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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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日更第181天,小澡哥跟大家谈谈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产生于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最早称为人事代理,是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批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及初次确认代理、社会保险代理、流动党员管理、集体户口管理、跨地区人才引进及调动等方面的服务。其核心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将人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各项行政改革不断深化,各类所有制市场经济主体,如外资、民营、个体企业迅速涌现和崛起,人才流动日益活跃,人才资源配置日趋市场化。如何使人才合理流动成为当时急需解决的课题,加速对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变革以及提供人才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成为紧迫之需。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应运而生。

梳理和总结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产生阶段(1983-1992年)。20世纪80年代初,人才流动开始日趋活跃。1983年,沈阳市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这时,一方面为了满足流动人员的人事人才公共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不断推进,促进各级人事部门从实际出发,各地相继建立起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尝试开展人事代理服务。这时的代理机构还比较单一,主要围绕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员托管人事关系等服务,很少出现民营、外资等其他所有制的人才服务机构,主要还是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开办人才服务机构为主导,人才服务的官办色彩、行政彩色相当浓厚,社会对人事代理的认可程度和了解范围很有限。

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1993-2002年)。在中共四十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当时的人事部提出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这时发展的是由政府提供的以市场供求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呈现出空前活跃的人才交流局面。1995年,原人事部正式提出“人事代理”的概念,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要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接下来,江苏、安徽、江西、北京等省市继推出了各自的“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1年,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具颁布实施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2002年,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三阶段为改革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工作的决定》要求,为更好地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发展人事代理业务,改革户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2003年以来,原人事部着力推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在坚持更优配置人才资源、更加市场化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人事代理法规,为人事代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2008年8月,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在中国国家人才网上开通了人事代理网上服务平台,人事代理工作在产业化、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跨越。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为人事代理的有效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职能。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在新政策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能不能继续做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如果可以的话,如何做好社会保险代理服务?这都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的问题。

参考资料:

余兴安 主编:《人力资源服务概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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