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名疑案侦破与逻辑推理
第4部分
18.“六一二”碎尸案
××年6月12日,在××市南郊护城河内游泳的三个少年,发现了一个内装一颗已被敲碎变了形的女人头的塑料袋。同日晚上9时半,一个小学生在迈皋桥的双塘内捉青蛙时摸到一只脚。侦查活动遂立即展开。经技术部门鉴定,确定了这尸块是同一女人的头和脚。同一天,白下区一位清洁工人在清理小火瓦巷厕所时,发现一块带肉的骨头堵住了粪车出口,原来是女人的左膝盖骨。又经过八天,共找到肉骨49块,约占全身2/3,大体上拼成了一个女人的形状。除此之外,还查获了装人头的塑料袋一只,毛巾条,旧棉絮以及附在棉絮上的一块黄豆大的红布和数根鸡爪形的宝蓝线等十项物证。
首先,侦查人员确定了案件的性质,认定是一起凶杀案。因为是杀人碎尸,又抛尸灭迹。
这是一个第一格三段论:19.“六一二”碎石案凡死者尸体被碎化、抛尸灭迹的案件都是凶杀案;此案死者全身被肢解,碎化了数十块后被抛弃;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确定了案件性质,就确定了侦查方向,缩小了侦查范围,为深入进行侦查开辟了路子。
从被害者头骨被敲碎,抛在南郊,大部分尸块抛在北郊,乳头、阴部被剪刈,手脚插在塘边泥土内,说明罪犯是为了使人分辨不出是什么肉,是什么人的肉,找不到被害者;以达到灭迹的目的。很可能是一件奸情凶杀案。从发现尸块的现场情况看,除人头在城南郊外,其他现场分布在新街口、鼓楼、中央门至迈皋侨一线。经过对分布在这个区间的373个厕所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绘制了分布图,发现抛有尸块的五个厕所都远离汽车站,均在由南向北前进方向的右侧。北郊发现尸块的四个水塘,也多在路的右侧。
说明罪犯自备交通工具,从城南到城外,分南北两路抛尸。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上述抛尸路线,于是得出结论: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南北干道周围,就是以鼓楼、新街口或内桥到三山街为中心的三个地区。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才会有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的抛尸路线;经查,抛尸路线城北是由南向北,城南是由北向南;所以,杀人现场在南北干道周围。
侦查人员对现场遗物作了大量的查证工作,并据以进行了推论。根据三块旧棉是从两条棉胎上撕下来的,都是旧棉重弹,都使用了30年左右,从而得出“是本市老住户所有”的结论。包尸的毛巾是××毛巾厂生产的。根据中间和两头已破损,汗酸腐蚀大,得出“象体力劳动者所使用”的推断。拴尸块的固定绳,是××织带厂生产的。扎塑料袋的一段细麻绳,是××立新制绳社生产的宁麻绳(除部分销售蚌埠市和连云港市外,均在××市出售,主要用作鱼网和木工的锯绳)。并根据以上种种结论,进而得出凶手是××市人的结论,很可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是木工或渔民。在××有家,居住已两代出上。这里,包含了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现场遗物都是××市出售的,那么凶手是××市人的可能性很大;经查,现场遗物都是××市出售的;所以,凶手是××市人的可能性很大。
为了准确推断死者年龄,请教了许多专家。他们一致反映,根据是否萌生智齿来推断年龄比较准确。国外文献记载,女性智齿萌生在十七岁左右。为验证不同地区人体发育有无差别,抽查了××市50名已生智齿的女性,得知,本地区萌生智齿女性的年龄大约是在19岁至2l岁之间,进而推断,死者年龄是在19岁至2l岁之间。推理如下:
①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女l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女2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1岁;女3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0岁;女4萌生智齿的年龄是19岁;……女50萌生智齿的年龄是21岁;所以,本地区萌生智齿的女性的年龄大约是19岁至21岁之间。
②三段论本地区萌生智齿女性的年龄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死者是本地区萌生智齿的女性;所以,死者的年龄是在19岁至21岁之间。
与此同时,请××医学院的同志对尸骨进行了爱克斯光拍照检查,发现被害者股骨和肱骨与骨体已经吻合,但锁骨骨骺与骨体尚未吻合。文献记载,股骨和肱骨的骺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0岁以上;锁骨骺与骨体吻合,女性应在25岁以上。所以,被害者的年龄应在20岁至25岁之间。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女性股骨和肱骨的骺与骨体已经吻合,而锁骨骺与骨体尚未吻合,那么,年龄应在20周岁至25周岁之间。
被害者的股骨和肱骨的骺与骨体已经吻合,但锁骨骺与骨体尚未吻合;所以,被害者年龄应在20周岁至25周岁之间。
然而,被害者的认定,仍然走过了一段弯路。群众提供,建康路女青年孙××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其长相与死者相似:皮肤较细白,手背较厚,同死者的脸谱基本一致,尤其是孙××的右臂上有一块“黑记”(母斑),正好与尸体右臂部位发现的褐色可疑斑痕相吻合。孙的父亲曾因偷窃、赌博和扬言杀人被拘留过两次,劳动教养四年后,无正当职业,经常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父女俩同住一个小房间,在其床铺周围墙上有明显的才用石灰涂抹的痕迹。因此,大家认为,孙父作案的疑点很大。经反复检验,孙××与死者的牙齿、眼角和单双眼皮等特征有明显差异点,孙的脚也比死者大得多。对尸块右臂部的可疑斑痕作了切片检查,否定是由母斑腐败形成的。经请教外地同志,证实这是因尸块在阳光下腐败而形成的,其余浸泡水中的部分就没有这种斑痕。于是,技术人员作出了否定孙××是被害者的书面结论。
群众提供了5200条线索,其中关于被害者的线索就有1800多。然而,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一个一个的疑似之迹都被否定了。只有一个叫陈××的人,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
经查,陈××,××高频钢管厂女徒工,21岁,外形与死者相似。6月7日上午10时,由家里外出失踪,查无下落。这条线索,群众三次反映,但三次都被否定了。
第一次,是在发现孙××线索后提出来的。由于把孙当成重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仅根据鼓楼区清洁工人反映,鼓楼厕所发现尸块是6月6日或7日上午,而陈××是6月7日上午失踪的,就认为时间上有矛盾而被否决。清洁工人凭记忆反映的时间不一定可靠,没有彻底搞清时间就否定,实在是太轻率了。第二次,由于理发师反映,陈是在理发店理的发,游泳式发型,或扎发结,梳小歪辫子,而被害者是“短发”,没有对理发师的反映进一步研究,就机械地认为不相符合。第三次,把陈××的照片与死者头面像进行了比对,发现眼皮、眉稍的走向、左眼的内眦角和耳朵的形状有差异,没有考虑到分尸的破坏,尸块腐败,以及拍照的光线和角度对照片的影响,又一次否定了。
陈××虽然三次被否定,但她的失踪,仍然是一个谜。这时,专案组对陈的作风,特点,失踪前的活动,特别是对与陈有接触关系的20多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逐步限制。当排查到周××时,发现陈的失踪与他有关。经查,6月7日以后,没有发现陈的任何踪迹,也没有发现她有出走或自杀的念头。6月6日,她一大早起床,买鱼买虾,招待第五个恋爱对象,约好星期天两人一起外出游玩。周是陈的第四个恋爱对象,周陈恋爱,遭到陈家的反对。周曾多次将陈留宿在家中。三月份,周将陈藏在家中时,陈的家长曾到周家吵、冲、砸,周才被迫将陈交出。五月,陈与别人恋爱,周心怀不满,对陈纠缠不休,扬言“不会让她有好日子过”,“要敲死她”。6月7日上午,陈外出失踪时,周在毛家苑修理门窗。得知消息后,不告而别,第二天也没有去上班。9日去支农劳动,显得十分疲劳,一休息就躺下睡觉,睡得很沉,有人把他的袜子脱下来放在他嘴上,他都没醒。
案发后,周即把与陈的合影照片,交其朋友保管,言行也反常。因此,周具备作案时间、动机、作案后的反应等必要条件。于是,依法拘留了周。这时,思维又出现了差错。根据周家虽是单开门、独开户,但处于大杂院内,没有作进一步的调查,就片面地认为周没有作案环境这个必要条件,不会与此案有关。加上周一口咬定,五月份以后与陈没有任何接触,就认为周不象是分尸案的凶手。
然而,随着排查工作的深入,本市常往户适龄女青年线索逐步被否定,陈××的线索就越来越突出了,只有陈××的失踪与发案时间相近。这时,有同志提出,死者与照片的差异部分(头发长短,体型胖瘦,尸块的斑迹)都是可变部分,应该抓住牙齿等有固定特征部位进行检验。经详细检查,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的持征,与陈的照片相吻合;在投影仪下观察死者的头发,发现是新剪过的;将陈的照片底片上被照相馆修饰的部分抹去,鼻梁上的一颗小黑痣清晰可辨,这与死者面部鼻梁上的一颗小黑痣的形状、位置完全相同。从陈的照片上看,是龇牙,属一度超合,拍照片时会露牙,不露牙就会撅嘴,这与死者的牙齿特征完全符合。找到了陈的生活用品进行比对,发现尸块的左脚正好能套上鞋子。运用步法追踪原理,研究脚的着力点和鞋子的受压磨损情况,与死者步态特征相同。因此,基本可以断定,陈××是被害者。11月8日,在陈的档案里,用药水显现出一枚陈××的左手汗液掌纹,经比对,与死者左手掌纹完全一致。
这样,陈××是被害者的结论就是绝对正确的了。这段侦查工作,逐步深入,逐步接近客观实际,是科学的。推理如下:
①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被害者或者是陈××,或是其余153名下落不明的女青年中的一位:经查,其余153名下落不明的女青年都可以排除在外;所以,被害者是陈××。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特征与陈的照片相吻合,鼻梁上的一颗小黑痣与陈鼻梁上小黑痣的形状、位置完全相同,步态特征一致,那么,基本上可以断定,陈××是被害者;经查,死者的门牙、耳垂、耳屏等固定部位特征与陈的照片相吻合,鼻梁上的一颗小黑痣与陈鼻梁上小黑痣的形状、位置完全相同,步态特征一致;所以,基本上可以断定,陈××是被害者。
③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陈××的掌纹与死者的掌纹可以认定为同一,那么,陈××就是被害者;经检查鉴定,陈××的左手掌纹与死者左手掌纹可以认定为同一;所以,陈××就是被害者。
陈××是被害者,周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周是秦淮区房管所木工,具有斧头等杀人工具;家住城南,在推测的作案区域之内。加上周还具备作案时间、动机、条件,所以,可以断定,周很可能是杀人凶手。经调查,发现周曾向白下区三条巷九号的“朋友”借用过一个小厨房,作为经常与陈幽会的场所。彻底搜查了5天5夜,终于在小房间水泥地上发现两滩血迹,血型与死者血型一致。在周的住处秤砣巷六号也发现了大量血迹和物证,从其三哥住处糊墙的报纸上获取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迹,从门槛缝里找到了陈××死前所穿的“越南衫”的拉链和与包尸块棉絮上相同的宝蓝线。在周的表兄家查到了借用的自行车等。到此为止,可以确定,秤砣巷六号和三条巷九号是杀害陈××的现常周××就是杀害陈××的凶手。推理如下:
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在某处查出了大量死者的血迹和物证,那么,该处就是杀人分尸的现场;在秤砣巷六号和三条巷九号查出了大量死者的血迹和物证;所以,这两处是杀人分尸的现常
②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谁具有杀害陈××的所有必要条件,那么,谁就是杀害陈××的凶手;经查,周××具有杀害陈××的所有必要条件;所以,周××是杀害陈××的凶手。
在严密的逻辑和铁的事实面前,终于迫使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6月7日上午,他将陈带到三条巷九号,将其摔倒在地,扼其颈部,使其窒息死亡。后即返回秤砣巷家中,与其母、兄共商如何处理尸体。当晚,将陈的尸体肢解后装入麻袋,运回秤砣巷六号进行分尸。其母为造成假相,将陈的辫子剪下、剪碎、扔掉。8日上午,周犯在家继续分尸剔骨,其母在室外劈柴掩护。8日晚至深夜,周与其兄骑自行车从城南郊至城北郊沿途找水塘、厕所抛尸,企图灭迹。至此,全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19.迷雾重重辨人魔
1984年×月×日,河南柿×县××村,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故。丈夫在外服役的姚××,面如白纸,侧身躺在炕沿上,手抓着一个灯头,地上散落着灯泡的玻璃碎片。她已经死了,只有一个5岁的孩子在哭着、喊着。人们连忙给在外服役的丈夫卫同升发去电报,只等夫妻再见一面,就将死者发葬。
在检察院工作的卫同升的大哥卫启升,听人细述了弟媳死时的惨状,翻腾的脑海里顿起疑云。弟媳为人宽厚,直率,待公婆亲如父母,关系融洽。虽然同升在外服役,但她们娘们的生活依然欢快,决然不会顿起轻生之念。莫非有人加害?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明辨真伪。
11月14日,公安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死者左侧太阳穴上方,左耳垂内侧,左乳房部及左手掌、指等处有十多处电击伤。其中,左耳垂内和左手掌、指的电流量最重,中央凹隐较深,呈黑黄相间的烧伤斑痕,质地坚硬,并有碳化痂皮。现场四周的墙壁上没有任何攀登的痕迹,死者住室的木头门栓上却发现了两排刀子留下的痕迹。
另据群众反映,发案当晚11时许,全村电灯连闪了几下,但与死者同院居住的卫同升的二哥,却肯定地说,没听到当晚弟媳屋里有任何动静。
据此,公安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分析:姚××处事严谨,从没和人结过仇,仇杀可以排除。姚住室木门栓上的刀痕,据检验是刀子拨门所留,但据最先看到现场的群众反映,死者下衣整齐,而且勘验结果也证明,姚未被强奸。姚生前作风正派,并非水性扬花之人,奸杀的可能性亦被排除。死者屋内摆设完整,东西齐全,图财害命的迹象也没有。
姚身上的电击伤,虽然以左耳垂和左手掌、指的两处最重,但经分析,确认左手掌、指的电击伤才是姚触电死亡的致命伤。其他十多处电流斑,大多在姚身体左侧,都比较轻微,推断是姚左手持电线,在缺乏电工知识和心情极端矛盾的情况下多次试验所致。
这一段分析是值得再分析的。应该说,分析中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之所以说有正确的,因为它包含着如下正确的推理:
①如果死者生前处事严谨,与他人无冤无仇,那么,就不是仇杀而死;姚××处事严谨,与他人无任何冤仇;所以,姚××不是仇杀而死。
②如果下衣齐整,而且勘验结果也证明未被强奸,那就不是因强奸杀人而死;姚××下衣齐整,勘验结果证明未被强奸;所以,姚××不是因强奸杀人而死。
③如果作风正派,并非水性杨花之人,那就不会因通奸被杀而死;姚××作风正派,不是水性杨花之人;所以,姚××不会因通奸被杀而死。
④如果室内摆设完整,东西齐全,没有图财害命迹象,那就不是因图财害命而死;死者屋内摆设完整,东西齐全,没有图财害命迹象;所以,死者不是因图财害命而死。
上述推理都是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形式正确,前提也无错误,都是正确的推理。但上边的分析还包含着如下错误的推理:
①如果死者身上没有发现其他致命伤,就是没有其他致命伤;姚××身上没有发现其他致命伤;所以,姚××身上没有其他致命伤。
没有发现并不等于事实上不存在。事实上,姚××身上有钝器伤,只是没有发现而已。
②如果身上有多处电击伤并且有致命伤,那就是触电而死;姚××身上有多处电击伤并且有致命伤;所以,姚××是触电而死。
这个推理形式虽然正确,但其大前提的前后无必然联系,因为身上有多处电击伤并且有致命伤还存在着别人有意用电害死她的可能。
③姚××或是因仇杀而死,或是因图财害命而死,或是因被人强奸对方害怕奸情暴露而被害死,或是因通奸被人杀死,或是自杀而死;姚××不是因仇杀而死,不是因图财害命而死,不是因被人强奸对方害怕奸情暴露而被害死;也不是因通奸被人杀死;所以,姚××是自杀而死。
这个推理是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形式没有错误,但大前提有问题。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其选言肢不穷尽,漏掉了一种可能性:死者丈夫因与别人有男女关系而杀死她。
由于推理前提有问题,所以,推理的结论显然缺乏充分根据。由于有上述错误,侦查人员的思维就脱离了客观实际。
21日下午,卫××来到县公安局刑警队,哭诉妻子死得冤屈,请求查明事实真相,惩罚凶手,同时提出了对本村人景××的怀疑,他说孩子飞飞告诉他发案当晚,见一人身穿黑袄,弯着腰,爬在倒地的妈妈身上,象是景××的脸。局领导认为,尽管已认定姚××是触电自杀,但卫××的怀疑也不无根据,绝不能掉以轻心。于是,派了两名侦查员查证落实。
经查,景××,31岁,未婚,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入冬以来,旧病复发,疼痛难忍,夜间很少外出。发案当晚,邻居孙××在其家聊天,一直到深夜,这说明景××没有作案时间。再访飞飞,其言与卫××提供的情况吻合。但是,侦查人员经分析认为,发案当晚,暮色阴沉,屋内又无电灯,飞飞怎么能看清黑棉袄,并且认准是景××的脸呢?侦查人员的这一段思维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它是基于以下两个正确的推理:
①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具有作案时间,才可能作案;景××没有作案时间;所以,景××不可能作案。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晚上暮色阴沉,屋内又无灯,就无法看清是黑棉袄并且认清是景××的脸;发案当晚,暮色阴沉,屋内无灯;所以,飞飞无法看清是黑棉袄,并且认清是景××的脸。
23日下午,陕县公安局收到姚××的姐姐的一封信。信中反映了一条重大线索:姚××曾告诉她:“10月18日晚上12点多钟,卫××回来了。他自己把门栓拨开进到屋后,我还没有发觉。膜陇中觉得一根电线落到脖子里,把我惊醒了。只见卫××站在床边,手拿手电筒朝我脸上照。当我告诉他电线落到脖子里时,他说我是说梦话,找了好长时间也没有找到电线。他那天晚上穿便衣,说是到宁夏联系钢材,顺便回来看看,但丝毫没有去看望父母和哥嫂的意思。在我一再催促下,才不情愿地坐了一会儿,大约两点多钟就走了。临走时再三嘱咐我,不要对外人说他回来了。”姚××还对姐姐说,她这些天一直很害怕。据此,其姐要求开棺验尸,查明真相。
20.迷雾重重辨人魔老法医不顾扑鼻尸臭,操起手术刀,依次划开了颈、胸、腹部,由表及里逐层剥开,发现死者颈部左侧有一处2×1公分的淤血斑,胸大肌上也发现有大片淤血。由此认定,死者生前是受外界钝器压迫颈、胸部,后被电击而死。很显然,姚××是被他人所杀。
根据案情性质的变化,公安人员对姚××的死重新作了分析。不少群众反映,卫××性格温和,夫妻关系和睦融洽。妻子死后,他很悲痛,在认定为自杀后,又主动对公安机关提出对景××的怀疑。后虽被否定,但他仍恳求公安机关抓获罪犯,为妻伸冤。
由此看来,姚××死于丈夫之手的可能性不大。可是,如果死者姐姐所述之事属实,卫××事先不打招呼半夜回家的所有表现就让人费解了。尤其是曾落到死者脖子里的那根电线与姚××被电击杀的案情联系起来,死者当时所说的话就绝非梦话。再者,卫××过去虽然给乡亲们留下了好印象,但他入伍后11年的变化却很难预料了。因此,不能排除卫××作案的可能性。基于以上分析,大家一致认为,应该兵分两路,一路立足本地,深查细访,一路南下金华,全面了解卫××入伍后的情况。
这一段把诸多情况联系在一起的分析无疑是很重要的。它包含着下述正确的推理:
①复杂构成式二难推理:如果卫××在其妻死后的表现是真象,那么,卫××杀妻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死者姐姐信中所述的事实是真的,那么,卫××杀妻的可能性就很大;或者卫××在其妻死后的表现是真象,或者死者姐姐所述的事实是真的;所以,或者卫××杀妻的可能性很小,或者很大。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卫××先前给乡亲们留下的印象是良好的,那么,不能保证他在部队度过了11年不发生变化;卫××先前给乡亲们留下的印象是良好的;所以,不能保证他在部队度过了11年不发生变化,即他作案的可能性不是不存在的。
这里的关键是调查研究搞清事实。事实搞清楚了,全面了、认识就深刻了,就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在陕县,通过对数万人摸底排队,30多条线索聚而复散,被一一排除。
在金华,却取得了很大进展。据查,卫××与金华市一女学生罗×来往频繁,关系密切,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还一起到杭州游玩过。1984年7月,罗多次催促与卫结婚,而卫总是以“快了”搪塞,避而不谈自己是有妇之夫。显然,卫××很可能存在杀害原配、另娶新人的犯罪意图。案发前的11月11日,部队安排卫到宁波拉煤气,坐战士张××的车,但卫××根本没听安排,11日出发后至14日中午前去向不明。回部队后又嘱咐张××说:“如果有人间,你就说我坐你的车。”可见,卫××具有作案时间。据了解,卫××很爱看推理侦探小说,案例和爱情之类的书,具有作案条件。
但是,摆在人们面前的现实又不得不让人再费神思:从金华到三门峡西站,遥遥数千里,又无直达快车,他能否在这段时间里往返一次呢?办案人员打开列车时刻表,准确地计算了从彼到此的最短又是最可能被罪犯利用的作案时间及车次,终于找到了答案:如果他不去宁波拉煤气,私自乘11月11日9时13分长沙至上海的108次快车,从金华到上海,然后赶乘当天19时24分的上海到成都的182次快车,卫××就可以于发案那天即12日11时零分到达三门峡西站。如果这两次快车均不误点的话,作案时间是比较充足的。
据查,那天的车没有晚点。很有可能,卫××悄悄潜进村里,作案后立刻乘夜间车逃跑,14日11时30分左右到达金华,傍晚时回到了部队。
这一段思维无疑是正确的,对破案十分有用,它包含了下述正确的推理形式:
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卫××在外另有新欢,并且对方一再催他结婚,那就存在着他杀害原配,另娶新人的可能性;经查,卫××在外另有新欢,对方一再催他结婚;所以,卫××存在着杀害原配,另娶新人的可能性。
②推理同上:如果发案前后三天内去向不明,那他就有作案时间;卫××发案前后三天内去向不明;所以,卫××有作案时间。
③推理同上如果他爱看推理小说、案例一类的书,那他就具备作案制造假象的条件;卫××爱看推理小说、案例一类的书;所以,卫××具备作案制造假象的条件。
④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他就没有必要掩盖他未坐张××车的真象;他掩盖他未坐张××车的真象;所以,肯定有特殊原因。
⑤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108次快车和182次快车不误点,卫××就可以顺利作案;经查,108次和182次快车没有误点;所以,卫××可以顺利作案。
⑥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姚××或是因仇杀而死,或是因图财害命而死,或是因与人通奸或被人强奸而死,或是自杀而死,或是因其夫为了另娶新欢杀害原配而死;经调查,姚××不是因前四种原因而死;所以,姚××是因其夫为了另娶新欢杀害原配而死。
在无情的事实和严密的推理面前,卫××跪倒在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原来,卫××与罗某勾搭成奸后,使罗多次怀孕并刮胎。罗一再催促结婚,卫便产生了杀妻娶罗的恶念。10月16日,他私逃回家,深夜拨门入室,欲用电线勒死妻子,因为姚××惊醒而落空。11月11日,部队派他拉煤气,他作了周密安排,又私乘火车回家拨门入室,接通电源企图电死姚××,不料姚××醒了过来。卫就逼妻子离婚,她宁死不肯。
卫卡住她的脖子,将其弄昏,又用电线在姚身上多次接触,直到咽气身亡。为了逃避罪责,故意打碎灯泡,放在姚的手中,伪造现场,制造假象。返家后的一切表现均是为了蒙骗别人,以逃避法律制裁。谁知机关算尽,仍未逃出人民的法网。
至此,全案真象大白。
20.阿道夫·贝克案
一天下午4时左右,从伦敦维多利亚街139号楼的大门里走出一个胡子长得密而又长、一头白发、约莫50岁的男人。这时,一个素不相识的女人迎了上来,挡住他的去路,大叫她认识他,并要求他还她两个小时时间和一只戒指。这男子摆脱了这个女人的纠缠,横过马路向街的对面走去,女人尾随而上。他走到一个警察面前说,有个陌生女人缠着他,那女人却赶上来说,这个男人骗了她,还偷了她的东西,她要求把此人抓起来。警察把他俩带到了派出所。
这男人名叫阿道夫·贝克,女人叫奥古莉娅·麦松尼叶。她指控:一天,她去看花展,贝克叫了她一声,并问她是否就是艾维顿夫人。听对方回答说不是之后,他连声道歉,说这花展不值得一看,他本人对花有所了解,因为在他庄园里工作的花匠就不下6名。
奥吉莉娅·麦松尼叶说,她是个花迷,家里养有不少菊花。贝克当即问她,能否让他看看她养的花。当下两人说好了,次日在她家见面。次日,贝克准时来到她家,自我介绍说,自己是索尔兹伯里勋爵,顺便提到似地说,他有18万英镑的收入,并邀请她和他一起乘他的快艇到里韦拉去逛一趟。为此,她必须置办一些比较优雅的服装。奥吉莉娅同意了。接着,他板着指头,说了一串她必须置备什么服装,并写了一份必备服装的清单,还以麦松尼叶的名义开了一张40英镑的支票,用以购买这些服装。后来,他叫她把手表和戒指交给他,说要拿去照原物大小另买较贵重的手表和戒指。贝克走后一个半小时,这位女教师发现,自己另一块手表也不见了,这才起了疑心。于是,她跑到银行去,想要回支票上的钱,可是,银行里却没有索尔兹伯里勋爵的户头。她情知上当,于是,竭力想找到索尔兹伯里勋爵,她终于找到了他。她声称,她可以发誓,阿道夫·贝克就是那个自称索尔兹伯里勋爵的人。
随后查明,类似的报案者有22名单身妇女。都说有个白发男人,对她们搞诈骗,诈骗手法和索尔兹伯里勋爵一样。
临时从街上请来了15~20个男人,让这些人和贝克站在一起,然后让她们去认。她们的眼光立即盯在这个长着白发、留着小胡子的人的身上,异口同声地说,贝克就是那个骗了她们的人。
贝克赌咒发誓,说他生来从未见过这些女士中的任何一位。他在挪威办有一个铜矿,收入可观,无需去干这种诈骗和偷盗的勾当。贝克的秘书力言,说贝克确实拥有一个铜矿常警方查明,贝克在“科文特园”饭店欠有600英镑的帐,并且借了秘书的钱也还没还,他对女色也不大挑剔。这些情况都证明他有问题,但他一再发誓说自己清白无辜。
12月18日,即贝克事发的第二天,苏格兰场收到一封匿名信,说1877年,就判过一个叫约翰·史密斯的人5年监禁,此人和贝克一样,犯的是诈骗女人的罪。聘请女人到他家当女管家,开假支票,然后借故将其珠宝骗走。1877年4月20日,被骗妇女路易莎·霍华德认出了他,于是,他被判5年监禁。4年以后,他被释放,从此就失踪了。匿名信的作者认为,贝克很可能就是那个史密斯。让1877年侦查和逮捕史密斯的两名警察辨认,他们也认为,贝克和史密斯长得完全一样,是同一个人。巡官拉德斯顿也是自1877年起就没有见过史密斯,但他的证言也和他的两个同事一致。贝克脸都气白了,他举起双手绝望地叫喊,说1876——1877年他根本就不在英国。他可从南美召来公正的证人,证明他当时在南美做事。他还说,这些女人全认错了,他根本不知道那个史密斯为何许人,他从未听说这个人,也从未在英国坐过那怕一天牢。
这里,如果思维严密的话,只要实地调查一番,查清他当时确实在南美,就可以否定贝克的作案,推理如下:如果贝克当时确实在南美,那么,1877年发生的诈骗妇女案就不可能是贝克干的;贝克当时一直在南美;所以,该诈骗妇女案不可能是贝克干的。
不幸的是,当时的办案人员没有这样思索过,也没有实地进行调查,这就造成了贝克错案的必然性。
笔迹专家古林也将1894——1895年骗子给那些受害女子开衣物清单的笔迹同1877年史密斯所开衣物清单的笔迹、以及阿道夫·贝克的笔迹作了比对,他得出的结论是:1877年那个骗子的笔迹与1894——1895年这个骗子的笔迹相同,贝克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持征,但这些清单均出自贝克之手,只不过这次写清单时是用变形笔法写成的。
这里,已发现了某些不同的特征,本来可以抓住这个现象作进一步的研究,可惜的是,笔迹专家却先入为主,得出了笔迹相同,只不过这次是用变形笔法写成的这样一个结论。
它的依据,显然是下述推理:如果贝克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征,那说明贝克这次是用变形手法写成的;贝克的笔迹与骗子的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征;所以,贝克这次是用变形手法写成的。
这个推理的错误是大前提不真实,前后件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笔迹有某些不同的特征,可能是由于贝克这次是用变形手法写的,也可能是它们本来就不是一个人写的。
受害者和两名警察的辨认是那样肯定,以至检查官西蒙斯在准备提出控告时,根本不认为有什么必要再把贝克的外貌同有关史密斯的身份的档案作一番比对。这就又一次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因为即便辨认十分肯定,也不能保证不出错误。人的感官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
瓦尔多克巡官曾提醒西蒙斯说,据他所知,在史密斯档案中有“深棕色眼睛”的记录,而贝克的眼睛是天蓝色的,但西蒙斯并未予以理睬。在他看来,当面辨认比档案记录更可靠,档案记录往往是极马虎草率的。当瓦尔多克坚持自己的意见时,他被从贝克案的侦查工作中撤了出来,换了巡官弗雷斯特。
瓦尔多克的提醒,本来应该引起西蒙斯的注意,因为他提醒的是一个逻辑矛盾:骗子的眼睛是深棕色的,骗子的眼睛不是深棕色的(是天兰色的)。而只要存在逻辑矛盾,就有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的必要,而不能轻率地下结论。西蒙斯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即便档案记录往往是极马虎草率的,即便当面辨认比档案记录更可靠,也不能在存在逻辑矛盾的情况下得结论,说史密斯和贝克是同一个人。因为前者并不构成后者的充分条件。
因有不同意见便把瓦尔多克从贝克案侦查岗位上撤下来,更是主观粗暴、荒谬绝伦的。
贝克的辩护人是一位老练的律师希尔,他把打赢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笔迹专家古林的交锋上,如果古林作为公诉人一方的证人出庭的话。要是古林作证时说,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相同,两者出自一个人之手,那么,希尔将借助于南美来的证人,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希尔的思维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充足理由,可以整理为下述推理:
①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1877年案犯的笔迹与1894——1895年案犯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便是假的,说明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案犯;如果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出于同一人之手是假的,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所以,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南美;所以,贝克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但是,公诉人阿沃里予见到了这一点,他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笔迹问题。他只说:1894——1895年罪犯开给骗女人的衣物清单是贝克用变形笔法写的。显然,公诉人并不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
希尔跳了起来,请求法官允许他向古林提一个关于1877年的清单的笔迹问题。为了防止陪审团对有前科的被告人产生某种成见。英国法庭有一个规定:在陪审团尚未宣布就案犯的新罪行作出裁判之前,法庭发言不得提及被告人过去的过失和前科。阿沃里利用了这个规定,认为希尔的请求应予以拒绝,因为它涉及往事而与本案无关。希尔愤然抗辩,说这件往事与本案有直接关系。他的整个辩护词都是以这件事为依据的。可是,法官富尔顿断然禁止提出与1877年案有关的问题。富尔顿显然是在滥用法官权威。
由于禁止提与1877年案有关的问题,两位警察的证词就用不上了,但也无关大局,因为阿沃里已把受骗女人的辨认结果搬了出来,这已足以对陪审员们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2位受害者中有十位在开庭前的侦查阶段就已认定贝克就是骗过她们的人。她们一个接一个地出庭作证,指着贝克说:“就是他!”但有几人受害者不大敢肯定,但谁也没理会这一点。例如安娜·汤森说:“他就是那个人,但是当我听他说话时,我又有点怀疑了。
在我家他说话带有美国口音。“辩护人力图要陪审员们注意这些证言,但他的努力全都白费了。奥吉莉娅·麦松尼叶作证时说:”该罪犯右耳下脖子上有块伤疤,小小的象胎记似的伤疤。“希尔要求这位证人指出被告的伤疤。她说:”现在看不见这块伤疤了。“
希尔的提醒是有充足理由的。有伤疤和没有伤疤是互相矛盾的,是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
如果从这儿打开缺口,深入下去,冤案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可是,希尔的努力没有取得结果。贝克强烈声明,他说话并不带有几乎所有女证人都说过的那种口音,然而全都没用。5月5日,陪审团认定,贝克有罪,富尔顿法官给他判了7年监禁。由于办案者在一系列问题上忽视客观事实,带有主观随意性,造成冤案是必然的。
次日,贝克被投入监狱。尽管法庭并未查到贝克的“罪行”同1877年约翰·史密斯的罪行有何瓜葛,但他还是得了个按史密斯编定的囚号。更有甚者,这个囚号上还添了一个表示有过前科的字母“V”。
贝克再三申诉,说他1877年身在南美,不可能作史密斯的案,可能是史密斯在1985年又去诈骗妇女。贝克的律师请他看看对史密斯的控诉书上有关其特征的记载,但这个请求也遭到了拒绝。不过,内政部有位官员还是到监狱管理局去询问了史密斯的外貌持征。
他当时查明,史密斯是犹太人,曾行过割礼、即对初生男婴用石刀割损阴茎包皮。
这对贝克来说,是根本不可能有的事。内政部提请富尔顿法官就这个问题说说个人意见,而富尔顿竟给了个荒唐绝顶的答复:“即使贝克不是史密斯,我也还是不相信贝克在南美呆过。”
根据史密斯曾行过割礼一事,利用下面的推理,轻而易举地就可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①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发果贝克没有行过割礼,那么,贝克就不是史密斯;如果贝克不是史密斯,那么,1877年案就不是贝克所为;如果1877年案不是贝克所为,那么,1894——1895年案也不是贝克所为;所以,如果贝克没有行过割礼,1894——1895年案不是贝克所为。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贝克没有行过割礼,那么,1894——1895年案就不是贝克所为;贝克没有行过割礼;所以,1894——1895年案不是贝克所为。
令人不解的是,富尔顿法官却一个劲儿地把头埋在沙堆里,不理会这个简单的逻辑。
于是,一切照旧,唯一的变化是贝克的囚号被去掉了“V”字。直到1901年7月8日,贝克才得以交保假释。
他想尽了一切办法来证明白己蒙受冤屈,直到为支付律师的诉讼费而倾家荡产,也没料到厄运会再次降到他头上。
1904年4月15日,贝克刚走到一个人行道上,迎面跑来一位少妇,冲他嚷道:“你不就是那个拿了我的珠宝和金镑的人吗?”贝克不由倒迟几步,差点儿没吓昏。“不”,他惊悲万状地哀鸣起来,“不是我,我不认识您。我生来从未见过您。”但那个少妇却一口咬定:“就是你,就是你骗了我的珠宝。”在惊惶失措之际,贝克拨腿就跑,可是一名侦探早已挡住他的去路,贝克又一次被捕。
报上报道了贝克被捕的消息,马上又有妇女到警察局去投诉,她们都是以类似手法被骗走了珠宝和钱财,贝克就是那个骗了她们的人。无论贝克赌咒发誓,全都没用。这一次,他已经没有钱来雇律师当辩护人了。由于过于沮丧,他没能准确无误地介绍情况。
证人们出庭时都发誓说没有认错人。这次,照样也是没有人注意证言中的模糊不清之处和相互矛盾之处。其中一个说,骗子戴单眼镜;而另一个却说,没见戴单眼镜。这些细节,全被“就是他”的一片叫喊声淹没了。陪审团在开庭头一天就已经认定贝克是有罪的。
不过,法官格兰瑟姆倒是产生了某些怀疑。他决定暂缓作出判决,并下令将贝克转移到预审监狱去。
要不是开庭10天以后发生了一件使贝克案件得以澄清并在伦敦掀起一阵怒涛的事件,说不定贝克仍然摆脱不了悲惨的命运。
1904年7月7日,巡管坎尼听到派出所值班警察报告说,他们抓到一个把自己从两个女演员那儿骗来的戒指拿出来卖的人。听完之后大为惊奇。因为听到的事情经过和贝克案件中所有女证人所说的完全一样。坎尼立即跑去看那个被抓的人,一见面,不由倒抽一口冷气。这个人名叫威廉·托马斯也是一头白发,和贝克个子差不多,面部特征也极其近似。但贝克显得更年轻一些,体格却不如这个人健壮。
有5个以上认过贝克的妇女被召来进行辨认,这一下傻了眼,都惊叫“原来是这一个!”1896年唯一的一个说骗她的不是贝克的那个女人也说:“9年前骗我的正是此人!”其他女证人全被请来认过,她们都承认,以前认错了人。一边道歉,一边表白自己。这位托马斯的一侧耳朵下面确有一块伤疤,贝克却没有,这人也确实实行过割礼。1877年所记下的有关约翰·史密斯的全部外貌特征都与他相符。显然,这个人才是大骗子史密斯。
人们一直把贝克误认作这个人而使贝克成了替罪羊。推理如下:当且仅当这个人一侧耳朵下面有一块伤疤,行过割礼,并且其他外貌特征和1877年所记的有关史密斯的其他面貌特征完全相符,那么,这个人就确是使许多妇女受了骗的大骗子,而贝克只不过是蒙受冤枉的替罪羊;已查明,这个人一侧耳朵下面确有一块伤疤,行过割礼,并且其他面貌特征和1877年所记的有关史密斯的其他面貌特征完全相符;所以,这个人就是使许多妇女受了骗的大骗子,而贝克只不过是蒙受冤枉的替罪羊。
这是一个正确的肯定前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结论是确定无疑的。
于是,一个骇人听闻的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贝克得到平反,并领到了五百英镑的赔偿费。但这件事激起了公众极其强烈的义愤,以致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了控告。
应该说,这个案子确有许多使人落入错误陷阱的地方。但是,如果办案人员能够从客观实际出发,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正确进行推理的话,错误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办案人员反其道而行之,主观臆断,才冤枉了好人,放纵了罪犯。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21.荧光屏前的女尸案
1980年2月15日傍晚,科西嘉岛上的阿雅丘市A街一声枪响,一件谋杀案发生了。警察马上赶到了出事房间。起居室电视机前的地板上,仰躺着一位全身赤裸的年轻妇女的尸体。
电视机开着,荧光屏上溅有血迹,被害者的腹部有一大伤口,内脏和骨肉都翻露在外,地板上流着鲜血。
被害者脸色苍白,不过,仍然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年轻漂亮的女人。根据死者的脸部表情分析,死亡降临之际,她已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死者叫杰妮·切尔克,是法国籍公民。
在起居室通向厨房的过道上,警察发现了一支双简猎枪,其他什么也没发现。猎枪执照表明,过道上的双筒猎枪是莫尔的。
实验室里送来了勘验报告。猎枪明显地被彻底擦拭过,两个已射出的弹头的空弹壳仍在枪膛里。这些子弹是大型猎弹。无法证明是谁使用过这支猎枪。
警察很快就找到了莫尔。自从2月11日以后,莫尔就住在了阿雅丘市精神病医院,接受精神病治疗。莫尔的医生告诉探长劳伦斯:莫尔的妻子老是吵着要与他离婚,以便与新欢结婚。莫尔不答应,她就想方设法对莫尔进行心理摧残。只要莫尔在家,她就喋喋不休地讥讪莫尔在夫妻生活中不是个称职的丈夫,有时还讲些她与情夫寻欢时的情景,来刺激莫尔。任何一个神经正常的人都无法忍受这种情况,莫尔也不例外。2月11日,莫尔被人认为患了轻度精神错乱症被送进精神病院。
检查了杰妮的个人通讯地址录,发现杰妮有三个情夫:马钉赖伯安,保罗·加格,艾伦·布莱斯特。这三个人立即被传唤到警察局。通过询问,这三个人都认为,自己是杰妮唯一的情夫,他们每人都期待着与杰妮结婚。三个人都竭力声明,出事的时候,他们未在现常一个已婚妇女同时与几个男子交欢,并答应有朝一日与他们结婚,这真是一个危险的游戏。案件确实扑朔迷离,不好捉摸。四个男子都可能有作案的动机,四个男子都可能是杀死杰妮的凶手,因为他们都有可能知道自己是杰妮企图摆脱的对象,或可能发现杰妮同其他男人寻欢作乐。推理如下:
①三段论第一格凡有可能知道自己是杰妮企图摆脱的对象,或可能发现杰妮同其他男人寻欢作乐的人都可能产生杀死杰妮的动机;四个男人都有可能知道自己是杰妮企图摆脱的对象,或是可能发现杰妮同其他男人寻欢作乐的人;所以,四个人都可能产生杀死杰妮的动机。
②推理同上凡有可能产生杀死杰妮的动机的人都有可能是杀死杰妮的凶手;四个人都是有可能产生杀死杰妮动机的人;所以,四个人都可能是杀死杰妮的凶手。
由于调查不到足够的证据,警方不得不放了杰尼的三个情夫。这三个人神情非常坦然,都声明未去过杰妮所住的公寓。事实上,在莫尔和杰妮的房间里,也未发现他们任何人的指纹。莫尔的邻居们看了这三个人的照片,也讲从未看到过其中任何一个人进出过莫尔、杰妮住的公寓。马盯保罗和艾伦不约而同地讲,他们每人都将杰妮带到自己的公寓寻欢作乐。据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这三个情夫谋杀杰妮的可能性不大。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这三个人神情十分坦然,莫尔和杰妮的房间里没有他们之中任一个的指纹,并且邻居们也从未见过这三人出入过莫尔和杰妮居住的公寓,那么,这三个人作案的可能性就很小;事实上,这三个人神情十分坦然,莫尔和杰妮的房间里没有他们之中任一个的指纹,邻居们也从未见过这三人出入过莫尔和杰妮居住的公寓;所以,这三个人作案的可能性很校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出事的那天晚上,凶手一定与杰妮在一个房间里。唯一能进入房间的门上有锁,别的人,如果得不到杰妮的允许,是进不了房间的,杰妮一定知道这个人在房间里,二个十分熟识,她对他毫不留意。
检查官伦纳德认为,只要弄清杰妮为什么要光着身子,就可能顺藤摸瓜地找到凶手。
能作的解释无非是性交,洗澡,或者因为天气太热等。但是当时天气并不热。从搜查结果看,没有迹象表明,杰妮打算洗澡或已经洗了澡。尸体剖检报告表明,杰妮死亡之前,没有性行为。莫尔曾告诉过医生,他的妻子在家里总是奚落他。这是一个很好的解释,能回答杰妮为什么赤身露体。杰妮用赤身露体来羞辱他,进行心理折磨,逼他离婚。
有人提醒检查官:“莫尔不可能是枪杀杰妮的凶手,因为出事的时候,他正在医院里。
是否有这样的可能性,是莫尔雇了谁来干的?“检查官摇摇头。”杰妮是不会赤身露体同一个陌生男人一起坐着看电视的。如果这个人不是杰妮的丈夫,就是她所熟悉的情夫。从所掌握的情况分析,很可能是莫尔,其他可能性很校“探长劳伦斯发言:”如果是莫尔,那么,所发生的一切将能顺理成章地讲清楚。莫尔从医院偷偷回家,杰妮又当着莫尔的面玩弄她那套心理折磨的伎俩,羞辱他,并吵着要和他离婚。莫尔失去了理智,抓起猎枪就是两枪,随后稍收拾一下,就匆匆离开,回到了医院。我们要调查一下,莫尔是否有可能离开医院,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干这些事情。“
经过调查,证实了莫尔完全有可能离开医院并有足够时间干这些事情。医院的管理十分松懈,病人和普通人穿戴一样,来去难以辨清是否是病人。尤其是晚饭后,病人是否外出,无人具体过问。莫尔只要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就足以实施杀害杰妮的全部犯罪行为。所以,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莫尔就是杀害杰妮的凶手。整个推理过程如下:
①否定前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是与杰妮十分熟识,能出入杰妮房间,并且杰妮对他毫不留意的人才是凶手;别的人都不可能是与杰妮十分熟识,能出入杰妮的房间,并且杰妮对他毫不留意的人;所以,别的人不是凶手。
②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杰妮赤身露体是为了洗澡,那必然有洗澡的迹象;经查,没有任何将要洗澡或洗完了澡的迹象;所以,杰妮赤身露体不是为了洗澡。
③推理同上如果杰妮赤身露体是为了进行性交,那么,尸体剖检必然能找到性交的痕迹;尸体剖检没有发现任何性交的痕迹;所以,杰妮赤身露体不是为了进行性交。
④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杰妮赤身露体或是因为天热,或是因为洗澡,或是为了进行性交,或是以此羞辱她的丈夫,逼他离婚;经分析,杰妮赤身露体不是因为天热,不是因为洗澡,不是为了进行性交;所以,杰妮赤身露体是为了以此羞辱她的丈夫,逼他离婚。、萃评硗先绻资质悄屠吹娜耍敲矗苣莶换岢嗌砺短搴退黄鹂吹缡樱痪治觯苣莩嗌砺短搴退黄鹂吹缡樱凰裕资植皇悄屠吹娜恕?
⑥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凶手是莫尔,那么,所发生的一切才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所发生的一切能得到合情合理的解释;所以,凶手是莫尔。
⑦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莫尔能离开医院并有足够的作案时间,那么,莫尔就是作案者;经查,莫尔能离开医院并有足够的作案时间;所以,莫尔是作案者。
根据以上的推断,立即逮捕了莫尔。在无懈可击的推理面前,莫尔无可奈何地交待了作案的全过程,并未出乎人们预料之外。
22.九张半售粮清单
在吉林市江南大桥上,舞兴未消的两位姑娘,合骑一辆自行车边走边兴奋地谈着。
突然,一辆绿色自行车从后边驶来,紧贴着她们的前车轮向右边靠去。“嗳!嗳!你干什么?”A姑娘怒斥着,迅速跳下自行车。“干什么?交个朋友呗!”“真不要脸!谁和你交朋友?”B姑娘也不畏惧,推车就走。“啪!啪!”,两嘴巴声,鲜血立即从B姑娘鼻孔流出。“要走先把命留下来!”三个歹徒各持尖刀,对两个姑娘一顿拳打脚踢,然后把她们劫持到一片树林里。灭绝人性的蹂躏,从当晚10时一直到次日3时。这是发生在吉林市船营区的一起重大强奸案件。
公安人员从两个姑娘报案的话中得知,在第一现场,B姑娘曾用犯罪分子给的一张纸擦鼻血,然后扔到了现场,他们认为这是一条重要线索,立即向有关领导作了汇报,并请求去现场勘查。
第一现场在江南桥头西侧。在一丛小树下,他们找到了那张擦血纸。这是半张粮店用的售粮清单,虽有数字,但没有时间,没有使用单位,没有买粮用户。在第二现场,他们又找到了9张同样的清单,而且有一张还清楚地写着“吉林第二监狱”和一个用户的名字。“罪犯的踪迹找到了!”他们又在现场提取了其他遗留物品。
根据被害人叙述和侦查员汇报,船营公安分局和治安处领导决定:
一、查找与××××××号相近的自行车;
二、逐户清查林校前边两座居民住宅楼,因为犯罪分子自称在那里住;
三、控制复杂场所,交通要道,注意发现犯罪分子;
四、重新全面勘查现场,提取新的物证;五、查找售粮清单的使用单位、接触人和其中的嫌疑人。
公安人员的这段思维过程,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包含着如下的推理:
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擦血纸是罪犯给的,那么,找到它就可以找到罪犯的有关踪迹;擦血纸是罪犯给的;所以,找到它就可以找到罪犯的有关踪迹。
②推理同上如果罪犯骑的是与××××××号相近的绿色自行车,那么,寻找罪犯就应该寻找与××××××号相近的绿色自行车;罪犯骑的是与××××××号相近的绿色自行车;所以,寻找罪犯应该寻找与××××××号相近的自行车。
③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罪犯自称说居住在那里,那就有可能住在那里;如果罪犯有可能住在那里,那就应该清查那里;所以,如果罪犯自称住在那里,就应该清查那里。
④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罪犯自称住在那里,就应该清查那里;罪犯自称住在林校前边两座居民住宅楼;所以,应该清查林校前边两座居民住宅楼。
⑤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控制复杂场所,交通要道,才能尽快发现犯罪分子;我们要尽快发现犯罪分子;所以,我们要控制复杂场所,交通要道。
⑥推理同上只有查找售粮清单的使用单位,接触人和其中的嫌疑人,才能找到与售粮清单有关的犯罪人;我们要找到与售粮清单有关的犯罪人;所以,我们要查找售粮清单的使用单位,接触人和其中的嫌疑人。
侦查人员给吉林第二监狱打了电话,回答说在长春路买粮。他们找到了那个买粮的用户,也说在长春路买粮。找来了粮店收款员,她十分肯定地说:“这是我们粮店用过的清单,笔迹是前任收款员的。”粮店刘主任说:“用过的清单都是统一保管的,外人没有接触条件。于是,五名侦查人员和粮店负责人连夜对店,里的20名职工和家属进行了排队,最终确定了三名重点嫌疑对象。可是,通过通宵达旦的查证,全部被否定了。
其他四路人马也没有什么进展,线索断了。
既然清单是长春路粮店的,那么犯罪分子必然与粮店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内部职工和家属被排除了,那只能是外部人员了。疲惫困乏的高副队长以桌当床,躺在上面翻来复去总是睡不着。他发现自己有一个关键性的失误,没有查看清单的存放地点。应该查清清单的流出渠道。
这一段思维过程包含了下述推理:
①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清单都是统一保管的,外人没有接触条件,那么,现场找到的清单就和内部人员有关;粮店主任说,清单都是统一保管的,外人没有接触条件;所以现场找到的清单和内部人员有关。
这个推理,形式正确,但小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即粮店主任讲的话不确实。这可为后边的推理所证实。
②推理同上如果清单是长春路粮店的,那么,犯罪分子必然与粮店有某种内在联系;已确证清单是长春路粮店的;所以,犯罪分子必然与该粮店有某种内在联系。
③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犯罪分子或是内部人员,或是外部人员;已查证不是内部人员;所以,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员。
④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员,那么,外部人员就必然有接触清单的条件;已证实犯罪分子是外部人员;所以,外部人员必然有接触清单的条件。
⑤肯定后件式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查看清单的存放地点,才能搞清清单的流出渠道;我们要搞清清单的流出渠道;所以,我们要查看清单的存放地点。
五名侦查员,几乎翻遍了存放在天棚上的能装三、四手推车的清单,终于发现了一本1973年3月份的票单,与现场上的清单完全一样,但没有发现2月份以前的清单。1972年以前的票单在哪里呢?在座谈会上,有的职工反映,去年7月打扫卫生时,从板棚内的煤堆上清出了许多废粮证和废清单,放在院子里烧毁了。当时,大门关着,没有外人出入。
“棚子在哪里呢?”“十一月中旬拆了,现在,正在那里盖熟食间。”侦查人员来到后院,这里有十多名工人正在施工。他们在墙角的煤堆里发现了两本1972年的票单,格式,笔迹和现场的完全一样。他们决定顺藤摸瓜,从能接触长春路粮店工地的人着手排查。
正在长春路粮店施工的是船营区建筑公司直属工程队。接触过长春路粮店工地的共有25人,现在有17人继续施工,另有6人在青年路轻纺站工地施工,还有两人已被解雇。
经排队和深入调查,现场施工的17名工人都被排除,轻纺站施工的六名工人也被排除。
另外两名已被解雇的临时工,一个叫李斌,一个叫金田。11月27日、28日上了两天班,29日未来,30日上午来得很晚,而且只点了个“卯”就走了。据查,这两人的体貌特征与犯罪分子相似,特别是李斌,骑一辆绿色鹿牌自行车,这与其中一个犯罪分子所骑的自行车颜色相同。
居委会的干部反映,李斌经常与孙×及另一个工人在一起,“极有可能就是这三个家伙!”李斌的弟弟证实,李斌是个电工,有电工刀,骑着一辆绿色鹿牌自行车,29日晚没有回家。其姐姐证实,29日晚,李斌一宿没有回家,第二天早4点才回来,穿的是她的黑呢子上衣。其父母也反映,李斌在被解雇的前一天被金田叫去,一宿没回来。第二天早晨回来时说是在孙×家住的。时间,体貌特征,黑呢子上衣,绿色鹿牌自行车,电工刀,李斌完全具备。侦查人员假装到孙×家查夜,孙×不在家。通过与孙母谈话了解到,孙×身高1.7米,圆脸,黑呢裤,黑皮鞋,黄棉帽,骑一辆飞鸽自行车。这些都符合受害人描述的罪犯的特征。显然,李斌,孙×,就是犯罪分子。推理如下:
①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作案嫌疑人或是在长春路粮店继续施工的十七人,或是在青年路轻纺站施工的六人,或是两个已被解雇的人;作案嫌疑人不是在长春路粮店继续施工的十七人,不是在青年路轻纺站施工的六人;所以,作案嫌疑人是两个已被解雇的人。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时间、体貌特征,绿色鹿牌自行车,有电工刀等情况李斌都完全符合,那么,李斌就是该案作案嫌疑人;经查,上述情况李斌都符合;所以,李福斌是该案作案嫌疑人。
③推理同上如果孙×的身高、脸形、黑呢裤、黑皮鞋、黄棉帽、骑飞鸽牌自行车等情况都符合罪犯的特征,那么,孙×就是该案作案嫌疑人;经查,孙×的各种情况都符合罪犯的特征;所以,孙×是该案作案嫌疑人。
经过最后的较量,三条色狼全部落网,并交代了团伙作案三十六起、包括六起特大轮奸案,四起重大强奸案,二十六起流氓盗窃、抢窃案的重大罪行。一个重大犯罪团伙终于被摧毁了。
23.“十·一九”井尸案
1984年10月19日二时许,在××市秦淮区弓箭坊的凤凰古井里发现了一具少女尸体。
尸体上穿着的衬衣和两件毛衣均被掀至腋下,下身裸露,赤足,双脚被一根白纱布带紧紧捆扎着,口腔内塞有一只长简棉纱袜。勘查时没有发现罪犯留下的痕迹。法医鉴定表明,少女曾被奸污,因颈部受压迫窒息死亡。经解剖化验,死者胃内有蜜饯萝卜丝等物,大约在饭后6小时死亡。
经查死者名中叫曹××,13岁,小学五年级学生,家住古井附近的李府巷12号,于2月13日下午失踪。根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侦查人员认定,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抛尸案。
推理如下:
①三段论第一格凡受害者被扼致死的都是凶杀案;此案受害者是被扼致死的;所以。此案是凶杀案。
②组合式联言推理少女被人强奸;少女被人扼死;少女的尸体被抛入井内;所以,此案是一强奸杀人抛尸案。
为了迅速侦破这起恶性案件,市局刑警大队和分局刑警队及派出所立即组成若干侦查小组,深入群众,开展紧张细致的调查工作。曹××的姐姐反映,其妹于2月13日失踪时,身穿大红色滑雪衫,棕色中长细格长裤,棕红色浅帮两眼皮鞋。那天上午9点,其妹上街买了两角钱的蜜饯萝卜丝。下午3点20分左右,邻居曾看见她站在院内自来水池旁,而3点40分左右,其姐回家却不见她的踪影。所以,曹××的被害时间就在13日下午4至5点左右。
凤凰古井,位于弓箭坊小巷的凹处,远处的人一般不易知道。勘查时发现,井内有两块投入水中不久的大青砖,很可能是罪犯为沉尸灭迹所为。有人反映,2月13日晚九时多,曾见一身高1.70米左右的男青年,身穿黄衣服,头戴鸭舌帽,25岁左右,推一辆28自行车,靠在工地不远的墙上直喘气,车后包架上用毯子裹着一个大包袱。见工地上有人,便推车向东,出李府巷后进入了弓箭坊。还有人反映,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曾见曹××在离家不到200米的彩霞街理发店门口玩。曹的姐姐反映,其妹四点钟就要烧晚饭,晚上还要与父亲去看电影,不大可能远去。由此推断,发案现场就在被害人家附近。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曹××4点钟左右还在离家不远的地方,4点钟还要烧饭,不可能远去,且她被害的时间也是四五点左右,那么,发案现场就在她家附近;经查,曹××4点左右还在离家不远的地方,4点钟还要烧饭,不可能远去,且她被害时间也是四五点左右;所以,发案现场就在她家附近。
根据城南人口稠密,户外人多,犯罪分子是白天强奸杀人后又移尸古并,整个过程只有6个小时的时间,得出犯罪杀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这一点,陌生人是难以作到的。也正因为是熟人,罪犯才决心杀死被害人。罪犯可能有前科和劣迹,单身居住,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但又没有良好的藏尸环境。急于处理尸体。
推理如下:
如果作案环境人口稠密,户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强奸杀人,那么,罪犯杀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须将被害者引入室内;如果将被害者引入室内,那么,罪犯肯定是熟人,并且具备单身居注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的条件;所以,如果作案环境人口稠密,户外人多,且又是大白天强奸杀人,那么,罪犯是熟人,并且具备单身居注独门独户或有单独房间的条件。
这是一个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由于侦查范围越来越集中,罪犯脸谱也已经形成,于是,向全市各派出所发出协查通报,侦查人员则集中全力,以被害人住处与沉尸的古井为重点,在李府巷的六个邻近居民段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重点放在李府巷、弓箭坊和颜料坊三个居民段。
经定人定时定位的逐个排查、筛选,排出了十多个嫌疑人,最后把疑点集中在第二机床厂二车间工人伍××身上。从时间上看,伍2月13日下午病休;从环境看,伍同被害人同住一个大院,是靠大门的第二家,被害人出入必经伍家门口;伍单身居住,且房后有小天井。从犯罪基础看,伍曾有拦路强奸的犯罪嫌疑。以脸谱看,伍身高1.7米左右,有鸭舌帽、28自行车等。而且,伍2月15日洗过床单,手上有伤痕。显然,伍××具有作案条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这也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谁具有作案时间、环境、思想基础,而且与罪犯脸谱相像,那么,谁是罪犯的可能性就很大;经查,伍××具有作案时间、环境、思想基础,且与罪犯脸谱相像;所以,伍××是此案罪犯的可能性很大。
侦查人员接触了伍××。伍声称,13日下午1~5时,他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没有离开,并有邻居看到。如果真是这样,他就没有作案时间,应予以排除。因此,查证伍到底有无作案时间就成为关键。经过调查,看到伍拆洗自行车的共有三人:一是杨××,下午一点多外出时看到伍在拆车;二是杨妻,3点20分去上班时看到伍在洗自行车零件;三是退休的蒋老师,5点多看到伍在装车。这三人只能证明三个时间伍在拆装自行车,但不能证明3点20分到5时之间的时间伍在干什么。既然不能确定伍没有作案时间,那就不能排除伍的嫌疑。由于在6个居民段中没有发现一个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伍仍被确定为重点嫌疑对象。这是一个选言推理过程:作案者或是伍××,或是其他具备作案条件的人;其他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不存在;所以,作案者是伍××。
2月23日,有人在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堆里拣到一件红色滑雪衫。闻讯后,侦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又找到了被害人失踪时穿的裤袜一捆,在水溏中找到棕红色浅帮皮鞋。
经检验,发现被害人裤子的膝盖和腰部有星波罗鸡粪及鹌鹑毛之类的粘附物。经调查,伍家曾养过波罗鸡和鹌鹑。侦查人员对伍的住处进行了秘密搜查,在伍的床下及小天井的鸡笼上发现了四根头发,经化验,与死者的血型相同。接着,又找到了被害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和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在伍家小天井的芦席上,还发现了鸡粪、鹌鹑毛,经比对,与死者裤子上提取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及煤渣成分与伍家的红砖、煤渣成分也一样。这些证据,已不是零散的事实,而是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伍××就是杀人凶手。这是一个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伍××不但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而且在伍家发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头发,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与死者裤子上粘附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的鸡粪、鹌鹑毛,以及与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煤渣成分完全一致的红砖、煤渣,才足以证明,伍××是杀人凶手;现已查明,伍××具备作案的时间、条件,在他家找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头发,与捆尸带相同的布带,死者留在伍床上的尿迹,与死者裤子上粘附的鸡粪、鹌鹑毛种类、结构完全一致的鸡粪、鹌鹑毛,以及与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红砖屑、煤渣成分一致的红砖、煤渣;所以,足以证明,伍××是杀人凶手。
一副铮亮的手拷戴在了伍××的手上。在确凿的事实和铁的逻辑面前,伍犯终于供认了强奸杀人的罪行:2月13日下午3点多,伍犯在院内拆洗自行车,曹××从外面进来,经伍家门口。伍见四周无人,遂起歹念,用力将曹推入房内。曹栽倒在地,昏了过去。
伍锁了门,对曹进行猥亵。曹被摸醒后,与伍搏斗,咬伤了伍的手指,伍便残忍地卡住姑娘的脖子,并用枕巾拼命塞进口腔,使其窒息死亡。接着,又把曹抱在床上,剥下裤子奸尸,后用被害者袜子塞入姑娘口中,将尸体放在床下,然后,到院子里假装擦自行车,窥探动静。晚饭后,伍将被害人衣服扔到红花公社东风大队的垃圾场上,皮鞋丢进水溏。
晚上9点钟,用自行车将尸体驮到凤凰枯井,抛入其中。后两天连续向井内投入两块大青砖和四块红砖,企图沉尸灭迹。可他哪里知道,罪恶之迹是不可能完全灭掉的。
24.汽车爆炸案
1979年5月7日下午6点15分,在成都剧场附近的人民中路干道上,满载乘客的1031号汽车正穿过繁华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突然,车内发出震耳欲聋的爆炸声,强烈炽热的气浪,卷着大量残渣碎块,向四面八方迅猛冲击,一块7公斤重的车顶通风口铁盖。
飞到临街的五层楼上,三具尸体和一条大腿抛出车外。共死亡10人,伤16人。
这起重大恶性爆炸事故发生后,省市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亲率400多名干警,迅速奔赴现常录像、拍照、绘画,客观记录爆炸现场原样,访问目击者,清理现场,勘验鉴定车内上百个爆炸痕迹。化验人员反复进行化学、薄层、光谱分析,鉴定爆炸物成分和其他可疑的金属片。法医忙着检验尸体,从伤的部位和烧灼伤、碰撞伤、炸击伤、撕裂伤和肢体断离等,确定死者爆炸时的位置和冲击波的方向。民警们走遍千家万户,调查询问,寻找坐车人,调查爆炸前后的疑人疑事。
经过七个不眠的昼夜,事故的基本面貌已经查清:1031号公共汽车于5月7日下午5时25分从火车南站载客开出,沿途经过七个站,在成都剧场上下乘车后,行驶200多米至白家塘街西口发生爆炸。经技术鉴定,汽车上可能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完好无损,爆炸事故是带上车的炸药造成的。逐一调查沿途上下的110名乘客得悉,爆炸前已下车71人,未发现与爆炸有关的任何可疑迹象;爆炸时在车上的39人查清了38人,亦未发现有人携带和接触爆炸物,唯一未查出姓名、在案件中编为6号的死者情况不明。显然,6号死者与爆炸有关。这是连续两次运用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得出来的结论:
①爆炸或是车上容易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造成的,或是带上车的爆炸物造成的;爆炸不可能是车上容易引起爆炸的油箱等部件造成的(因油箱等部件完好无损);所以,爆炸是带上车的爆炸物造成的。
②爆炸或是与第一名乘客有关,或是与第二名乘车有关,……或是与第110名乘车有关;经查,爆炸前下车的71名与爆炸无关,爆炸时在车上的其余38人与爆炸无关;所以,爆炸与六号死亡者有关。
5月13日,在市公安局召开了案倩分析会。详细审查来自现场的电视录像,勘查笔录,尸体检验、化验报告和调查材料,审查事故的所有细节,研究爆炸物所在位置与周围人物的关系,判断事故性质,确定侦查方向。痕迹照片和电视录像清楚表明:车内一号座位的四周车体,有爆炸冲击波和夹杂的铁螺钉平行射入的痕迹,在一二号座位之间靠右侧,上端车顶被掀开一个大洞,下面车底被炸穿,上下两端恰连成垂直线,其周围几乎同样高度的四个损坏部位成对称状,将其连成两条对角线,正交叉在垂直线上,证明这个交叉点就是爆炸的中心点,炸药就是从这里向四面炸开的。这个位置是在车内的空间,高度距汽车底90~100公分,没有悬挂和放置物品的条件,炸药必然是带在处于这个位置的乘客身上。从车上39个人站的位置看,6号死者就站在爆炸中心位置,其腰腹部处于爆炸中心点,其余四名死者和两名重伤人员,分散在其他周围,形成一个圆圈。
6号死者的腹部、腰部、胸部和面部全被炸光,只剩下背部连着后头皮和两条大腿。其四周的死伤者,在左侧的伤在右,在右侧的伤在左,在前面的伤在后,在后面的伤在前,且均伤在上部。从其高度看,也明显地以交叉点为中心,形成一个圆。只有爆炸物带在6号死者身上,并从其腹部爆炸开花,才会呈现这种点和圆的现象。
那么,爆炸事故又是怎样造成的呢?引爆炸药必须使用雷管。在一般情况下,雷管不会自爆。现场发现了拇指大的一些铁螺钉,炸开花的子弹壳和弹头。其中,14个铁螺钉射入了死伤者人体,证明这些东西是和炸药放在一起用来加大杀伤力的。将螺钉、子弹、雷管等物捆绑在一起进行了上百次模拟试验,证明了雷管不可能由于磨擦和碰撞引起爆炸,检查获得的残渣碎片,未发现齿轮、发条、弹簧、线路板,晶体管等定时爆炸和摇控爆炸装置的零件,这就排除了其他人把制造爆炸事故的罪责转嫁给6号死者的可能性。
唯有6号死者尸体残骸部发现两块金属片,外层是纯锌,内层附着物含锰,似电池的锌皮。在车上还找到一个2号电池的塑料盖和一些断节多股铜丝,红色塑料电线。10名死者。9人尸体基本完整,只有6号死者炸得很烂,双手未留下任何残海这种现象说明,爆炸时,他的双手接触了爆炸物,极大可能是使用电线接触电池引爆时被炸飞的。会议认定,这次爆炸是坏人蓄意制造的事故,罪犯就是6号死者。
案情分析会上的上述分析十分中肯,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分析中含有下述推理:
①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6号死者身上带着炸药,从其腹部爆炸开花,才能形成以6号死者腹部为中心点的爆炸圈;现场勘查表明,形成了以6号死者为中心点的爆炸圈;所以,是6号死者身上带着炸药,从其腹部爆炸开花。
②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现场勘查未发现定时爆炸和遥控爆炸装置的零件,那就可以排除他人制造爆炸事故而把罪责嫁祸于6号死者的可能性。
现场勘查表明,没有发现齿轮、发条、弹簧、线路板、晶体管等定时爆炸和遥控爆炸装置的零件;所以,可以排除他人制造爆作事故而把罪责嫁祸于6号死者的可能性。
③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爆炸或者是6号死者自己造成的,或是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的,或者是有人妄图嫁祸于6号死者蓄意制造的;实验表明,雷管磨擦碰撞引起爆炸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是有人妄图嫁祸于6号死者蓄意制造的;所以,爆炸是6号死者自己制造的。
根据以上分析,要突破全案,就得集中力量查明6号死者。6号死者是谁?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是一具面目全毁的残尸。除脚上穿锦纶丝袜、三眼牛皮鞋和扎花鞋垫外,衣裤已全部炸飞。侦查人员发扬大海捞针的精神,对现场上找到的140多件涉及四个盛几十个县的介绍信、工作证,提货单、信件、饭菜票和记录电话号码的纸片等遗物,逐一进行调查和对证,均未发现与6号死者有关的物证和线索。接着,又对车内、外现场上搜集的100多公斤渣滓进行清理,与车上人员丢失炸坏的衣物逐一核对后,终于找到了二三十块属于6号死者衣裤的碎片。细心洗掉血污,清除恶臭,还其本色,拼凑成五件残衣。根据尸体残骸和衣着遗留物初步刻划其特征为:男性,留长发,从其脚长判断身高为1.65米以上。根据死者仅剩下的一颗尽头牙,专家鉴定其年龄在30岁左右。
根据上述特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大面积调查:
一查常住人口失踪的,
二查居民来客下落不明的,
三查旅店招待所5月7日前离去的。
为此,省公安机关向全省发出了查找6号死者的通报。
专案组以特征明显的三眼皮鞋和扎花鞋垫为重点,对6号死者衣服物品进行全面调查。
先后走访了42个县市来蓉的520名妇女,走遍了习惯做鞋垫的绵阳、内江地区农村,终于发现了与6号死者皮鞋相同的一名旅客,从而知道这种皮鞋是在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下关市买的。于是,查找工作迅速在云南境内展开了。很快查出,6号死者所穿皮鞋是大理州皮鞋厂的产品,并且查清了:6号死者所穿的上海双喜牌白涤良衬衣,罗口肉色棉毛衫,酱色锦纶暗花丝袜,近几年来在当地销售过。从扎花鞋垫图案出现在一位白族姑娘的头巾上,进一步查明这种鞋垫图案在漾濞、洱海、祥云三个县的农村较多。据此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可疑对象叫季××。男,28岁,云南省宾州县人,1969年毕业于大理州农技校,下放到漾濞县脉地公社,曾在农具厂做工,1978年11月,招入滇西纺织厂锅炉房当学工,今年3月25日自动申请离职,4月28日失踪。群众反映,季出走时穿三眼皮鞋,有扎花鞋垫,衣着也与6号死者相似。侦查人员找到了多次替季洗过衣服的恋爱对象小杨,送鞋垫的原恋爱对象小兰,做鞋垫的妇女小文,织毛衣的姐姐以及同宿舍几个工人,共同认别6号死者衣服、鞋袜和鞋垫,证实都是季失踪前穿的。季的亲友还提出,李出走时腰扎牛筋皮带,这与现场发现的炸碎的牛筋皮带相吻合。在季的床单上发现了两根毛发,化验证明与6号死者血型相同。经警犬鉴定衣物,也证明季是6号死者。
爆炸汽车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也查到了来源。季曾多次炸过鱼,还有人亲眼看见季晒过岩石炸药和雷管。这种炸药,当地百姓家家都有。复员军人李某,曾送过20发自动步枪子弹给季,子弹型号与现场找到的12颗子弹相同。现场找到的螺钉螺帽,季工作的农具厂颇多,在季的寝室还发现有相同的两个螺帽。完全可以得出结论,季××就是制造1031公共汽车爆炸案的罪犯。推理如下:如果6号死者的衣服、鞋袜、鞋垫、皮带等能准确无误地被证实是季失踪前穿的,季床单上毛发的血型与6号死者血型相同,爆炸时使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从季那里都能找到可靠的来源,那么,6号死者就是季××,即季××是爆炸1031汽车的凶犯;经周密调查,6号死者的衣服、鞋袜、鞋垫、皮带等物都能准确无误地被证实是季失踪前所穿的,爆炸时使用的雷管、炸药和加大杀伤力的子弹、螺钉、螺帽从季那里都能找到可靠来源;所以,季××就是爆炸1031汽车的罪犯。
这是一个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那么,季××爆炸公共汽车的原因又是什么呢?季失踪的前一天寄给其父的绝别信解开了这个谜。信上写道:“命运只有我自己才能掌握,任何人也无法包办代替。我不需要家庭和社会任何人的关心,今后也不能和你们任何人通信,与家庭断绝一切关系。
我们家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就行了,不要问我的事,也不要议论我的事。“
寥寥数语,和盘托出他拒绝接受家庭、组织、社会的教育挽救,对抗国家和人民的阴暗心理。这个极端的个人主义者,在农村向往城市,到了城市又嫌工资低,弃职不干,反埋怨社会主义制度找不到出路,仇恨人民和社会,疯狂地进行报复和破坏,制造惨案,终于成为死有余辜的杀人凶犯。
25.英国警察局破获的旅馆人命案
探长巴洛带人乘警车来到玛吉·凯姬旅馆的门前。他们刚刚接到报告,房客西奥多·利昂·杜克于1976年3月9日死在了他租赁的房间里。
这是一间简陋的房间。家具和地板上到处都杂乱地摆放着空酒瓶和空啤酒罐。一股酒精和死人的气味冲鼻而来。铺着白被单的木床对门而放,上面横着西奥多·杜克的尸体。
他68岁,身高1.8米左右,穿一件长袖衬衫和深棕色裤子,眼睛失神地盯在溅着血迹的天花板上,一只手紧抓着绕在头颈上的枕套,有一只牙齿从撕破了的嘴唇里呲出来。
床边,荡着两只脚。
探长仔细地检查了杜克的尸体、衣服和周围床上用品的状况,而且还看了床底下,检视了桌面及食物柜的抽屉。然后,他询问了旅馆经理凯姬小姐,打听到以下情况:杜克在这里已住了一个月,昨天满月,付了一月的房租,是昨天下午3点30分付的,付了房租后至少还剩14元。因为他喝得醉熏熏的,把所有的钱交给了凯姬,是凯姬帮他整理了钞票。他把钱放回到一只老式的棕色皮夹子里,又把皮夹子放回到左后面的裤兜里。
侦探们注意到。杜克死后好象被翻转过身体,使左后面裤兜的豁缝露了出来,口袋是空的。
探长问了经理,证实昨天下午杜克付房租时穿的就是现在穿的裤子。接着,探长又一次仔细端详了一会儿尸体,然后,面向大家说:“我们这里刚刚发生了一起凶杀案。”
人们有些惊讶,发出一阵骚动。一位巡警不解地问:“你怎么知道他不是自杀的?”于是,探长讲出了他的理由:一个人要想勒死自己,通常是用他容易抓紧的细长的东西,比如毛巾啦,床单啦,领带啦。请注意勒死杜克先生的东西,却是一个枕头套。你们看,这两头有多么短,一个人要把它握牢而使劲勒拽是很不容易的。这只能是杀死他的人在紧张时刻所采用的杀人凶器。另外,现场的血迹,有不少是呈喷溅状的。你们看,这喷溅到天花板上的血迹,还有档脚板上的血迹,都不是窒息时咳出的血,而恰好说明,他在被勒死前脸上挨了打……还有一点,有迹象表明,杜克先生是个左撇子。你们注意他串腰带的方式,不是从右向左;而是从左向右拉。他的皮夹子也是用左手顺手放进了左后面的裤兜里的。可是我们来看枕套,如果他确是自己勒死的,由于是用左手,打的缚结应该偏在头颈的左边,而现在却偏在了右边。“
探长的这番分析,使惊讶的人们纷纷露出了赞同的目光。不过,也有人仍然皱着眉头,不知道杀害杜克先生的动机,不相信探员罗伯持所说的杀害杜克的动机是抢窃,尽管已经知道放皮夹子的口袋开着,里面空了:“谁会为微不足道的14元钱去杀人呢?”探长苦笑了一下。“我有一次处理一件案子,两个东部人为了不到5元钱的利益还杀死了人呢。”他指着尸体说:“尸体已经出现了尸僵现象,他的房租收据紧靠着尸体放着。
这些都说明,他是在昨天下午很晚或快黄昏时死的,因为他还穿着昨天穿的这身衣服,包括鞋子。我敢说,他是在付了房租,走进房间后不多一会儿就死了。与此同时,他的皮夹子不见了。二者恐怕不会没有必然联系吧?“
探长的分析给案件定了性,是一件抢窃杀人案。理由充分,有根有据,使人心服口服。
在场的人都露出了赞同的目光。分析中,包含了如下的推理:
①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自杀勒死了自己,所用的只会是容易抓紧的细长的东西,而且现场不会出现喷溅的血迹;经查,所用的不是容易抓紧的细长的东西,并且现场有喷溅的血迹;所以,不是自杀勒死了自己。
②推理同上如果是自己勒死的,打的缚结应该偏在头颈的左边,因为他是左撇子;经查,打的缚结不是偏在左边而是偏在右边;所以,不是自己勒死的。
现在,侦探们感到问题的复杂了。因为发生在城镇中下等地区的杀人案最难破,况且他们还没有找到杀人嫌疑犯的一点点证据。
探长走到那扇仅有的窗子跟前,推开窗子朝外看了看。他发现,外面墙壁上的砖很光滑,凶手绝不可能从外面攀登上来。随后,他问了凯姬小姐,知道这座旅馆只有两个进口:通门厅的前门和另一扇楼下开向后巷的门。后门常常是锁着的,比尔·霍克经常去检查,可以出去,但不能从原门回来。一直到早上3时半,凯姬小姐都象老鹰一样守在门口,没有人来过,除非他住在这里。房客一共有25个,没有昨天或今天突然离开的。
于是,探长又一次抛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杀害杜克先生的人就是住在这个旅馆里面的人。”
然后,他问:“杜克在付房租时,谁在门庭里?”“有我”,凯姬小姐回忆道:“格斯·米道斯,丹尔伯持·琼斯,克劳德·比斯莱和比尔·霍克5人。”
侦探先把比斯莱叫进了一间空屋于。他说:“我看见杜克付完房租后,凯姬小姐打发他回房去。因为旅馆里有一条规矩,如果你喝醉了,就不准坐在门庭里看电视。可是他去后又回到了门庭。我几乎是拖着把他送回了他的房间。我让他坐在床上就出来了。”问他是否看见有人朝杜克房间里去,他说没有,并说,比尔·霍克总是在厅里上上下下修理或揩拭什么,或许他能知道。
格斯·米道斯对昨天中午的事作了几乎同样的描述,一直说到发现杜克尸体一小时前为止。他说:“今天中午稍晚,比尔·霍克突然奔进门厅对我说,快来一下,杜克老人自杀了。霍克伸过手去,说他还可能活着。凯姬小姐随后进来,看了看,就叫你们来了。”
丹尔伯特·琼斯皱起眉头回忆了半天,只说他昨天下午早些时候看见过杜克。“我真记不起别的了,我喝醉了。”正在这时,霍克跑了进来说:“旅馆里的每只垃圾箱我都检查过了,没有发现杜克的皮夹子。会不会还揣在那人的兜里呢?”探长问他,是什么事使他决定去查看杜克,霍克回答,他老是查对旅馆里的人,因为昨晚杜克喝醉了,今天早晨没有看见他,便决定去查看一下。问他昨晚什么时候睡的,他说是半夜前后。
问他昨天是否看到旅馆有客人来,回答说没有人来,后门一直锁着。他检查了两次门,它确实一直锁着。问杜克是否有朋友,回答说没有,他通常不与人来往。唯一看见走进杜克房间的人是克劳德·比斯莱,是他带杜克回房间的。他自己从来没有到过社克的房间,只有今天早上查看时才进去一次。
现场勘查的人员到了,从各个角度对尸体照了像,包括枕头套打的缚结的特写镜头,杜克脸上的伤痕和他紧握的双手。在酒瓶上、门侧壁上、纸片上洒上药粉,寻找着指纹。
而后,侦探们又一次搜索起来,连一颗扭扣和一块破布也不放过。一个自卷纸烟的烟屁股,正好在死者的脚底下,引起了探长的注意。经查问,杜克老人抽的是国会牌纸烟,只有霍克吸自卷纸烟,是阿伯特王子牌烟丝。于是探长心里有了数。
他把所有人员召集到门厅里,先向众人讲了案情的经过:“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杜克先生是在昨天下午4点到8点之间被人杀害的,而且是因为被抢窃而丧命的。杀害杜克先生的人,在杜克先生付房租时,也在门厅里。他知道杜克先生喝醉了,抢他的钱大概不会遭抗拒。这个人到杜克先生房里,想拿他的皮夹子,可是老人抵抗了,凶手打了他的脸,后来想到杜克先生会告发他,就用枕头套把杜克生勒死了。”
探长问比斯莱,昨天下午带杜克先生到他房间去时,谁在门厅里,比斯莱作了回答。
探长高声重复着:“有格斯·米道斯,丹尔伯特。琼斯,比尔·霍克,凯姬小姐。这一点很重要。”接着探长问霍克:“你知道夜里有人从后门出去或者看见别人出了后门吗?”霍克回答:“没有。”探长大声宣布:“这一点也很重要。这就足以说明,杀害杜克先生的凶手在这5个人当中。然后,探长问,除了比斯莱,还有谁进过杜克的房间?没有人动。探长说:”没有人看见。这正好说明,凶手在旅馆里走动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
“是谁可以在旅馆里走动而不被怀疑呢?”凯姬小姐回答:“大多数房客不会注意我,也不会注意比尔·霍克。”探长又问了凯姬和霍克,昨天是否去过杜克房间?两人都回答说没有。探长再一次问霍克:“你回忆一下,你没有去看他,请他一起去喝一杯酒或抽一口烟吗?”霍尔仍然说:“没有。”探长又问:“那么,今天早上发现他时你在抽烟吗?”霍克再次回答说:“没有。”他的回答使探长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如果烟蒂是霍克的,那么,他在杜克房间的出现,决不是合法的。于是,探长说:”好,现在我可以告诉大家,杀害杜克先生的人抽的是自卷纸烟。这就是他丢在现场的烟蒂。“
人们的目光都转向了霍克。他的手不由得飞快地去遮盖他口袋里的烟丝听。罗伯特手疾眼快,一下子从他口袋里抽出了阿伯特王子牌烟丝听和一小包卷烟纸。探长接过去,和烟蒂一比较,二者完全相同,而霍克却无法狡辩。因为他已多次否认在杜克的房里去过。
由于探长绕大弯子把霍克已牢牢拴住,他只得交待了枪窃杀人的经过。
探长的这段思维活动,十分精彩,令人叹为观止。不但分析得令人心服口服,而且巧妙地运用了侦查谋略,使得罪犯没有丝毫退路,只有缴械投降。他的思维活动如层层剥笋,迂回前进,包含着下面环环相扣地推理:
①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外面人作案,那就只能从窗子或从后门进入死者房间;经查,不可能从窗子进来,也不可能从后门进入死者房间;所以,不可能是外面人作案。
②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或者是外面人作案,或者是旅馆里边的人作案;经分析,不可能是外面人作案;所以,是旅馆里边的人作案。
③推理同上作案者或是在杜克付房租时在场的5人中,或者在旅馆内其他27个人中,其他27个人不可能作案,因为只有杜克付房租时在场的人才可能作案;所以,作案者在杜克付房租时在场的5人中。
④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凶手,那么,必然是在旅馆里走动不易引起人们注意并且发案时进入过杜克房间的人;米道斯和琼斯不是在旅馆里走动不易引起人们注意并且发案时进入过杜克房间的人;所以,米道斯和琼斯不是凶手(即只有比斯莱、凯姬和霍克才可能是凶手)。
⑤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烟头要么是杜克所留,要么是他的朋友所留,要么是罪犯所留;现已查明,不可能是杜克所留,因为他抽的是国会牌香烟,他也没有朋友;所以。烟头是罪犯所留。
⑥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不抽自卷纸烟的人,就不是凶手;比斯莱和凯姬是不抽自卷纸烟的人;所以,比斯莱和凯姬不是凶手。
现场勘查取得的指纹,经鉴定,和霍克的指纹完全一致,冒克是凶手的结论就得到了最后的证明。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充要条件假言推理:当且仅当霍克是作案者,现场的指纹与他的指纹才会完全一致;经查,现场指纹与他的指纹完全一致。
所以,霍克是作案者。
探长巴洛的思维真是细致严密,令人佩服。
(全文完)
中外著名疑案侦破与逻辑推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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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著名疑案侦破与逻辑推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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