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会就要有个会样儿——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国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又称“美国国会开会法则”,同名书籍出版于1876年,距今已有140年的历史,其最初的萌芽是1689年英国议会出版的一本叫做《议会》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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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书五六百页,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罗伯特议事法则,可以说是西方国家和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开会的基本准则,它是一个系统周密、逻辑周延,能有效促进效益,能积极展望未来的工具。

2011年,中国学术调查机构“中国推动者计划”发布了《2011中国城市人群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在中国大陆的城市人群中,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人只有7%。而即使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受访者,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尚未深入了解。

互联网时代,说话方式比说话内容更重要,“罗伯特议事规则”之所以在中国普及率那么低,我相信跟他的“说话方式”是有关系的,翻译成“互联网语言”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或许可以增加普及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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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中国互联网语言版)

翻译:滕吠吠

第一条 会后有桑拿

开会前确定会议内容,告诉与会者在哪里、几点开会,会议内容是啥,会后有没有桑拿?不然小伙伴们都来了,你在会上不知道说啥,岂不是相当尴尬?

第二条 第三方主持

主持人不能是一方的小舅子,也不能是另一方的小姨子,更不能是双方的小外甥。主持人最好选隔壁王叔叔家儿子的小姨子的舅妈的姥姥的邻居的奶奶的孙子的一条狗。

第三条 主持不护短

支持人不能因为一方占于上风就偏袒一方,也不能因为一方处于下风就袒护一方;更不能因为平时吃了一方的棒棒糖,对一方的话语就变甜了。要机会均等,保证各方能充分表达己方观点和意见。

第四条 占好自己坑

与会者要首先明白自己的坑(立场)在哪里,不管风吹雨打,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坑一百年不动摇,正所谓“人在坑在,人亡坑亡”。

第五条 你行不能上

一方发言时另一方再不满也要忍着,一定需等另一方发言完后才能开口发言,在这里不是you can you up,而是you can you 也不能 up。

第六条 严禁抛媚眼

与会者发言时一定要面向主持,参与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但不得向主持人抛媚眼,特别是长得好看的参会者,容易造成主持人大脑短路;长得不好看的更不要抛媚眼,容易造成主持人呕吐。

第七条 再等一分钟

“六百八包钟,八百八包夜”,哦!不对,“一次两分、一份两次”,一个发言者一次两分钟发言机会,一个议题,一个发言者最多能“上”它两次(根据与会者身体状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和次数)。

第八条 裤子不跑偏

小沈阳在春晚告诉我们“裤子穿跑偏,小伙变姑娘”,同样的,在开会时,议题也不要跑偏,一次只能专心讨论一件事,如果有人不幸跑题,主持人有权利也有责任一巴掌把他扇回去。

第九条 不服也不行

当主持人把你从跑题中一耳光扇回来的时候,你不要再向主持人扇回去。就酱!

第十条 不放狗咬人

我们都是文明之人,遇到分歧时可以扎对方小人,没必要拳脚相向、唾液横飞,也没必要放你家旺财咬人,更没有必要你自己变成旺财。

第十一条 敞开怀抱撕

有问题就要敞开了撕,千万别憋着,容易憋出内伤。只有敞开怀抱,才能拥抱真相。

第十二条 人多势就众

对,就是这样,当一个决议绝大多少人赞同的时候,即使你反对也要小声地叫喊,不然容易挨揍,不骗你,真的,我要去擦云南白药(不是广告)了。



附: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原版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

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

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

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

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

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

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

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

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

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

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

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

(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20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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