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驾车冲撞至7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

  3月22日早上六时许,有消息称湖北枣阳市姚岗十字街附近发生小轿车恶意撞人事件,目前易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民警击毙。湖北省枣阳市政府已发布通报证实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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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近年来,此类恶性伤人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2018年福建龙岩劫持公交车冲撞事件、2018年葫芦岛驾车撞学生事件等等,均造成多人伤亡。一场场人间悲剧,一幕幕血泪交织。

  这些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有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那么两个罪名之间有何区别,如何界定?

  通说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类似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行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

  通常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是明显的,即以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还是他人生命为区分。

  不过,在现实案件中,两者的区分往往存在争议。例如,在湖北枣阳市姚岗十字街附近发生小轿车恶意撞人事件中,驾车恶意冲撞行人的行为既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侵犯,也对他人生命造成侵犯,应当如何定罪?又如,在2018年陕西米脂4·27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用刀多次接连捅死他人,在侵犯他人生命法益的同时,似乎也侵犯了公共安全,又该如何选择罪名?

  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一种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容故意杀人罪。凡是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的,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过,亦有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可以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我们认为,从法律逻辑出发,公共安全法益包容了生命法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包容故意杀人罪,不应再以想象竞合理论从一重处罚。不过,在如何理解“危险方法”时,应当采取一种限制解释的态度,即只有某一方法本身一旦实施即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危害的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中的“危险方法”。这种解释也符合立法者将“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列的立法意图。就此而言,驾车恶意冲撞行人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行为人用刀多次接连捅死他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尽管从刑法角度讨论罪名的区分与适用关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证公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刑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手段。但刑法的本质也无法脱离以暴制暴的困境,刑罚作为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无法切断恶性事件的源头。事实上,任何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社会矛盾的激化结果,都是社会问题的集中缩影。无论是因家庭琐事而厌世滥杀,还是因生活重负而恣意发泄,抑或是因遭受不公而恶意报复,其背后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绝非偶然。信仰的缺失、社会的不公;救济机制的乏力,生存压力的激增,任何一点都可能压塌最后一根稻草。因此,我们更希望,每一个人能从恶性事件反省自己、社会也能从恶性事件中改良自我。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甚是如此。

编辑:蚂蚁刑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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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蚂蚁原创丨湖北男子驾车冲撞至6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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