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给大家分享了一个法律知识,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个人财产。
今天要告诉大家另外一个知识点,嫁妆也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我知道,大家既然走到决定结婚的一步,肯定都是奔着天长地久去的,所以很多妹子说“什么嫁妆、彩礼的,我们感情好,这些统统都不要”,还有姑娘说“管它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我的不就是他的吗,都是一家人了,何必分那么清,多没人情味?”
其实,结婚要不要彩礼、要多少彩礼、出嫁带不带嫁妆、带多少嫁妆,这都是每个人的自由,我们为了爱情可以不去计较,可以不求回报,但是不能不懂;在婚姻里可以大智若愚、难得糊涂,但不能“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张爱玲说“因为懂得,所以慈悲”,我希望大家因为懂得,所以能保护好自己。即使是心甘情愿的奉献,有了法律作为底线,自己的权益才不会被人觊觎和践踏,不是吗?
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有关结婚嫁妆的案例:
方远和周静都是独生子女,他们原定5月1日办婚礼然后领证,结果2月14情人节当天身边有朋友去登记结婚,他们受到氛围感染,也凑热闹去领了结婚证。
3月份,周静收到方远父母给的30万彩礼、若干金器以及自己父母给的20万嫁妆钱。
由于方远婚前已有房子,所以他忽悠周静结婚不再买房,并且成功说服周静拿出10万元装修自己婚前买的房子作为二人的新婚住房。
4月份周静父母又给她买了价值10万多的一辆代步车,登记在她名下。婚礼当天,小两口共收到亲朋好友给的礼金红包10万。
婚后,周静办了一张新银行卡,专门存放这50万元(30+20-10+10),为订婚及婚礼而购买的金器首饰都存放在卧室床头带锁的抽屉里。
结婚一年多,周静觉得和公婆一起住很不习惯,就用这50万买了一套小房子, 房产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
后来,因种种原因两人决定离婚。
离婚时:
周静发现锁在床头柜里的所有金器已经被拿走。当初装修老公婚前房子的装修合同、结算单据等书面材料也都不翼而飞。
周静认为:
车辆和写她名字的房子都是她自己的,因为车辆是她父母赠送给她的嫁妆,是她个人财产;小房子是用30万彩礼和20万嫁妆买的,是她个人存款的转化,所以也是个人财产;金器理论上也是为了结婚而买的实物彩礼,但已经被拿走,可以做出让步,不再追讨。而当初她花了10万块给方远装修,方远的房子也有她的一部分。
周静的想法很好,但实际上,她已经由于不注意婚姻法细节而吃了很大的哑巴亏了!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明确说明只赠与给夫妻某一方所有。
简单点说,嫁妆的本质是为父母对出嫁女儿的财物赠与,在双方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女方的单独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而在双方婚后,女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与,如果没有特殊指明仅针对女方个人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于二人的共同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静和她老公是2月份办理了结婚登记,而30万彩礼、20万嫁妆以及那辆车却都是在婚后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50万存款还有车辆都被推定为对周静和方远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静用了这50万去买房,虽然只写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但由于该购房款被认定是夫妻共同的存款,那么,这套小房子最终自然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结果对于周静来说,真是理想很丰满,现实血淋淋啊!
那么,结婚嫁妆该怎么给才能保证个人财产不受损呢?
1、嫁妆要在婚前给!
注意:这里的“婚前”、“婚后”,不是指举办婚礼前后,法律上只承认"办理结婚登记”为婚后。
2、如果已经领了证还有办法补救吗?
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有重要嫁妆还想给女儿的话,父母需要写一份“嫁妆财产清单”,然后到公证处做赠与公证,注明“所列财物均为某某对某某个人的赠与,与其配偶无关”。
公证虽然需要一定费用,但法律效力强,且不需要男方参与,简单可靠。
当然,还有其他办法,比如写一份书面约定,请男方签字、摁手印,或者找亲友证明,但这两种方法繁琐,而且容易伤害夫妻感情,且一旦离婚,书面约定需要鉴定,亲友可能不愿作证,不确定性和风险都较大。
3、不要拿嫁妆的钱去给男方婚前的房子做装修。
正如上一篇关于彩礼的文章所说的一样,如果取现给对方,或者没有留下相关证据,这笔钱对方不承认是完全要不回来的。
另外,即使证据齐全,一般也不是原额返还,而是按照离婚当时装修的折价给与女方一定经济补偿——要知道,装修是拿不走,而且会折旧、贬值,当初值10万,最后可能只值3-5万,妥妥的亏损买卖。
4、如果家里很有钱,父母给了女方一些股权作为嫁妆,那么股权工商登记要在婚前办妥。
如果自己本身不参与经营,就不要担任这家公司任何职务(挂名也不要),因为经营的收入是共同财产,而不参与经营和挂名,那么股权的增值就是个人财产!
5、婚前拿到金钱类嫁妆,专门放在一张卡里,避免跟婚后的存款混同,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财产。
其他注意事项如下图:
好了,今天就说这么多,还有问题欢迎留言,下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