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栩锐律所】开发商拖延维修 维权要趁早

【案情介绍】房屋漏水久拖不修

2015年,杨先生在连云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时发现房屋有多处存在漏水情况,当即将情况反映给了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口头承诺会马上对漏水房屋进行修缮。杨先生没有多想,随后将房屋出租给了王女士,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杨先生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这才发现开发商完全没有对漏水问题进行处理。杨先生赶紧联系开发商维修,得到的还是马上就修的口头承诺。几经催促,杨先生电话打了是一遍又一遍,房地产公司跑了是一趟又一趟,开发商一直承诺修,可就是不见动工。无奈之下杨先生只能自己找人维修了房屋。修完之后杨先生是越想越生气,开发商迟迟不予维修,导致自己房子大半年没有租出去不说,最后还是自己掏钱修的房子。向律师请求帮助之后,杨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房屋漏水问题的维修费用并赔偿自己半年的房租损失。

【法院判决】赔偿维修费用不支持租赁损失

法院接到诉讼以后,根据杨先生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漏水维修申请书,认定房屋漏水发生的时间是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保修时效内。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被告在维修期内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有维修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或是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本案中涉案房屋开发商迟迟不予维修,杨先生只得选择自行维修,其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关于杨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租赁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杨先生在明知涉案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在不知是否得到修缮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存在过错,而且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所以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杨先生房屋漏水维修费用。

【法律条文】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具有的维修和赔偿责任,是业主在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维权的重要依据。应该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有两个需要关注的要点,一是开发商的责任是在保修期内,二是开发商拒绝维修或是拖延的情况下,业主才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

【律师分析】留存证据有法可依

本案中,业主杨先生有一点做的非常好,就是将多次向开发商申请维修的文件以及通话记录保存了下来,这一证据证明了两点:一是房屋漏水的情况是发生在保修期内的,这就直接确定了开发商的维修责任;二是证明了开发商拖延修复,杨先生自行委托他人维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发商得赔偿其维修费用。

【律师建议】诉讼手段及时维权

本案中,杨先生的房屋拖延了半年之久才得到维修,虽然最终获得了维修费用的补偿,但是租金损失并没有被挽回。律师建议广大业主,在房屋质量问题的维权过程中,拖延战术是开发商常用手段之一,业主在与开发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果断的使用诉讼手段来维权,以减轻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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