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等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上岗!

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官法等八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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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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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如今,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通过,意味着公安系统,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人员,还可能涉及派出所、交警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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