议是富豪们规避婚姻风险的最佳利器。
同时,财富去私人化的方法也成为越来越多富豪的选择。无论未来的婚
烟状况如何,很多高净值人士可能会选择将部分原本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财产通过代持的方式置于他人名下,直接避免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财产。表面上还是风光无限的企业家实际上是一个“穷人”,名下没有
任何财产,即使结婚以后不签婚前协议,离婚时实际也没有共同财产可
以分割。另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信托等方式变更形式上的所有权,借用
信托的隔离作用保护财产。
某视频网站的故事已经过去多年,投资圈也流传着婚变条款的传说,
婚烟财富规划与保全、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的隔离将越来越成为财富圈
津津乐道的话题。
【法商技巧】离婚财富如何保全?
再用心维系,婚姻也可能会有触礁的时候。婚变时的财产保全,是
从结婚时就要学习的婚姻必修课,就如同学习开车一定要懂得刹车。
在我国,离婚的办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
诉讼离婚。对于高净值人士的离婚而言,常常存在两种极端。一是因为
财产太多无法达成协议,故而只能诉讼。二同样是因为财产太多,但为
了降低影响而选择协议。协议离婚相比诉讼离婚,流程短、成本低,而
且对感情的伤害不深,离婚方案容易得以执行。
协议不成的,只能诉讼。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在第
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处离婚。这一方面显示了离婚要求慎重,在程序上
给了六个月左右的缓冲期;另一方面也给了被“闪离”的那一方以搜集
证据,争取权利的空间。
离婚时的财富保全,我们有以下建议。
1.通过婚前协议或者婚后协议的方式明确财产属性及债权、债
务归属。
通过协议保全资产,体现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祖先智慧,
防止在离婚时财产被分割。尤其是公司股权,防止股权被分割可保证公
司的人合性,保证公司不因离婚而受到影响。
2.有证据意识,注意搜集证据。
可以通过自己搜集,委托律师调查、申请法院调查等方式,搜集财
产线索及对方存在过错等的证据,这在法院裁判财产分割时至关重要。
此外,对于对方的实际财富状况也应有比较细致的了解。例如,工资性
收入只是收入的一部分,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福利等。对于股东、
企业高管等群体,除了工资收入外,还会有相当可观的股权分红、期权
奖励,这些共同构成了他或她的总收入。而以上所述应全部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范围。
3.申请财产保全。
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
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
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同时需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适用财产保
全措施。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
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也就是说,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
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
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实际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
及其数额视案件事实而定。
高净值人士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财产结构中,通常都包含公司股权,
一旦进入诉讼,另一方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公司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
种风险应当提前预知。
【法商问答】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
一方或未成年子女或一方父母所购的人身保险,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
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三种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情形。以夫妻共同财
产投保的,当保险目的实现,保险金原则上归属于受益人,其不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若双方一致同意退保,则退回的保险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
均分现金价值。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选择变更投保人,并
由变更后的投保人依据现金价值数额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对各方均
有益且公平合理。
2.消费型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消费型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投保时是否用夫妻共同财
产支付对价。由于现金价值较低、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等原因,法院通常
不支持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消费型保
险,已缴纳的保费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因解除合同时现金价值或者
保险费的数额不高,且离婚时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未
能确定的财产权益,该保险合同的利益并不确定,法院通常选择在判决
时稍做说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我们建议夫妻双方不必急于在离婚时分割利益,而是在保险
事故发生时,先向保险公司理赔,再行协商分割财产。如无法协商一致,
再诉诸法院定分止争。
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保单的处理态度是什么?
(1)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
(2)尽量维护交易稳定,合同能不解除尽量不解除,在孩子、老人
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下尤其如此;
(3)对于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单,投保金额占夫
妻共同财产比例不大的,通常不作为共同财产,不予处理;
(4)根据情况区别对待,通常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保费来源;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品;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单一险还是复合险;
(5)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情形下,如果离婚,需要尽量变更
投保人,并给予原投保人补偿。
4.离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能否以已经离婚,不再具
有相应义务为由拒绝帮助?
离婚时,一方发生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婚姻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
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
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
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
的所有权。”
因此,当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不得以不再具有相应义务而拒绝
帮助。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主张和捍卫自己的经济利益合情合理,但是
适当为对方的基本生活考虑也十分必要。
5.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
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
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
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
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
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
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
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主要应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并存”
的特点,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转让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
公司的情况,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与合伙情况类似。应当注意的是,以
股份转让形式处理夫妻共同出资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办理相关登记。
6.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出资份额
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合
伙企业合伙人的,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婚
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
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
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
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
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
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主要应关注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点,考虑
其他合伙人是否愿意接纳新的合伙人等因素。
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的审判意见,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的合伙企
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人,在双方均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且都愿
意继续参与合伙经营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夫妻双方继续以各自
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盈余,承担债务。
如果一方不愿意继续参与经营,应按照退伙的有关规定处理。
7.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
造债务的,法院如何处理?若在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能否再次请
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
行为,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同时可以妨碍诉讼为
由对其进行制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
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法院可以采取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以及制
裁等处理方式。而上述行为只要发生在离婚时,即使另一方在离婚后才
发现,一经起诉,也难逃再次分制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8.在股权分割中,哪一方处于劣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股权分割中,不持股的一方处于劣势。由于不持股的一方通常不
参与公司经营,又受制于《公司法》股东权限的规定,知情权受阻,经
济上不独立,往往处于劣势。在持股方擅自转让股份的情况下,这一点
尤为明显。劣势方有时会借助媒体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求分割公司
股权,考虑到婚姻变故及其必然引起的财产分割对公司发展的影响不可
小觑,为顾全大局,减少公司的损失,持股方通常选择支付高昂的对价
息事宁人。
因此,我们建议创业者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进
行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当公司计划上市或进行融资时,股东应
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有密切联系的人员签署相关协议,保障公司
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以防止因小失大。
9.采取协议离婚方式的,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夫妻双方
能否提起诉讼?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人民法院是
否受理?
在履行离婚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夫妻双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
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
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
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
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
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采取协议离婚方式的,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或者离婚后一
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0.离婚后又复婚的,离婚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复婚后又离
婚的,如何分割财产?
离婚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各自所有,复婚时若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
则遵循约定,若未约定,则在复婚后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婚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复婚的生效时间为复婚登记之日。
因此,离婚期间,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复婚后又离婚的,若无
约定或者约定无效,仍然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应当依照《婚姻法》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