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直在看美国法学家彼得·萨伯著的《洞穴奇案》。它延续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而萨伯延续了富勒的假想公案,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还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
《洞穴奇案》讲的是五名洞穴探险者因发生山崩被困山洞,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难度极大。因山崩仍不断发生,营救工作几次被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由于探险者带的食物很快被吃完了,洞里也没有任何植物和动物赖以维生,很可能在出口没被打通五人就饿死了。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第二十天,洞穴探险者与洞外的营救人员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知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需要十天。而从医学的角度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活下来也是微乎其微。
八小时后,探险者之一的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个成员通过无线电询问营救专家如果吃掉一个成员能否生存下来。尽管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给予了肯定回答。威特莫尔询问通过抽签决定谁被吃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和政府官员没有一个回答。在探险者被困的第三十二天后,营救终于成功了。而其中的成员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昏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幸存者被控谋杀威特莫尔。而这四位被告提供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建议吃掉一个成员而且掷骰子也是他提出的。四名被告起初不接受威特莫尔的建议,认为太残酷,后来与洞外营救人员对话后,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保证抽签的公平性。但掷骰子前,威特莫尔反悔了。他认为实施此项恐怖的措施前应再等一星期。此项决定遭到众人指责,坚持继续掷骰子。后来一位被告替威特莫尔掷骰子,并询问威特莫尔的意见,他没有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最终,威特莫尔被同伴吃掉。
幸存下来的四名探险者被控谋杀罪,但纽卡斯国的五位大法官对同一事实,依据相同的法律,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1)首席法官特鲁派尼的观点是尊重法律条文
他认为,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因此他认为四名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2)福斯特法官的观点是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认为五名被困山洞的探险者不适用纽卡斯国的法律,应当适用自然法。因为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所以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环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而且对于实定法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因此他认为被告不能被认定为谋杀了威特莫尔,有罪判决应该被撤销。
(3)唐丁法官的观点是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唐丁法官认为法律尤其是刑法典的目的之一是威慑,还有一个目的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而饥饿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一方面他倾向有罪判决,另一方面又认为检察官控告四名被告谋杀罪是一种遗憾,因为被处死的四个人是牺牲十一个人换来的。因此,他决定退出案件的审理。
(4)基恩法官的观点是维持法治传统
基恩法官认为要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时,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且反对将认为将本案定性为自我防卫。因此,他的结论是维持有罪判决。
(5)汉迪法官的观点是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认为法律应该为人类服务,而本案中九成的人认为被告不应该被判有罪。因为这是一个涉及人类智慧在现实社会中如何实践的问题,与抽象的理论无关。而且这些人所受的折磨与屈辱比大多数人承受的还要多。因此,他认为这些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被撤销。
最后判决是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判四名被告人处以绞刑。
后来彼得·萨伯又延续了《洞穴奇案》,警方抓住了当年洞穴谋杀案的侥幸脱逃的一个人。对此,九名大法官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出具了九份判决意见书。对此不再一已进行赘述。
对同一个案件十四名大法官基于相同的事实,发表各自的意见,出具不同的判决书,都有理有据。其实,《洞穴奇案》不仅仅是讨论该案如何判决,而是通过这个案件体现20世纪各法哲学派不同的法学观。每个人都有各自对某一事件的看法,不应强求一致,只要能自圆其说就好。
假如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如何来判呢?
如果我是法官,首先这四个人主观上经过事先讨论、计划有一定的预谋,主观上为故意。其次他们的确实施了杀死同伴威特莫尔这一事实,因此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们所处的艰难困境 ,并且由受害人提议达成的在万般无奈毫无他法之下实施的,另外四名被告毫无隐瞒的供述罪行,因此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改为有期徒刑。
并且类似《洞穴奇案》的案件中国也曾发生过。
25岁的犯罪嫌疑人袁某和周某都是重庆綦江人。因经济不宽裕看到发廊小姐衣着光鲜,便想出控制发廊女为他们卖淫挣钱。计划一定,两人便商议着行动。2007年3月20日晚,两人在安宁某发廊里将坐台小姐何某和李某骗到昆明。当天晚上,两人又在关上宝海路路边骗到一个坐台小姐方某。随后,两人用袁某原来拖货用的金杯车将3名小姐拉到呈贡县吴家营乡的农田旁。。
随即,袁某和周某拿出三张扑克牌,让3名小姐抽牌决定谁被杀。“两张9点、一张老K,你们谁抽到老K谁就要死。”3个小姐哆嗦着不敢抽牌,但在袁某和周某的威逼下,方某不幸“中标”。这时,袁源、周祥明凶相毕露,硬逼着两小姐动刀将“同行”方某杀死。何某和李某吓得拿着弹簧刀不敢下手,袁某和周某将两人逼着:“你们不杀她,就将你们两个杀死。”袁某和周某押着两人将方某一刀刀捅死,并将小姐方某埋在了农田里。事后,方某身中几十刀,因失血过多死亡。为了保留相关的杀人证据,袁某还在一旁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杀人的全过程。以此为把柄控制两名小姐。后来这两人趁周某外出用酒瓶打晕袁某报案。
案发后,检察官对周某和袁某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起诉,认为这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杀人案,杀人动机闻所未闻,作案手段骇人听闻,加之这两人是累犯,建议法院从重处罚。
对实施杀人的两名小姐何某和李某,昆明市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检察官表示,在调查中,何某和李某说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就是杀人时她们是被袁某和周某拉着手动的刀。加之主观上,两人属于被迫,在那种情况下杀人是为了保全自己。何某和李某是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逼犯罪,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再者她们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经过讨论,检察院依法对她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通过《洞穴奇案》和发生在我国的发廊女被胁迫杀掉同行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都是处在极端的生命遭到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判处死刑?
我们知道刑法的初始意图在于满足人类根深蒂固和源于本能的复仇要求,或者这种要求没有被满足时可能发生的自我救济,但是上述案例似乎不适用这种初始意图。因为行为人所处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恶性决定他们不适用死刑。或许,有人会说生命都是平等的,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 生命,因此他们吃掉或者杀掉同伴的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但是,我们并没有处在那种极端无奈的情况中,我们不知道当自己遇到那种情形,自己会怎么办,是选择一起等死还是选择被杀死。
当然,这种情形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意牺牲别人的生命,而是当这种情形确实发生后,相对其他恶性杀人案件可以酌情考虑减轻处罚。而且在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提倡广大同胞拿出舍小家为大家的奉献精神,这种案例发生的概率估计较少,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