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认定、依据及后果!

一、认定

(一)虚开、非法代开发票认定

(1)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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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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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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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3、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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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二、依据

(一)虚开、代开普通发票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三、后果

(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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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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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黑名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四)纳税信用等级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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