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里的押金,该何去何从?

共享单车公司跑路了!创始人携带着几千万的押金逃了!

“南京共享单车公司町町单车连续数月被曝光“押金难退”,公司人去楼空,市场监管部门也表示无法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町町单车疑似成为首家“跑路”的共享单车公司。”

就像p2p如火中天时,如出一辙的标题:某p2p公司人去楼空,创始人不知所踪!

没有完善监管措施的”共享模式“迟早还会继续发生跑路新闻。

像证监会原主席刘明康14年时说的,“目前全国共有170多家众筹跑路,最厉害的是上午10点多上线,下午拿两亿多就走的。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因为几个失败案例就感觉大惊小怪,这是没有必要的。”

貌似面对跑路,我们注定需要淡定!

一边是跑路,一边是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因无盈利或致倒闭,另一边却又是”共享宝马“的投产使用。

股市圈钱,银行贷款,信托基金,民间借贷······,淘宝,余额宝,众筹,共享模式等,这些模式背后的本质上都是一种建立社会资金池,进而控制资金融通的方式。当新的融资模式出现,跳出法律的射程时,整个资金就会像洪流一样,难以控制。

尤其是共享融资的创新模式——例如共享单车,成本小,可融资金量大,押金监管几乎空白。

共享单车的融资模式

共享单车打破了租赁物与押金一一对应的关系,单车公司并非以租出的单车数量为准收取押金,而是以用户数量按人头收取押金,这就形成了单车与用户一对多的现象。

根据统计,一辆共享单车,平均下来会有8个人左右的押金,也就意味着每投放一辆车就会有2392元(8x299元)入到公司账户下。

单车收取押金,虽然重复收取,但确属有法可依,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押金属于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权。《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没有相应规范的出台,”共享押金“风险显而易见!

据悉,共享单车目前押金总额已达60亿元,单车公司已形成巨大的资池。

收取押金且不自动退还的规则,有不当占有资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罪的嫌疑。如果单车公司将押金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日常经营使用,一旦公司投资失败或公司在单车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被淘汰,那么押金便可能无法退回了。

因而,笔者认为为了共享模式的长存!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防止单车公司把投资或经营失败后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2,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3,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

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需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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